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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志》
第五篇 社会
第二章 民政
第四节 婚姻登记
解放前,县内封建包办、买卖婚姻盛行。1950年4月,国家颁布了第一个《婚姻法》。一年之内,共受理离婚案件206起。其中判离73起,登记离婚6起,调解和好125起,驳回离婚申请7起,经工作自行撤诉18起,解除婚约22起,脱离姘居关系5起。1953年2月,县成立婚姻法贯彻委员会,并设办公室,再次深入地宣传《婚姻法》。1955年,内务部经国务院批准公布了《婚姻登记办法》,从而健全了婚姻登记制度。1963年结婚1 106对,离婚101对,复婚22对。1980年,又公布了新《婚姻法》。11月开始执行修订后的《婚姻登记办法》。全县结婚的2 098对,离婚的85对。1985年,全县有婚姻登记机关15个,由乡镇民政助理负责婚姻登记工作。10月,培训了婚姻登记员,经考核合格后发给《婚姻登记员证》。全年结婚登记991对,登记离婚的98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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