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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志》
 
 
第三篇 政治
 
 
第七章 政法
 
 
第三节 检察
 
       
    一、机构
    民国20年(1931年)前,检察事务由县知事(县长)和承审员代行。伪康德6年(1939年),成立检察厅,其地位与法院相同。职责是:实行搜查处分,实行公诉,执行监督判决,管理司法警察,审查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的资格。检察厅独立行使检察权,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管辖区域外执行任务。检察厅为3人,设检察官、书记官和庭吏。
    1954年3月,成立检察署,只设秘书1人,与公安局合署办公。1955年4 月3 日,成立延寿县人民检察院,编制为5人,检察长1人,检察员2人,书记员2人。其职责是依照全国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承担批捕起诉、经济法纪检察、审判监督3项业务。1956年,增编至8人。1958年,公、检、法合署办公,统称司法部。1959年7月,恢复了检察院建制。"文化大革命"期间,在砸烂公、检、法的口号下,检察机关被强行解体,其人员在集体审查后强令下放或转行,由县军管小组行使检察权,隶属县革命委员会领导。1978年9月,重建县人民检察院。1980年9月,延寿县第八届代表大会根据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选举了延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县检察院设立了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组织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它重大问题。同年设秘书科、批捕科、起诉科、经济检察科、办公室。1981年,增设法纪检察科。1982年,增设监所检察科。
    二、检察
    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是人民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重要任务之一,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决定是否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1953年至1954年,检察署配合公安局、法院开展锄奸肃特,镇压恶霸地主,取缔反动会道门,打击反革命分子破坏活动。1955年,全县开展镇反肃反运动,由检察院承办批捕起诉案件。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犯4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3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36人、起诉36人。1959年,贯彻执行"捕人、杀人要少、管制也应当比过去少"的精神,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犯50人,批准逮捕39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人。受理起诉47人,起诉47人。1962年,社会治安形势逐渐好转,受理批捕案件数逐年减少。至1966年5年间,共受理批捕案犯164人,批准逮捕92人,受理移送起诉95人,经审查批准起诉88人,免于起诉6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人。
    1980年,审查批捕和起诉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及法律规定的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以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1982年至1983年,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刑事检察主要以整顿社会治安为土。两年间共批准逮捕283人,不批捕33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7人。出庭支持公诉147次。1985年,受理批捕46人,不捕21人,退捕5人,起诉44人,免于起诉17人,出庭支持公诉32次。    
    法纪检察  按照法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纪,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查处。1982年受理案件2件,立案侦查3人,提起公诉3人。1983年受理案件1件,立案侦查1人,免于起诉1人。1984年受理案件3件,立案侦察7人,提起公诉4人,免于起诉3人。1985年受理案件1件,立案侦查1人,免于起诉1人。
    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直接受理盗伐林木、假冒商标、行贿受贿、贪污等经济案件,从立案、侦查到起诉全过程,均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1980年至1981年,共受理经济案件15件,立案侦查36人,提起公诉18人,免于起诉15人,不起诉9人。1982年开展严惩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受理经济案件13件,立案侦查13人,提起公诉8人,免于起诉3人,不起诉2人。1983年,受理经济案件26件,立案侦查37人,提起公诉15人,免于起诉22人,不起诉41人。1984年受理经济案件28件,立案侦查41人,提起公诉7人,免于起诉22人,不起诉22人。1985年受理经济案件12件,立案侦查26人,提起公诉8人,免于起诉18人,不起诉9人。
    监所检察  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协助监所工作,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思想工作,促使其思想转化。本着即严格管理又实行人道主义的原则,搞好文明管理,建立健全督管制度,落实监管措施,保证了对人犯的羁押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1985年查处违反监管案件5件。
    控告申诉检察  为密切检察机关同群众的联系,发现犯罪、惩罚犯罪而实施法律监督。1955年至1966年,共收到群众来访100人次,承办上级检察机关交办案件33件,受理案件79件,交由其它有关部门处理370件。1979年,对"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案件进行复查处理,至1980年,处理人民群众来信81件,接待人民群众来访49人,自办案件71件,交由有关机关处理59件。对属于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案件,进行了甄别、处理。1980年至1985年,共受理控告申诉案件34件。
    综合治理  1966年以前,综合治理工作主要是检察对"四类"分子的改造工作和安全工作。1980年后,主要是开展法制宣传,结合办案和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或协助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以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1983年,检察机关开展了调研活动,对不批捕、免于起诉、保外就医、缓刑、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了考察,建立了联系点,落实了帮教措施。1984年3次对5类人员进行回访考察。对预防犯罪、安定社会秩序,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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