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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志》
 
 
第三篇 政治
 
 
第七章 政法
 
 
第二节 审判
 
   
    一、审判机构
    清代,司法与行政不分,由县令掌管一县的审判事务。民国2年(1913年)7月,奉令添设帮审员,设审检所。帮审员管理审判事务,县知事执行检察官职务。民国4年,审检所并入县公署,实行帮审制。民国6年帮审员改称承审员。承审员由县知事任命,并报部核准。
    伪大同元年(1932年)至伪康德6年(1939年),山伪县公署兼理司法事务。司法工作为县公署工作之一部,设于县公署院内。有承审员1人,书记员1人,雇员2人,送达吏1人,庭吏1人。伪康德6年9月1日,成立延寿区法院,所辖区域,与延寿行政区域相同。负责审理延寿刑事、民事案件,有承审员1人,日系监督官1人,书记官1人,兼执行官1人,委任官试补1人、通信员、雇员、勤杂员3人。1945年9月30日,日本投降后,延寿县区法院解体。
    1946年2月,延寿县民主政府成立后,设司法科,行法院事,由县长兼任司法科长。1949年12月,改称延寿县人民法院,有院长、审判员、书记员、司法警察8人。1954年,县第一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了延寿县人民法院院长。1956年5月,加信乡设人民法庭,负责加信、中和、华炉、安山4乡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1960年12月,延寿县第四届至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法院院长空缺。1965年9月,选举了法院院长。
    1966年11月至1976年7月"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法制遭受严重破坏,人民法院被强行解体。1968年8月实行军事管制,将公、检、法合并为保卫部,隶属县革委。保卫部下设审判组,行使法院职能。1973年6月,撤销了保卫部,重新组建人民法院,任命了法院院长。仍隶属县革命委员会,编制10人,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办公室内设信访接待室,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和受理案件。1976年6月,重新组建加信法庭。1979年10月,法院编制增至27人,兼管公证工作,代管法律顾问处工作。1982年2月,增设经济审判庭,审理经济纠纷案件。1983年,改刑事审判庭为刑事审判一庭、二庭。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法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装备条件都有了很大变化。1982年,在同庆街路南,建可容纳350人的公判庭一座,并配有囚车等车辆。1985年,根据国家法律建设的逐步完善和严肃执法的要求,法院编制增至37人。
    二、审判制度
    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七月,仿照日本的四级三审制颁布了《大理院审判法》。四级审判机关为大理院、高等审判庭、地方审判庭、乡镇局(后为初级审判庭)。宣统二年(1910年),公布法院编制法,至民国初期仍然援用。该法刑民不分、诸法合体,民事案件亦用刑罚及刑事诉讼的办法。县内平民诉讼,需向典史衙门提交讼状。东南门里的老爷庙内有五六人,调解民间纠纷,并办理商户经官控告事宜。
    民冈3年(1914年),公布了《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由县公署兼理司法、市判、检察事务由县知事统理,但实则审判事务由承审员负责处理。民国8年(1919年)至民国18年(1929年)因民力困竭,经费支绌。县内开办了不动产登记,以每百元提留20元的数额,强行征集民财,作为县署司法开支经费。所余部分上缴吉林省高等审判庭。其时无完整的律例,法官与奸民相勾结,诬良为盗、贪赃枉法,百姓倍受其害,怨声迭起。
    伪满时期,实行三审终审制。第一审为延寿县兼理司法县公署,第二审为滨江地方法院,第三审为吉林省高等法院。兼理司法县公署对地方的一审案件有审判权,法律依据是伪的满洲国颁布的《六法全书》。
    解放后,取缔旧法院,建立了人民的司法机构,实施新的审判制度。解放初期,为巩固新生政权,适应对敌斗争的需要,在刑事审判中,采取公开审判的形式,由群众发言和被害人控诉,并临时邀请农会代表及各界人士参加陪审。
    195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进行审判。1952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是年秋,进行司法改革,批判了旧法观念和旧法作风,整顿组织,纯洁了司法队伍,逐步建立起便于群众诉讼的审判制度和诉讼程序。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颁布后,开始实施独立审判。坚持在法律上平等的原则,进行公开审判,完善了辩护、陪审、回避、合议、上诉等审判制度。此年审理刑事案件208件,民事案件388件。1957年,反右斗争后,取消了公开审判和辩护制度。人民审判制度遭到破坏。共审理刑事案件131件,民事案件213件。"文化大革命"时期,民主和法制建设遭到破坏,合理的审判制度被取缔。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加强了民主和法制建设,开创了法制建设的新局面。县人民法院具有独立审判权,为初级人民法院的第一级,实行二审终审制。1980年1月,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恢复公开审判制度。审判前,张贴公告、公布案由、审判日期和地址,允许群众旁听,出庭者有审判长、陪审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198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后,民事审判由"凋解为主"改为"着重进行调解"的原则,经久调不解者,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三、审判活动
    刑事审判  解放后,清理出一批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的中坚分子。人民法院(司法科)召开了公开审判大会,处决了残害人民、罪恶累累的各类反动分子殷信礼、侯振兴、肖永深、刘光、朱清平、李有、李景义等人。在农村,则配合减租减息,反霸斗争,判处了一批民愤极大的恶霸地主。
    1949年至1950年,依法惩办了破坏土地改革的犯罪分子,其中杀人案6起,伤害案23起,放火案32起,反革命案6起,保卫了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1951年,镇压反革命时期,人民法院判处了一批与人民为敌、妄图颠覆人民民主政权的反革命分子、军政官吏、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伺机捣乱的特务分子。判处纵火案14起,反革命案19起,其他刑事案件139起。1949年至1965年,审结强奸、杀人、奸淫幼女案件237起,占审结总数的12%。1966年至1975年,共审结刑事案件313件。其中所谓反革命案件39件,后全部予以纠正。1976年至1985年,共审结刑事案件544起,以伤害、盗窃案件为多。1978年后,再未受理反革命案件。
    民事审判  解放初期审理的民事案件,绝大多数是封建婚姻关系和离婚案件。1950年5月,婚姻法颁布实施后,通过民事审判活动,支持了广大群众争取婚姻自由的斗争,促进了妇女解放和生产力的发展。此年,审理婚姻案件137起,占全部民事案件的84%。1951年,审理婚姻案件123起,占全部民事案件的68%。1953年以后,由于加强了对婚姻法的宣传,大量的婚姻案件起诉到法院,全年共审理婚姻案件153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63%。1960年,审结婚姻案件52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94%。其次为债务案件与赌偿案件。1949年至1960年,共审结债务案件267件,赔偿案件104件。上列两案占全部审结案的18%。1961年以后,婚姻案件有所下降,但赔偿案件和债务案件仍无下降的趋势。"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撤销了民事审判机构,大量民事案件无人过问,一些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10年间共审结民事案件397件。
    1977年后,民事案件受理数量处于低潮。但因草率成婚,第三者插足增多,婚姻案件又有上升的趋势。1980年,婚姻案件占全部结案率的69%。1981年1月,新《婚姻法》正式颁布实施。随着农村生产责任制的推行,部分家庭职能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经济关系处理不当,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的离婚案件出现。一些地方未达法定婚龄,草率结婚者有所增加。全年,审结离婚案件116件,占全年结案总数的61%。审结赔偿案件44件,占全年结案总数的23%。
    1985年,全年旧存民事案件3件,新收364件,审结367件,结案率达100%。其中离婚案件156件,扶养5件,赡养15件,财物纠纷1件,房屋纠纷1件,债务纠纷65件,损害赔偿47件,继承4件,土地5件,其它60件。
    经济审判  解放后,经济犯罪案件列为普通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处理。1982年2月,增设经济审判庭,全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5件,审结15件。其中,购销合同纠纷4件,借款合同纠纷9件,其它纠纷2件。1983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28件,审结28件,其中购销合同纠纷8件,建设工程和承包合同纠纷1件,借款合同纠纷16件,其它纠纷3件。1984年,受理经济纠纷49件,审结49件,其中购销合同纠纷24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1件,农村承包合同纠纷1件,借款合同纠纷18件,其它纠纷4件。1985年,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63件,其中购销合同纠纷26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1件,农村承包合同纠纷2件,借款合同纠纷28件,其它纠纷6件。
    复查甄别  依照中共中央关于处理错捕错判、错杀案件的指示,1955年,复查纠正冤假错案2件。翌年,根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对镇反期间的14起案件进行复查,其中维持原判11件,改判3件。1957年至1966年,受理及主动复查案件33件,其中维持原判25件,改判8件。1978年5月开始,审判工作按照"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平分,不错不平"的原则,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进行全面复查。县委成立了“三案"办公室,共清理出政治性案件115起,158人。其中集团性案件3起,牵涉14人,假案3起,牵涉22人,冤案18起,牵涉21人;错案94起,牵涉115人。造成的后果是:致死11人,致残4人,行政处分21人,定为一般错误18人,依照党的政策全部予以平反。在复查244件刑事案件中,共改判案件55件,维持原判179件。
    1979年至1985年,共复查各种案件216件,维持原判177件,改判3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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