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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机构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阿拉楚喀副都统署设山海税局,县公署设牲畜税局、木税局、斗税局、征收牲畜、木材、米谷各税。
民国元年(1912年),原有各税局撤销,设阿什河统税总局长寿县分局。3月,脱离阿城统税局管辖,为长寿县统税局,民国4年(1915年)易名为同宾税捐征收局。民国2年(1913年),税捐征收局下设柳树河、一面坡、加信镇、黑龙宫分局,短期分局老爷岭、乌吉密分局,民国8年(1919年),增设苇沙河长期分局,太平岭短期分局。民国11年(1922年),税捐征收局下没一面坡、加信、柳树河、苇沙河、乌吉密河、太平岭长期分局;老爷岭、蛤蚂塘、乌吉密、分水岭、平安堡短期分局。民国13年(1924年),税捐局移至珠河,管辖同宾、珠河、苇河3县征收事宜,同宾县城另设第二分局。民国16年(1927年)10月,珠、苇两县划归一面坡,税捐局移回同宾县城。民国18年(1929年),随县名改称延寿税捐征收局。
伪大同3年(1934年)1月,税捐局划归滨江税务监督管辖。伪康德10年(1943年)税捐局设第一、第二两个科,下设柳树河分所。
1946年,延寿县城解放。4月,县政府设立税务局,下设两个股,第一股负责镇内工商税及稽查管理等项;第二股负责文件收发、税务财会及税款征收业务,另设加信、常油坊两个税务所。1950年,税务局下设直税、货物税、会计、计划、市场5个股。对加信、柳河税务所充实了人员。1955年,税务局增设地税征收员3人,管理县内地方税。1966年,撤销税政股,增设税政一股、税政二股。1958年,税务局与财政科合并,内设税企组,负责县内企业预算与征税工作。各公社增设税收员1人,征收农村地方税。1962年,税务与财政分开,重新设立税务局。内设秘书、会计、税政3个股,并在加信、柳河各设税务所1处,加信税务所负责加信、中和、华炉3个公社税务收缴工作,柳河税务所负责柳河、青川、平安3个公社税务收缴工作,其余各公社各设1名税务员。1966年秋,税务局只留少部分人员,大多数人员分到公社财税所。1969年,80%税务干部插队或到干校锻炼。1972年,税务机构重新恢复,税务局设正副局长各1人,政工、计划、会计、税收各1人。另设延寿镇、加信、柳河、六团4处税务所。1979年,税务局增设秘书、会计、税政3个股,下设延寿镇、加信、柳河3个所。1981年,税务局设工会、人秘、后勤、会计、税政、征管6个机构,另设延寿镇、加信、柳河税务所。1984年5月,税务局改设延寿一分局、延寿二分局(下设六团税务所)、延河分局、加信分局(下设中和税务所)。税务局内设职能股、秘书股、人教股、监察室、征管股、计财6个室股。
二、税收
伪满洲国建政前,延寿县的地方税捐、营业销场附加税归商会代收外,其余各税捐均由地方财务处征收。所有捐例随时澄清,定有专例,只有罚则奉财政厅令,改为同国税例征收。地方税捐共用之票据,曾由财务处制备,呈县盖印。民国12年(1923年)10月,改用厅制,由县备款呈领。地方税捐罚则,各项设有专条,多用5倍以下处罚办理。民国12年9月,除亩捐外,均按1至20倍处罚。
民国时田赋每年由12月1日起开征,至第二年6月末止,为正限。过期分限加罚延滞金,每半月为一限,由7月1日起为第一限,加罚应征正赋的5%;第二限加罚10%,第三限加罚20%;第四限加罚40%,此后不再加罚。
伪大同2年(1933年),正限改为12月1日至5月末止。6月1日至15日,加罚正限的四分之一;6月16日至6月末,加罚四分之二,7月1日至7月末,加收2角5分,按限加罚。
伪康德2年(1935年),改由10月1日开征到第二年2月末止为正限。由3月1日起加罚应纳正赋的1成,计国币6分。伪康德3年,按税额每百元每日5分,即日利万分之五加罚延滞金。
亩捐加罚,始自民国11年(1922年)。滞纳罚例规定,每年自5月1日起,分三期递加,每半月为一期。第一期加罚2%,第二期加罚3%;第三期加罚5%,民国13年(1924年)停止。
伪康德3年(1936年)规定由10月1日开征,至第二年6月末止,逾期不纳,颁发督促状限,限期完纳。在限内完纳者,收督促费2角。再逾期者,自加收日限期次日起,按税额日利千分之一收纳延滞金。
车牌捐于民国9年10月开征,由警区代为征收。后改归财务处选员征收,每年10月起,分6区派员5人,按户征收,以3月为限,超过时限收缴延滞金。
1946年,县税务局开展对镇内工商税收、稽查征收管理、处理偷税漏税、票证管理及税款征收等工作。
1950年,结合县内的镇反运动和爱国丰产运动,在工商各界中掀起了爱国交税运动。企业普遍订立了纳税爱国公约,组织了交税互助组,集体交税和预期交税的企业逐渐增多。
1951年,税务部门和工商各界开展起反偷税、漏税,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财产,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反行贿受贿的五反运动,查处各种偷税漏税案件135件。
1952年,开始施行"民主协商、公开典型"征税法。按月征收工商税,按季估征所得税,对多征少算,年终汇算多退少补。
从1951年至1955年,延寿县在税收管理上,实行以区为单位的干部分片责任制,按行政区设立了由区财粮兼职的税收委员。为使不法分子执行税收政策,对国、合企业实行了纳税鉴定工作,收回了漏税部分。
1956年4月,开始对农村实行"包税"制,1957年废除。
1958年7月,受"大跃进"运动影响,大搞全民办税务,税收上提出争当千万县、百万乡的口号。不久,自报实现了无偷税漏税、无拖欠税、无收税差错的"三无"县。
1981年,对无证从事临时经营的商贩和违法行为的处以加成加倍征收工商税,加成幅度1--10成,加倍幅度1--5倍。
1983年,农村实行承包到户生产责任制后,农业税征收管理形式也随之改变:①计税土地管理到户;②征收任务计算到户,③纳税手册填发到户,④应征税款征收到户;⑤完税进度登记到户;⑥减免计算平定到户;⑦征收结束结算到户;⑧发生退税退款到户。对以队为单位进行分配核算的,农业税仍以队为计算单位,征收、减免和结算,不搞户交队结。实行"公粮手册"制度,建立"滞纳金"制度,建立惩罚制度,堵塞税务部门的跑、冒、滴、漏,实现月税月清,季税季清,年税年清,年终无尾欠。
1984年,根据省委"全面整顿、综合治理"的精神,紧紧抓住搞好征管工作这个中心,抓整顿与抓收入结合,抓班子建设与抓队伍建设结合;抓打击经济犯罪与解决索贿受贿结合;抓征管质量与健全规章制度结合。开展税务经费审查工作,平衡总帐和明细帐的关系,平衡明细帐和会计凭证的关系,逐项审查会计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重点审查业务费、公务费、维修费、购置等各项支出和往来款项。并坚持征前辅导、征后检查制度;坚持收缴滞纳金制度,坚持清缴陈欠;坚持抓好重点,看好大户,坚持抓好地方税和零散税收缴工作,保证了税收的完成。
1985年,采取了大小税源、集中与零散税收一齐抓的办法。解决了征管中存在的"冒名顶替,票证混乱,税负不合理"等问题,堵塞了漏洞。在三次联查中,坚持边查,边定案,边入库的原则。制定了专管员"滞纳考核制度","完成税收任务与补助费挂勾"等制度,坚持征前辅导、征后检查的制度,充分发挥了税收职能作用,促进了税收的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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