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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志》
 
 
第三篇 政治
 
 
第八章 军事
 
 
第一节 兵役制度
 
 
    一、兵制
    清光绪十五年(1889年),延寿县开始有军队驻扎。兵员是招募制,即所谓"插旗招兵"。从军者多为平民,而且来去频繁,应募者只要有人作保便可入伍,去者经营地之官同意便可离队,但军官例外。士兵每月饷银3两9钱,后增至4两2钱8分,军官每月饷银25两。应募从伍,也是一些人一时谋生的手段。
    民国时期,东北军实行招募制,驻军或外地驻军随缺随招,其规模较大的有两次:民国7年(1918年)10月,招募骑兵1次。民国14年(1925年)10月,东北陆军来县。内招兵1次。两次招募兵数无准确记载,如按当时张作霖每千口抽丁1人规定测算,当时全县人口约12万人,两次抽丁数应为240人。
    伪满时期,1932年至1939年间,仍实行募兵制,驻县及外来军队随时招募,数日无考。
    二、志愿兵制
    1946年,实行志愿兵役制。1945年8月15日光复后,八路军从陕北转战到东北解放区,同从苏联回国后的抗联部队组成东北民主联军。其兵员补充来自翻身后的人民群众。凡年龄相当,家庭支持,本人非剥削分子均可参军入伍。
    为了保卫胜利果实,解放全中国,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期间,延寿人民为我军输送了1万余名优秀青年,其中1946年3 800人,1947年7 259人(包括各部队自扩的2 041名),1948年5 012人。1950年,抗美援朝开始,输送兵员401人(其中有朝鲜族87人,入朝鲜人民军籍)。这是建国后县内第一次征兵。1951年至1954年,为志愿兵向义务兵转化期间,县内无征兵任务。
    三、义务兵制
    伪康德7年(1940年)4月,政府实行《国兵法》,将募兵制改为征兵制。凡年满 18岁至20岁的青年均在应征之列,在体检合格者中抽签,中签者应征服役,称"国兵"。余者编入勤劳奉仕队,做三个月的义务劳动(修工事、桥梁、道路等)。"国兵"一般服役期三年,退役后自谋生路。
    县内1941年4月,国兵入营42人;1942年4月,国兵入营38人。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后,全国实行义务兵役制。延寿县依照法律规定之条款征集兵员,征集时间多在年底。
    1981年,全军统一规定在10月和11月份之间征集。征集过程分5个阶段,准备、宣传教育、体检、政审、定兵。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县内给部队输送5 130人,为保卫祖国增添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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