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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志》
 
 
第五篇 社会
 
 
第三章 人事
 
 
第三节 工资
 
       
    一、工资制度
    民国时期,延寿县执行两种工资制度,政府官员实行薪俸制,工人、店员实行雇佣制。官员官员之间,官员与吏役之间,因等级不同,薪俸相差悬殊。工人、店员的薪金通称"劳金"(当时工人、店员给业主干活,叫吃"劳金"),一般标准很低,除去消费,所剩无几,很难养家糊口。民国18年(1929年),县知事月俸大洋300元,科员月俸50元,雇员月俸12至1 6元,杂役月补贴6元。公安局长月薪120元,股长60元,股员35元,雇员20元,杂役10元。中学校长月薪100元,学监60元,庶务50元;教员为聘任,每节课5元,1个月6至12节。小学校长月薪45元,管理员40元,教员30至40元。皮鞋工每月20元,木工每月15元,铜工每月15元,染工每月12元,理发工每月12元。
    伪满时期,仍然执行薪金制,流通货币为伪满洲国国币。伪康德8年(1941年),县长月薪280元,科长150至200元,股长60至80元,科员50元,办事员30元,差役(勤杂人员)12元,警务科长(警正)月薪180元,署长(警佐)80元至100元,巡官(警尉)60元,警尉补(有的任派驻所所长)40元,警长24元,警士16元。街(村)长月薪60至80元,股长(事务员)40至50元,办事员30元,拥员20元,勤杂人员12元。中学校长月薪150元,教员60至80元。小学校长月薪60至80元,教员(分优级、国民)30至50元,校役(勤杂人员)12元。泥瓦工每月12元,皮工每月14元,厨工每月16元,印刷工每月16元,沐浴工每月1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国家对职工工资进行了多次改革调整。人民政府成立伊始,县、区政府工作人员和部分企事业单位职工实行供给制。供给工作人员吃、穿和发给少量津贴费。伙食标准定为县(团)级以上干部为小灶,区(科)以下的干部为大灶,衣服标准则基本相同,均为棉布衣裤,冬季发给棉大衣一件。对于家无劳动力生活困难的,由所在区、村政府对其家土地实行代耕。对一部分企、事业单位和学校教师实行供给加薪金制,但不挣钱而是挣米。
    1949年,开始实行"工薪分"(即工薪实物券)。分值先以高粱米作价,后以粮、油、盐、煤、布5种实物价格为计算标准。根据职务、工龄,贡献等原则,确定"工薪分"标准。1950年6月,政务院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伙食待遇标准。当时全县公务系统共有职工400人,每人平均195分。其中县级干部正职450分,副职最低333分,科级干部正职310分,个别的也有定为333分的。副职从250分起,但个别的也有定为229分的。科员从150分起到229分,但也有定为250分的。办事员每月平均150分,勤杂人员每月平均161分。区长每月平均261分,区助理员每人平均173分,区勤杂人员平均139分,人民警察每人平均181分。当时来看,也是比较合理的,而且由于职务的变动,工作的表现等,也有极少数人“工薪分"变动的。
    1952年3月,政务院决定对政府工作人员统一增加津贴,将工作人员分为1O等24级,每月津贴最高的386.42元,最低1 8.32元。7月,规定"工薪分"为全国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并将标准分为29个等级。最高等级每人每月2 100分,最低等级每人每月85分,全县进行"工薪分"调整。参加调整的人数为879人,总分数为1 66 706分,平均每人189.6分。1954年6月,政务院将供给制租薪金制工资等级统一起来,划分为29个等级,规定供给制1级为1 880分,29级为89分;工资制1级2 400分,29级90分。同时,重新颁发了技术人员工资和包干费标准。
    1955年,国民经济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国家财政有所好转。7月,国家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废除了"工薪分"制。工资为货币工资,一律为中国人民币。工资标准分30个等级,1级560元,30级18元,并增发了地区物价津贴。到1956年8月,工资改革完毕,全县有3 369名职工、干部享受工资待遇,全年共付出工资188.7万元,人平均近560元。同1955年比,工资总额增长42.1%,人均工资增长9.5%。
    延寿县是5类工资地区,行政工作人员应该是从14级开始,下延到27级。当时工资标准(附表)
    其它系统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系统的工资级别和工资标准。如工人确定为8级工资制。中学教员确定为10级。小学教员、医务人员也都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定级。
    二、工资调整
    1963年,根据中央指示,对40%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调资、升级。其主要对象是,工作年限较长,勤勤恳恳工作而工资较低的。全县应升级3 638人,实际升级1 471人,占升级面40.4%,全年增加工资4.7万元。另外,转正定级199人,全年增加工资5 532元。提高过低工资标准178人,全年增加工资3 521元。调整工资区类别2 490人,全年增加工资16 297元。全年增加计件工资11 012元,增加奖金25 958元,其它13 597元,年末工资总额为393.3万元。职工年工资平均610元,比1956年增长50元。
    1971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进行调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以及相当于这个条件的国家机关23级以下的工作人员,普遍调升一级工资。工作有突出成绩,贡献较大的同志,也可以晋升两级工资。全县有2 862人调升了工资,其中调一级的1 471人,调两级的396人,添平补齐的988人,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的7人。调资后每月增加标准工资额16 706元。
    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后,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职工工资,改善职工生活。1977年,按职工总数的40%调整了工资,低调、靠级、定级的达473人,月增加工资额2 514元。1978年,对2%的职工进行了调资,实际进级43人,占4.2%,月增加工资额258.1元。1979年又采取"自报公议,民主推选,上级批准”的方法,在国家机关中对40%的职工进行工资调整。全县有4 291人升级,升级面扣除3种人为51.5%。年末,全县职工(含固定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11 520人,年工资为735.9万元,人均年工资638元,比1963年增长28元,增长率为4.5%。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政府对知识分子工作、生活更加关怀重视。1981年,首先给文教、卫生、科技单位职工普遍提升一级工资。1982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也普调一级工资。全县升一级工资的2 017人,升二级工资的145人,补级差的 107人,月净增资总额6 080.58元,平均每人每月增资额7.48元。1983年企业单位职工也普调了一级工资。
    三、工资改革
    建国以来延寿一直实行50年代的工资制度。这种工资制度,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存在着很多弊端,已经远远的不适应变化的情况。如劳酬脱节、职级不符、工资标准过多、过繁等。这些问题不利于促进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不利于鼓励职工上进,不利于正确处理职工内部的分配关系,加强团结和协作,不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和合理使用。
    1985年,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中进行了工资改革。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原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金,与这次改革增加的工资合并在一起,按照工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4个组成部分。
    为了鼓励中、小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幼儿教师和护士长期从事本职作工,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外分别加发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均按从事本职工作的年限计算。从事本职业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发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发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发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发10元。不从事该职时,从第2个月起,停发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
    全县5 739名职工参加工资改革。改革前,每月应发工资总额348 359元,平均每人每月工资60.70元。改革后每月应发工资总额457 957元,平均每人每月工资78.90元,改革后,每月增加工资总额109 598元,每人平均月增加工资19.10元,比改革前提高31.6%。这次工资改革,初步消除了工资分配中吃"大锅饭"和平均主义弊病,理顺了工资关系,建立起了能够较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新的工资制度。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附表)、延寿县建国以来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统计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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