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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机构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长寿县设立租柜,征收田赋。清宣统二年(1910年)设地方财务处,田赋仍由租柜征收。财务处设主计1人,下分总务和收、支2股。宣统三年(1911年)六月,财务处撤销收、支2股,分设司事1人。
民国4年(1915年)7月,财务处改为公捐收支处,主计员改为主任。11月12日,成立粮捐公所,附设公捐收支处。民国5年(1916年)成立第一分所。民国6年(1917年)1月,取消公捐收支处,重建地方财务处。民国7年(1918年)成立第二、第三两个分所,各设征收员1人。民国8年(1919年)7月1 5日,镇内成立木捐公所,附设地方财务处,内设经理、文牍、司事、稽查各1人。民国8年至10年,在亮子河、太平岭、小老岭、蛤蟆塘、二洪山各设分所1处,内设征收员各1人。民国12年(1923年),境内粮木捐公所及分所均被撤销,粮木捐款项纳归财务处征收。民国14年,粮木捐分卡,所改称财务派出所。分别设在亮子河、鸭子河、牛心山3处。
伪大同元年(1932年),大租柜被取消,田赋、大租纳入财务局征收。
1946年,县政府成立财粮科,设财粮科长、财务会计、粮租会计、审计、出纳员、保管员各1人,负责地方财政和战前开支供给工作。并设公粮仓库,公草站各1处。负责战前过往军队和地方军政粮草供给工作。
1948年,财粮科易名财政科,财粮分管。1949年,增设房产管理和企业财务管理,征收地方税。1950年,公粮征收税归粮食部门经管,撤销公粮仓库和公草站。1953年增编农业税助征员5人。1958年7月,财政科与税务局合并,成立延寿县财政局,设秘书、预算、企业财务、农业税务、税政5个股。1961年,财政与税务分设,成立财政局和税务局,并将农业科管理的各公社财务纳入财政局,设公社财务股。1962年撤销公社财务股,成立农业财务股,负责征收农业税。公社财务管理仍交农业科管理。1964年财政局改称财政科。1 966年5月财政科与税务局再次合并,成立财政局,设政工、预算、企财、农财、税政5个股,县内14个农村人民公社成立财务所,负责税收和公社财政工作。1967年,财政局撤销,在县革命委员会中设财政组。1968年撤销财政组,成立财税革命委员会,内设政工、预算、企财、农财、税政5个组。1969年,财税革命委员会被撤销,成立财政金融科,将财政、税务、金融三大摊业务,统归财政金融科领导。1971年春,撤销财政金融科,恢复财政科、税务局、人民银行。财政科内设政工、预算、企财、农财4个组。1985年末,财政局设农财、工财、商财、粮财、预算、预算外、会计管理7个组。
二、管理体制
清朝末年,本县实行以田赋、杂税为主的财政体制。
民国时期,县内税收增加,除县公署的薪俸、办公费和监狱司法费由省统管外,地方财政收入采取部分上缴、部分留用的办法。
伪满时期,征税机关与会计机关分设,县内征收的地方税由县公署统一管理。
建国后,县财政管理体制多次变动,逐渐由高度集中转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945年至1949年,为使人民休养生息,支援解放战争,延寿县的财政为自给自足,建立了解交制度、支差制度、没收归公制度,地方财权自己管。1950年以后,为减轻人民负担,全国实行了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县内实行"以收定支,自求平衡"政策,促进了地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1952年开始,延寿县财政纳入省内预算。1954年至1958年,财政实行"超收分成、以收定支"的管理体制。1959年至1970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1972年实行"收支挂勾、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方法。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结余留成、短收或超收自求平衡"的方法。1974年至1975年,财政体制为"超收分成、支出包干",超收部分30%留县支配,支出结余归县,超支自行解决。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勾、增收分成、超支不补、节支留用"的体制。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财政体制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新方法。在收入上,除工商税做为国家对地方的调剂收入外,其余所有收入全部划给地方。在支出上,除基本建设、科技三项费用、人防工程补助、知识青年安置费、社队开荒补助、小型农田水利补助、抗旱防汛支出仍由上级专项拨款外,其余支出均由地方安排。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结余留用、一定五年不变"的体制,以1979年为基数,确定收支比例。1983年开始,实行利改税。对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均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规定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留给企业。对盈利的小型企业,按八级累进税交纳所得税,交纳后,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对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国家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按固定款额上交一部分利润。
三、管理方法
解放后,延寿县对财政资金逐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1946年,延寿县民主政府决定,对没收的加工业资本金、机器、马、牛、骡、房产、土地等财产,报县政府登记造册,处置权归县政府统一安排。1947年,为节省财政开支,保证供给,县民主政府发布《统筹统支暂行办法草案》,县级各单位成立财经委员会,掌握财经税收政策,筹划经费,审核开支。财粮科设贸易局和生产股负责生产管理贸易,统一管理对外贸易。省、县统筹税完全归税务局收,地方税归县,取消区上乱收税。
1951年,开始制定财政预算、决算请示报告制度,每年财政预算、决算必须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查平衡,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县财政部门实施。为进一步确保财源,发展经济,县政府下发文件,提出要求,在全县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开源节流"运动。此后,对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不足的项目,用各种贷款解决,对部分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财政管理,对行政单位实行经费包干;对事业单位的事业费实行全额包干,结余留单位使用,财政不予收回;对部分支农资金由拨款形式改为周转金形式,有借有还。
1952年至1956年,财政工作落实"边打、边建、边稳"的方针,对所有的开支单位,采取了总额控制的管理办法。1956年7月,县人民委员会根据省政府建立乡(镇)财政的指示,下发了乡财政收入划分暂行规定,将其它收入(包括契税收入、罚没收入、公产收入、其它杂项收入)、县预算补助收入(乡预算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属于县预算内解决的费用,乡自身收入不足的差额)、县自筹补助收入(乡预算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属于县自筹经费解决而本身收入不足的差额)划给乡作为财政收入。1958年1月,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指示精神,县人民委员会制定了改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新财政体制规定:"乡财政要从生产入手,大办工业增加收入,要正确地、合理地使用建设资金,以适应当前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和工业遍地开花的社会主义形势"。并规定了乡财政的收入范畴,固定收入全部划给乡。其中有乡(镇)企业收入(凡乡镇所办的工业、企业的净额收入),事业收入(包括交通养路费、林业清林、间伐费);地方税收入(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其他收入(公产变价、税收、林业、工商罚没、契税、工商规费、其它规费)。对上述收入不能满足正常年度支出的乡镇,由县拨给定额补助,以达收支平衡。1959年,乡财政撤销,人民公社配备财政助理统管财政支出,税收仍交税务局征收。
1962年,县财政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提出的"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方针,及"财政银行两个六条"的决定,先抓了清仓核资,清理了拖欠贷款,清理了家底,对超储积压和有问题商品319.9万元进行调剂处理,落实了"虚胖子"30.8万元,核定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32.9万元。对1961年以前发生的属于财政性的遗留债务做了彻底清理,偿还了历年遗留债务47.9万元,给企业卸掉了包袱,松动了资金,使农业长期无息贷款有很大增加。1963年,进一步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财政工作总方针,除保证正常性支出外,还处理了历年遗留债务27.1万元,历年财产损失16.1万元,"三差"损失221.8万元。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延寿县的财政制度受到破坏,大部分企业管理混乱,由盈利转为亏损,完不成收入任务。财经管理情况处于“今天一道绳,明天一条索,表面卡的死,实际乱得很”的状况。
1977年,重新建立合理的规章制度,财政工作逐步走上正轨。1983年,县政府下发《关于核定国营企业利改税方案的通知》,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工商企业与财税部门密切结合,及时交纳税利,努力扭亏增盈,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1985年,把扭亏增盈做为提高效益的突破口,落实机构和人员,落实领导负责制,落实奖惩办法。突出抓好扭亏企业的“钉子户”、亏损企业的“危险户"、频临倒闭的"关停户"、经济效益好的"重点户"。大力压缩行政经费,控制不合理开支,发挥了资金使用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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