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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志》
 
 
第二篇 经济
 
 
第十五章 税务
 
 
第四节 税收减免
 
    
    建国前诸时期,田赋等税根据情况由省级所批准的酌情减免。光绪十三年(1887年)十月,蚂蜒河水泛滥,受灾很重,全县额租地大小租金全部豁免。光绪二十九年(1900年)经知县刘清书请准,凡二十九年以前的白契,自行到户房更名注册,免收契税。
    民国3年(1914年)8月大水,蚂蜒河两岸田地均被水淹。10月,教、养两社额租地受灾九成以上的大小租全免,七成以上的缓征。民国18年(1939年)10月,奉厅令车牌捐免解一成五厘经费。
    伪大同元年(1932年),田赋折半征收,每垧收吉洋4角。在大同元年以前所欠亩捐滞纳额一律豁免。
    伪康德3年(1936年)公布,凡在建国前取得典极及所有权,来县投税者,一律免收契税。伪康德4年(1937年)10月1日至伪康德5年(1938年)4月末,凡以前未纳国地税之滞纳费及延滞金除故意怠慢者外,奉令一律免除。
    解放后国家制定新的免税政策,按规定减免各税。
    1947年10月,宣布废除高额累进税收法,开始实行比例税制。按新法规定,农业税征收不再以实产计征,改按土地的常年平均产量15%计征。同时规定,对军属、烈属、工属、孤儿、寡妇的农业税,予以减征或免征。
    1952年,取消农业附加税。按"种田多少,产多少粮,依率计算,依法减免,增产不增收"的政策征收农业税。
    1958年农业税减免范围,按性质分为灾害减免、机动减免、社会减免。灾害减免是指自然灾害后收成数,减免受灾纳税人的负担;机动减免是对连年欠收,粮食三留不足,分配水平低,生产生活有困难的给予减免和免税照顾;社会减免占集体经济计征税额的2%,集中照顾那些政治思想好,生产积极,人口多劳力少,生活困难的贫下中农和军烈属贫困户。1978年后,农村生产队又改为按社员平均分配水平实行减免。国家规定起征点,即人均自产口粮380斤以上,人均分配收入50元以上(水田区较高些),同时具备起征点两条标准以下的生产队一律不征不购。国家对下列情况实行优待政策:①开生荒免征3年(1975年改为5年),②新开垦水田免征3年(1975年改为5年),③新建村屯,由新建之年起免税5年,④旱田改水田,4年内(1975年前为2年)仍按原旱田产量征税,⑤社员自留地在规定比例之内的免征,⑥从1980年起,对蒙古族、赫哲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柯尔克孜族的社队,实行免征农业税两年,⑦良种示范繁殖农场,农业部门安排的良种繁殖计划面积占繁殖总耕地面积70%以上的,其余部分也一律减免农业税。
    1983年,农业税仍贯彻执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收政策。在贯彻"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下,认真作好减免工作,不论国营农场其它国营企事业单位、生产队和承包户(组),一律取消起征点办法。恢复"常实产对照"的灾害减免,社会减免和机动减免合并使用,采取先征后减的办法,征减农业税。
    建国后的工商税减免范围是纳税困难的企业,欠税多无力缴纳的企业,新办企业及亏损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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