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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志》
 
 
第五篇 社会
 
 
第二章 民政
 
 
第三节 优抚安置
 
   
    一、优属
    土地包耕及优待劳动日  1947年,给烈军属(含荣军)分青苗,对缺少劳、畜力者,组织群众帮工。1948年,省政府颁发了《松江省优待军人家属土地包耕暂行办法(草案)》,从而对包耕予以法定,并逐年加以完善。成立高级社后,对烈军属采取"优待劳动日"办法,春评自做,秋评补助。1956年,全县有416户烈军属(含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下同)享受优待劳动日43 976个,户均92个,人均31个。人民公社化后,仍实行优待劳动日的办法。"文化大革命"前期,受到干扰。1973年恢复"优、供、补"工作。1979年,普查优抚对象,进一步落实优抚政策,当年优待824户,4 262人,补助劳动日59 350个,自做劳动日363 922个。
    1980年,太安公社为适应农业生产"责任制"的需要,对现役军人实行"优待金"办法。1981年,全县有5个公社实行"优待金"或优待"劳动"。数额为每人150至300元或200个劳动日。1981年,全县514户,2 611人,享受优待劳动日95 095个。自1982年起,对家居农村的义务兵普遍实行优待。优待标准以不低于当地一个强劳力全年收入的三分之二计。对其他870户,3 268名优抚对象,仍实行优待劳动日的办法,平均每户享受优待劳动日105个。1983年,全县有449人,享受优待金60 520元。1984年,对全县的优抚对象进行普查,建立优抚对象档案,并建立了《享受群众优待人员花名册》。享受优待的1 775人,优待金79 624元。享受优待金的义务兵215人、优待金43 105元。
    1985年,对农村入伍的义务兵的优待,实行"以地代优"或享受优待金两种办法,享受哪种形式取决于军人家属的意愿。优待金仍然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全年享受优待的义务兵105人,优待31 012元。其他优待对象329户,1 118人,优待金61 490元,加上自作收入,人均406元。
    扶助烈军属参加生产  50年代的优抚原则是:组织参加生产为主要任务,组织参加互助合作为主要方向。互助合作伊始,加信区民主村即组成荣军互助组,全县烈军属均积极参加互助组。1954年初,全县有519户烈军属加入初级社。1955年,县两次拨款2.5万元,帮助167户烈军属买耕畜29匹、种籽28 440斤和大车、农具等,帮助225户投资入初级社。1956年,拨款4 000元,帮助82户烈军属入社。年末,全县有98.7%的烈军属加入高级社。
    城镇军属消费合作社,成立于1949年底。1950年初,动员10户烈军属下乡务农。1950年国庆节,镇军属草袋厂正式投产,安置烈军属28人。1958年,在城镇福利社,有一些优抚对象参加了工作。1981年以后,在扶贫、扶优的"双扶"中,又以扶优为先。1984年,投放扶优专款20 000元,扶持优抚对象123户,其中烈属5户,军属10户,残废军人9户,复员军人77户,退伍军人23户。这些烈军属除了种好责任田外,又搞了10个副业项目,年末有61户脱贫,有12户致富。
    自开展"双扶"工作以来,除1 984年扶优单列外,其他年份均统在扶贫之内。
    补助  烈军属在衣食住行、生老病死方面发生临时困难,政府予以困难补助。1947年,拨粮16万斤,动用义仓粮4.6万斤,并在群众中动员一部分粮食,补助烈军属、荣退军人、战勤民工家属。用于丧葬、治病、换季补助现金21 850元。1948年,为困难较大的55户烈军属补助粮食1万斤。1949年,城乡群众为烈军属补助粮食101万斤、木柈6 600丈、食盐7万斤、柴禾92万捆,以及食油、棉布若干。
    1950年,动员城镇群众,为3户烈军属进行定期定量补助。1954年始,对城镇统一规定为:供养户、大部分补助户、小部分补助户3类,供给粮食、菜金、衣著、烧柴。定期定量补助,每年审定一次,其标准也逐年提高。1981年,城镇定补62人,农村定补285人,共34 566元。自1970年到1981年,共拨发定期定量补助费167 706元。1982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军属、复员退伍兵264人,补助金额23 850元。1983年,有385人享受定补49 860元,其中有孤老烈军属20人、孤老复员军人69人,每人每月又加发5元。1984年,定补416人,补助款54 753元。1985年,定补268人,复员军人享受补助费60 000元。是年,将原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全年发放定期抚恤金10 000元,抚恤214人。这年还调整提高了定期定量的补助标准。
    二、抚恤
    烈士抚恤  1948年以前,共抚恤烈士129人,其标准是500斤高粱。1950年抚恤32人,标准为2 000斤高粱。1951年后,按级别,分牺牲、病故发给抚恤粮。自1 947年到 1981年,共抚恤烈士350人,其中含参战民工8人,追抚在朝鲜战场失踪91人。1982年一次性抚恤10名,抚恤金4 930元。1983年抚恤8人,抚恤金4 400元。1984年抚恤7名,抚恤金3 900元。1985年抚恤10名,抚恤金5 000元。1985年4月起,对一次性抚恤标准进行了调整。即批准为烈士的,生前有工资收入,按40个月工资计发一次性抚恤费,生前无工资收入或工资低于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工资标准的,按牺牲时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的40个月工资计发一次性抚恤费。
    残废抚恤  对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军人(含民兵、民工),予以抚恤和优待。 1946年和1947年,共接收275名退伍、休养的荣军。1948年,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规定的3等9级标准,对全县残废军人进行统一评检。评检122人,132个等级(有一人数级的)。检评既审定了资格(以前的概念,凡是退伍回来的统称荣军),建立了档案,又统一了等级口径。按政务院1950年全国统一4等6级的规定,1951年对192名残废军人重新检评,有90人恢复健康停止抚恤。同时,对二等以上残废军人疾病治疗和伤口复发实行公费医疗。1953年、1955年、1977年曾3次提高抚恤标准。1979年11月份,为在乡残废军人增发副食提价补贴。自1970年到1981年,共发放残废金342 732元(含1979年后的副食补贴),年均255人,发在乡三等残废军人医疗补助及伤口复发治疗费34 345元、假肢安装费829元。1981年,有在职残废军人70人,在乡残废军人203人。
    1982年,对在职革命残废军人残废金进行了调整,抚恤在职残废军人70人;抚恤金3 058元,抚恤在乡残废军人201人,残废金32 696元。对在乡一等残废军人1人发护理费432元。为120人治疗伤口用款2 179元。安装假肢支出540元。1983年,发在职69人的残废抚恤金2 250元,在乡的残废抚恤金206人,30 600元。发在乡1人护理费384元。206人治疗伤口费5 041元。给3人装车3辆支出498元。
    1984年下半年提高了残废抚恤标准,发在职69人的残废金5 172元,在乡206人的残废金36 984元。在乡一人的护理费432元。用4 896元治疗伤口。1985年7月起,给在乡的革命残废人员增发生活补贴费,每人每月一等的12元、二等的6元、三等的4元。全年共发在职71人的残废金6 000元,206名在乡的残废金54 000元(含生活补贴费)。发在乡一等残废军人护理费1 000元。治疗伤口及安装假肢支出6 000元。
    职工抚恤  按政策规定给离退休人员发退休金,使之安度晚年。自1970年到1981年,民政部门为1 033人次发放退休金465 409.38元,给256人次补助9 080元,给死亡24人发抚恤和丧葬补助费8 185.63元。发军官退休金(1人2年)1 965元。1979年到1981年,给539人次发取暖补贴19 943元。1982年为194名退休职工发退休费87 986元,取暖费7 178元,遗属定期补助4人,486元,遗属临时性困难补助30人次,用款1 385元。1983年,为194名退休职工发退休金81 414元,取暖费7 178元,遗属定期补助费486元(4人),遗属临时困难补助费68人次1 384元,发3人的护理费1 214元,提取福利费8 436元。由于大部退休职工的退休金改由原单位发放,故1984年,仅发3人退休金1 914元,取暖费111元。发放6人离休费6 742元,取暖费222元。1985年,为地方离休干部8人、军队离休干部1人,发放离休金15 000元,发地方退休干部1人,退休金2 000元。用于其补助等费用2 000元。
    三、其它优抚
    拥军优属工作,除保证优抚对象物质生活达到中等以上外,还注重精神慰问鼓励。1946年春夏之交,全县首次为烈军属挂光荣匾。此后,年年于新年、春节之际开展拥军优属活动,蔚为风气,成为传统。土改时,烈军属均分当地一等土地、房屋和浮产。
    1947年,选派代表参加松江省召开的荣军代表会。1948年,召开县荣军代表会和荣军大会。1951年,召开荣退军人劳模代表会,并选举3人出席省劳模会。是年,东北区召开烈军属及优属模范代表会,七区(今寿山乡)金甲顺(女,朝鲜族,军属)出席了会议。此后曾多次召开表彰优抚对象及拥军优属模范会议。
    1958年6月,召开了全县荣复军人跃进誓师大会。牡丹江军分区,专署一办(民政局)和全地区各县民政科领导都应邀参加了会议。1950年,内务部、军委总政治部于5月份在北京召开了"全因烈军属和残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代表会",残废军人标兵郭仲为代表(全省代表共40名),县委书记兼县长赵钟麟为特邀代表(全省特邀共3名)参加了会议。1973年,省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优待、供给、补助的通知》,从而又恢复了"文化大革命"搞乱了的优、供、补工作,1981年推行拥军优属的"三化"(群众化、经常化、制度化)以来,到1983年全县达到"三化"标准的101个大队,占大队的60.1%。1983年6月,县政府召开"优抚对象先进个人和拥军优属优抚工作先进集体代表大会",表彰8 1名先进个人,奖励45个先进集体。春节前,县、乡(镇)领导,慰问驻军、优抚对象已成惯例。1984年春节期间、走访优抚对象2 348户,送年画4 522张,糕点1 147斤,罐头936瓶,肉类1 397斤,酒1 351瓶。    
    四、退伍兵安置
    安置  1982年接收城镇退伍兵(含农村公社吃商品粮的,以下同)169人,农村退伍兵136人。本着"在部队的表现和服役年限"区别对待的要求,予以各得其所的安排。1983年,共接收退伍兵279名。对城镇的143人,据"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5月份全部安置完毕,回乡的136人1月份全部安置。对回乡中的两名退伍兵各补助300元建房费。1984年,接收并安置261名退伍兵。其中城镇的125名,农村的136名,本着既定的原则,进行分别安置。1985年,接收家住城镇的退伍兵111名,均按系统包干安置,农村的112名亦妥善安置回乡。全县建立了15个"军地两用人材介绍所",经其介绍安置了4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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