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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的统制,建立了中华民国。民国元年(1912年)12月20日将原有的8社改划为1城10乡;即长寿县城和长仁、长义、长礼、长智、长信、长温、长良、长恭、长俭、长让等10乡,每乡设乡正、乡副各1人。
民国3年(1914年)6月3日,因长寿县同四川省长寿县重名,故改为同宾县,县公署的行政长官仍为知事。
同宾县公署由县知事设3科:总务科,设科长1名、科员2名、雇员2名,司法科,设科长1名、承审员1名、雇员1名;会计科,设科员1名、雇员1名。
总务科职掌治安机要、警察行政、教育行政、自治立法、振兴实业、调查统计、宗教典礼、慈善抚恤、财政军事等项。司法科职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事项。会计科职掌征收田赋、款项收支、造报财政预算表册、署内杂务等事项。
自设治以来,司法始终由县官兼理,民国2年(1913年)7月,奉令添设帮审,建立审检所,专一执行审判职务,县知事执行检察官职务。民国6年(1917年)仍在县公署办公,为帮审制。民国9年(1920年)设看守所。民国12年(1923年)12月,奉吉林省高等审判检察厅指令,设狱管员。
民国18年(1929年)4月20日县公署改为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
民国18年(1929年)6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了《县政府组织法》,按第4条"各县应按区域大小、事务繁简、户口及财赋多寡,分为3等"之规定,延寿县划为2等县。
县政府内部设秘书1人。设一科和二科,各设科长1名。县政府下设4局,公安局:职掌户籍、警卫、消防、防疫、卫生、救灾、及保护森林渔猎等事项。公安局本身下设6个区公安分局和保安警察骑队、步队,分驻全县各地。财政局:职掌赋税、管理公产及其地方财政等事项。建设局:职掌土地农矿、森林水利、道路桥梁、工程劳工、公共营业及其它公共事业等事项。教育局:职掌学校、图书、公共体育及其它社会文化等事项。各局局长均由县长考试选录,呈请省政府核准委任。
民国18年10月,着手于划区、乡、镇、闾、邻的各项事宜。至民国19年(1930年)5月,准备工作就绪,并付诸实施。全县共划定6个区、52个乡和6个镇。委任了公安分局长为区长,选举了乡长、镇长、闾长和邻长。
1932年,日本帝国主义入侵延寿,民国时期的县政府宣告结束。民国时期县知事、县长更迭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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