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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志》
 
 
第二篇 经济
 
 
第十八章 工商管理
 
 
第六节 经济合同鉴证
 
      
    建国前,县内城乡交易实行契约制,有地契、户契、租约、借约等。随着生产的发展,开始出现经济合同,多用于企业之间及个人和企业之间。建国后,工商企业之间实行过加工合同"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合同制被废止。
    1979年,随着经济合同的增多,开始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山工商局负责对不同行业之间实行的经济合同,实行鉴证管理。主要负责工商之间、农商之间、商商之间的购销合同。1982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实施后,为加强此工作,工商局在原设合同管理股的基础上,又增设了延寿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县的经济合同。1982年至1985年末,签各类经济合同约114 014份,金额为7 211万元;鉴证40件,金额130万元;调解经济合同纠纷6件;合同履约达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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