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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志》
 
 
第四篇 文化
 
 
第三章 卫生
 
 
第三节 医疗制度
 
         
    一、合作医疗    
    1969年,延寿县有95%的生产大队实行合作医疗制度。参加合作医疗的每人每年交 1元钱,再由公益金中每人提取1至2元钱,做为合作医疗资金。社员治病费用由合作医疗站报销一半,自己负责一半。由于管理不善,资金不足,1972年大都停办。1973年,在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的情况下恢复合作医疗。1974年,全县开展合作医疗的大队142个,其中实行全疗的14个,半疗的127个,不足半疗的1个。1975年,全县161个生产大队,有138个办起合作医疗。其中每人每年集资2元的大队73个,2元以上的大队30个,2元以下的大队35个,医药费100%核销的全疗大队7个,50%核销的半疗121个,50%以下核销的大队10个。1976年,有40个大队停办合作医疗,有68个大队实行了社队联办。后因与当时的农村经济基础不相适应而撤销。1977年,全县实行合作医疗的大队72个。1979年为80个。1980年,全县16_8个生产大队,有152个大队实行合作医疗。其中全疗的4个,半疗的65个,不足半疗的83个,停办合作医疗的16个。1985年,全县建立农村卫生所174个,其中村办村管的49个,个人承包的88个,联合承包的37个,合作医疗制度终止。    
    二、公费医疗
    解放初期,延寿县曾在机关职员及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中实行半费医疗。建国初期,对供给制干部实行到指定医院就诊,免费医疗制度。1952年秋,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二等残废军人实行公费医疗,由县卫生科指定就诊医院。企业职工除本人公费外,直系亲属实行半费。职工退休的仍享受公费待遇。这年成立了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并发放了公费医疗证。年初,卫生科做出公费医疗预算,由财政科一次或按季度拨给。卫生科按月拨给公社卫生院。县直单位的医疗费由县级医院负责管理,年终超支由财政补齐。1953年,享受公费医疗的1 311人,支医药费3 000元,每人平均支出医药费2.29元。1960年,每人平均支出医药费2.20元。1970年,每人平均支出医、药费35元。1976年,制定了管理细则。县城划分三部分,由县医院和延寿镇医院负责,农村公社(场)医院负责本地的公费医疗。1978年,延寿县革命委员会下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对公费医疗实行大包干制度,把全部医药费拨到公社(场)卫生院和县医院,由县公费办公室按月拨给。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在指定医院就诊,需先诊断后开药,一张处方只准开,3日量,金额不得超过2元。这年每人平均支出医药费33.20元。1982年,针对费用标准年年上升。经费年年超支的情况,实行管权下放,单位包干,超支不补的办法。每人每月药费2元钱,随工资发给本人,看病自费。后因此制度失去公费医疗意义而取销。1983年,延寿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公费医疗管理的意见》,把三鞭参茸同本丸、蜂王精、银耳冲剂等31种营养补药品列为自费药品。同时,对体检、镶牙、配镜、整容、矫形及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医伤等均实行自费。这年,每人平均支出医药费49元。1985年,每人平均支出医药费48元。
    三、医院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各公立医院曾参照地方情形,旁稽法制,因时制宜,编订诊疗规则及住院简章,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医院从实际出发,先后制定了抢救工作制度、防疫工作制度、住院治疗制度、门诊治疗制度、护理工作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健全。“文化大革命”时期,一些有效的医护工作规章制度被废除,医院科室建制、医护工作的科学技术分工被打乱,正常的工作秩序遭到破坏。1978年8月,卫生部重新制定了《医院工作制度试行草案》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草案》。延寿县各级医院根据此精神,综合实际,制定了具体实施细则。1985年末,全县17个县、乡卫生院全都实行了目标管理责任制,其中有9个医院实行了院长负责制,经济效益、医疗质量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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