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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烧锅甸子分防巡检
清光绪五年(1870年),吉林将军铭安奏请放荒后,委派宾州厅同知书瑞奉省令勘放蚂蜒河荒地,任人民自由报领,发给百姓印照收执。并按方位分为生、聚、教、养四社,每社设乡约一名,由乡民选出,负责催租排纷事宜。烧锅甸子分防巡检官职表(附表)
清光绪六年(1880年)十二月初八,吉林将军铭安奏请,添设烧锅甸子分防巡检衙门隶属宾州厅管理。光绪七年(1881年)润七月奏准设立衙署,将原在蚂蜒河放荒之委员张绍庚留署任第一任分防巡检。巡检署预建于蚂蜒河左岸之烧锅甸子屯(今延河镇兴安村),巡检张绍庚察看后认为地点不宜,易地在今之县城丈放街基,巡检衙署始驻于此。至光绪二十九年(1903)三月设县治止,更迭巡检11人。烧锅甸子分防巡检于光绪二十九年三月移驻一面坡,随之更名为长寿县一面坡分防巡检。
二、长寿县公署
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六月十五日,吉林将军长顺奏请添设长寿县,将烧锅甸子分防巡检移往一面坡,隶属长寿县管辖。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三月二十二日奏准,始设县治,名为长寿县公署,隶属吉林将军西北路道宾州厅管辖。同时添设典史、训导衙门。
长寿县公署设立后,吉林将军委派试用通判魏玉衡,同宾州同知朱烈、长寿县首任知县刘清书,周历县境,踏勘界址。于租地赋税之中,提资修建县衙署、监狱、典史及一面坡巡检衙门各1座,并确定将原烧锅甸子巡检衙门旧址改作典史衙门。地址确定在城西门里路北(现政府所在地),由县公署二房监修。于清光绪二十九年一月十八日破土动工,后因雨水连绵而间断10个月之久,又于清光绪三十年重新开工,费时1年又9个月,至清光绪三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全部竣工。共修建瓦房76间及门楼、诫牌、照壁、板辕门、木栅栏、土围墙等。长寿县清代知县、知事更迭表(附表)
长寿县公署设知县、典史、训导各一员。知县为一县行政最高长官,职掌全县司法、财政、实业、教育等一切行政事宜,知县下辖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及捕盗营、典史衙门、训导衙门、大租柜等机构。
吏虏为六房之首,职司官制官规、官吏之任免、考核。其次为户房,职司土地、户籍,赋税、薪饷。再次为礼房,职司学位、考试、礼俗、风俗教化、宗教。第四为兵房,职司全县之行政、缉捕、解递。第五为刑房,职司狱讼、刑审。最后工房,职司道路、桥梁、水土工程。
各房设房官--经丞一名,均系用钱捐得,受知县直接差使,承办各房应司职责。开设承书员一名,专司各房文书的起草、传递等。
捕盗营 建县之初设之,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改名游击队,掌理缉捕盗贼、拘传案犯、护卫公署。
典史衙门 设典史一员,为知县下掌管缉捕、监狱的属官。并兼任县公署之事务竹。民国2年(1913年)10月1日裁撤。
训导衙门 设训导一员,掌管全县之教授、学政、教谕、学生课业之勤惰、品行之优劣情况。清宣统三年(1911年)五月裁撤。
大租柜建县之初设立,民国成立后改名征租所,执掌全县征收地租赋税事项。
上列机构始建于设治之初,于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三月十一日设置。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五月一日,设置劝学所,专司全县学务及劝学等综合事项。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三月一日设立巡警局,执掌全县防剿、缉捕、保卫、公安等事项。宣统二年(1910年)十二月十五日,为统一管理地方财政,吉林省公署批准建立财务处,专司全县地方财政收支事项。长寿县设治后,将境内原有生、聚、教、养四社改为八社,分生字南北社,聚字南北社,教字东西社,养字南北社。各社设乡约1名,宣统二年(1910年)将乡约裁撤。自建治初至民国7年长寿县公署共更换知县、知事7人次。长寿县一面坡分防巡检官职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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