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延寿县募集公债最早是在民国初年。
民国3年10月,同宾县公署奉令募集国内公债票1万元。随即发出劝购国内公债书,又于地方财务处附设募集国内公债事物所1处,拟办文稿,填票造册。随即分饬警学、财务各机关广为劝募,示渝阁属绅商士庶自由认购,但因地处偏僻,机关过少,以至定额难以完成。随又委任城乡名望绅民三四十名,充当名誉劝办员,每名委劝100元至400元。、历时1个月完成劝募任务。
民国12年(1923年)6月6日,同宾县受省公署训令,摊销地方有奖公债5万元(其中税务局负责摊销1万元),公债发放中凡属省内议会、军政、司法各界由省库支给薪俸的职员,月薪在30元以上者,均照月薪搭放三两成数,一次扣足。公债票面每张5元,如数在2.5元以上者,仍按5元摊派,不足者免扣,税局按收数多寡分配额数派销。
6月20日,同宾县公署据县内实情向省长递出减免地方公债之呈请。吉林省公署得呈后,将摊销同宾的5万元公债,减为3万元,所减的2万元,均配乌、苇两设治局,各1万元。
1949年4月,省政府指令延寿推销建设公债142 400份(东北流通券,折合人民币30 590元)。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了劝购委员会,责成财政科负责。自4月20日至5月10 日如数完成,其中派购318份,认购439份。乡村完成667份。
1950年3月份,延寿县发行建国后第一次经济建设公债。各区按公粮任务数多少分给,城镇以工商业资本金、营业税收及所得税额为标准分配,其他各业凭其认购。自3月1日至10日,城乡共认购公债54 200份,计21 439元。其中城镇16 200份,乡村38 000份,超过任务1 949份。
1954年,延寿县第二次推销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11 300元。其中农村推销71 300元,职工中推销5 000元,私营工商业推销35 300元。1959年,延寿县第三次推销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总任务为13.6万元。其中在职工中推销52 828元,在农民中推销80 011元,在工商界中推销2 167元,在市民中推销1 000元。如期完成。
1953年,开始办理公债还本付息。至1957年,1954年以前发行的所有公债,本息全部付清,利息2厘。
1984年开始,每年均发放一次国库券,至1985年末共发放260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