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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志》
 
 
第二篇 经济
 
 
第十八章 工商管理
 
 
第四节 企业登记
 
 
    建国前,税务部门对工商企业予以登记。解放后,县民主政府曾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调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1963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登记发照。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对工商业的开、停、并、转、迁和变更生产经营项目失去控制,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基本停止。一些企业不顾材料来源、产品销路、经济效益、盲目生产,造成产品大量积压,损失浪费严重。商业和饮食业网点明显减少,一些日用商品长期脱销,人民生活必须品供不应求。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加强了对工商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开办工商企业,先向县政府、县计委申请,批准后,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村办工商业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营业执照。1979年10月至1981年12月,对企业进行两次普查登记,全县539个工商业户换了新的营业执照。经过普查登记,工商行政部门对企业的项目、行业、资金、产值有了进一步的掌握,建立了经济档案。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依据。1985年底,全县共登记全民和集体工商企业579户。其中工业298户,交通运输业7户,建筑业27户,商业177户,外贸业2户,饮食业38户,服务业24户,修理业6户。全民性质的有129户,集体性质的有45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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