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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权限
民国时期,市场物价皆由官僚地主、大商户控制。伪满时期,日伪政府制定"通帐配给法"控制商行。
1950年,中央对物价管理实行高度集中,县内国管商业商品价格均按上级定价执行,不能任意改变。3月,中央给各省级予以5%的物价上下浮动权限。1956年6月,国家对物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对国管商品牌价分中央、省市、专署和县四级管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都由国家统一制定。对一般重要的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由省、地、县根据国家规定分级管理。县物价部门的职责是:领导和管理本县市场物价;制定和调整上级商业行政部门和专业公司未掌握的商品的收购、批发销售牌价;对县一级掌握的商品,可根据省地规定标准,掌握零售价格,并规定批发起点;协同供销社领导及管理合作社的收购、批发、零售价格。
1958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物价管理权限和有关商业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的文件,规定在工业品价格方面,除棉沙、棉布、呢绒、食盐、食糖、煤炭、石油等关系人民生活和市场物价稳定较为重大的商品,以及其它国外进口商品,由中央统一规定全国各主要市场的价格外,其它一切工业品的市场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委员会有权调整。在农产品价格方面,规定第一类农产品(国家计划收购的商品)和第二类农产品(国家统一收购的商品)的价格由中央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席会议共同议定,第三类农产品的价格,仍由省级规定,并下放一部分二类农产品价格管理权限,交由省级管理。
1969年,将省、县管以外的产、商品价格归口公司和公社管理。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逐级下放物价管理权限,改变以前过分集中的单一计划价格管理体制,逐步缩小国家统一定价范围。通过改革,逐步形成国家统一定价、浮动价格、议价、集市贸易价格(自由价格)4种形式,其中计划价格、浮动价格是当时商品价格的主要形式。
1983年,贯彻执行《黑龙江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补充规定》,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属于哪个主管公司经营的商品,由哪个主管公司管理,给予主管部门一定的管理权和检查处理权。1984年,按照价格分级管理的原则,把具体品种落实为省以上管价品种,县管价品种,主管部门管价品种和彻底放开4种管理形式,对稳定物价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物价制度
1956年,县人民委员会对粮食市场的交易价格作出规定,农业科制定了《水利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规定(草案)》。1958年,对有线广播收费制定了办法。1959年,县人民委员会相继发出《关于全面检查工商福利业物价的指示》、《关于加强市场管理的布告》,制定了《延寿县市场管理办法》、《延寿县市场投机违法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商品物价分级管理暂行办法》。1963年,县人民委员会对冬季蔬菜和菜豆销售价格作了规定,根据省人民委员会文件精神,提高了农村粮食统销价格和城乡工商业用粮价格。1964年,县物价委员会、商业局联合下文,对地产白酒销售价格作了调整,提高了水稻收购价格和大米销售价格。物价部门对秋菜、活鸡、冻鱼价格及兽医院药价作了统一规定。1965年,物价委员会下发《家禽经营和收购价格的通知》、《出售积存木柈子和烧柴价格的通知》。1966年,县人民委员会规定了县级间接费标准,将部分三类农副产品规格、价格重新作了安排。1967年,县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下发《关于调整七种三类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通知》,将本年下达的部分不合理的三类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作了调整。1969年,县财税革委下发文件,对省和县以外的产品、商品价格,由归口公司和公社管理。1971年,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下发《关于提高油料和油脂收购价格的通知》。1974年,县经济计划委员会下发《关于调整活羊、羊皮、羊毛收购价格的通知》。1975年,下发了《关于房屋动迁费标准的规定(草案)》。1978年,农机局制定了农机具修理统一收费标准,县计划委员会对地产陶瓷的产销价格作了规定。1980年,县物价委员会下发《关于提高黄牛价格补贴和试行出肉率定等、毛斤计价收购办法的通知》。1981年,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整顿议价、严格控制工业品的协商、定价和公布鲜活商品季节差价的通知》,3月29日,县物价委员会印发服装加工、汽车修理等几种价格表,并对火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作出规定。此后,又对饮食业34种主食和107种副食品的价格作了规定。1982年,县政府下文,重申地方工业品价格管理权限和管理办法。1984年,县政府制定了《放宽物价和物价管理二十条》、《关于农副产品价格管理放开政策十条》,对物价管理体制实行改革。1 985年,县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市场农副产品价格管理的通告》,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物价的管理。
三、管理措施
建国初,物价管理部门按上级规定检查本地物价情况,对投机商及违价单位予以处罚。1959年,严格取缔黑商黑市,打击投机倒把、走私贩运、抬高物价、掺杂使假、短斤少量、图谋暴利等不法行为。贯彻执行“全国一盘棋”的方针,严禁一切以协作为名,不经物价部门批准与外部门以物换物的活动,外地采购人员不经批准不准在县内采购。1965年,复查4 272种商品物价,有差错的96种,占复查的2.2%。1970年,县政府对亚麻厂等6个违价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没收全部非法所得。1977年,开展了物价大检查,检查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市场零售价、批发价、议购议销价、原材料供应价、调拨价和服务收费等,凡不符合价格政策的均予纠正,以后,每年都开展物价大检查。1978年,县革命委员会对寿山公社卫生院随意提高药品价格的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1979年,8种主要副食品及连产品提价后,组织了物价大检查,及时纠正了一些品种错价、价格偏高、漏调等问题。1982年,对全县冷饮业进行整顿,登记非商品收费项目,建立非商品收费管理制度。在各有关系统和所属单位逐步配备专、兼职物价人员,全县共有专职物价员45人,兼职物价员131人。1983年,在国营、集体、知青商店实行"六有一价",进行明码标价制度建设。这年,对非商品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和整顿,并开展了经常性的物价大检查。全年检查1 283个批发、零售、集体、知青、个体单位,检查商品37 456个品次,查出提级提价的245个单位,占检查单位的19%;变相涨价的107个单位,占检查单位的8.3%;违价商品4 632个品次,占检查商品的12.4%。对违犯物价政策和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经济制裁,共收缴罚没款54 346元。1984年,在全县8大系统90个单位中,开展物价信得过活动,全县评出物价信得过单位19个,占参加竞赛活动单位20.1%。这年,对257个单位2 001个商品价格进行检查,违价单位86个,占33.4%,违价品种166种,占8%;违价金额12 810元,收缴非法收入11 495元,罚款1 315元。1985年,组建了由离退休老干部,各系统和企业工会主席参加的28个义务物价监督站,分成6个分站,对全县2 000多个有价单位施行监督检查,这一年,认真执行国家《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等文件,进行6次物价大检查,共检查有价单位1 052个,占有价单位的76.2%,查出违纪单位356个,占被检查单位的33.8%,查出非法收入144 559元,罚款41 439元。继续开展物价信得过单位活动,对达到验收标准的授予"物价信得过单位"称号,挂信得过红牌,对达不到标准的挂不合格蓝牌,起到了平稳物价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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