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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志》
 
 
第五篇 社会
 
 
第三章 人事
 
 
第四节 福利
 
       
    一、退(离)休、退职职工待遇
    1955年国务院颁发了职工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根据这个办法,县内每年都有少数职工、干部退离生产、工作岗位,安度晚年。到70年代,建国初期参加工作的职工、干部,陆续从工作岗位上退了下来。
    1978年,国务院又公布了职工退休、退职的新规定。准许子女接班,这对退休的老职工、干部是个很大的照顾,退(离)休的职工越来越多。职工退(离)休后,政治上享受同级在职职工待遇,经济上略高于同级在职职工待遇。根据退(离)休前的职务,级别、工资标准,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生活费。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每年加发两个月标准工资生活费,抗日战争前期参加工作的,每年加发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生活费,抗日战争后期参加工作的,每年加发一个月的标准工资生活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发给原标准工资为生活费,退休工人也享受同等待遇。
    1979年,成立了老干部工作委员会,下设老干部工作办公室,1982年5月改为老干部局,同年又建立了老干部党委,均负毒退(离)休老干部管理工作。这些老干部工作部门组织退(离)休老干部活动,使晚年生活内容更加丰富,有益身体健康。各系统、各乡(镇)也都建立了老干部活动室,组织退(离)休职工干部定期活动。1983年以来,一些老干部应聘到机关、事企业单位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如编史修志、技术服务、治安保卫等,将"余热"贡献给党和人民的事业。1984年,延寿县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拔款22万元,在新城水库建立一处2层楼房的疗养所,专为离、退休老干部服务。每年春、夏之间,离、退休老干部分期分批到疗养所疗养。1985年,全县离、退休干部1 300多人(包括大集体单位),退休工人1 984人(包括大集体单位),全年支付离、退休生活费293万多元。离、退休职工老有所养。
    二、职工伤、亡和怃恤金发放    
    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药费、住院费、膳费及就医路费,均由行政方面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因工致残,发原工资的75%至100%,直至死亡。因工死亡,发丧葬费和遗属抚恤费。丧葬费200至400元。遗属补助费,每人每月20至26元,补助到子女年满十八岁能独立生活,能劳动生产、工作时为止。父母、妻子也同样补助直至死亡。但领到的抚恤金额,不能超过职工生前的标准工资。如果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招收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1984、1985两年全县共支付丧葬费、抚恤费24万元。安排10名子女就业。
    三、职工保健措施
    保健津贴和保健食品  凡有毒或对身体有害的工种,一律发给保健津贴和保健食品,有的按月发保健费,根据实际情况,一般6元,最高发12元。也有的按日补助保健费0.15元,最高补助0.30元。每月补助豆油0.5斤,白糖1斤,每日补助工种粮4两至8两。
    公费医疗  国家职工从1952年起,就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每个职工每月1.50元。1985年,按照职工的职务、工龄分别给予公费医疗待遇。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和副处级以上干部药费100%报销。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龄1至9年的报销70%,10至19年的报销80%,20至29年的报销90%,30年以上的报销95%。因工负伤的医药费、诊疗费、住院的床费、就医的路费等,由公费医疗办公室按规定标准支付。1985年全县共支付30万元。工厂、企业、商业职工医疗费,全部在单位报销,家属享受半费。
    职工疗养、休养  为了使退(离)休干部健康长寿,老干部局每年定期组织退(离)体干部分批到县新城水库、关门山水库疗养。同时又组织去外地,如北戴河、五大连池等地疗养。1983年至1985年,在县内疗养的老干部306人次,到外地疗养的74人次,共支付疗养经费48 110元。职工工龄20年以上的,病休6个月以内,工资照发。6个月以上列为编外,工资发80%。有特殊贡献的,经上级批准,可半日工作、半日休息,待遇和在册职工一样。
    对女职工的照顾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尽量安排轻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如营业员、服务员、教员、医务工作者。但也有参加重体力劳动的,均都给予照顾。妊娠期、生育期,减轻工作,产期产假56天。7个月的小产,产假20天。难产、双产增加14天,流产产假1 5天,假期工资照发。哺乳期给送奶时间。
    四、各种生活补贴    
    粮煤补贴  1956年,对职工及其家属实行补贴,城镇每人每月0.78元,农村每人每月0.64元。1967年后参加工作者,不在给粮煤补贴。
    取暖补助  1960年,开始对每个职工每年发取暖补助费37元
    秋菜补助  1983年开始,每年每个职工补助秋菜款20元。
    副食补助  1984年开始,每个职工每月补助2.5元,做为肉、渔、蛋等副食提价补助费。
    知识分子津贴  1984年,对大学本科毕业参加工作满16年的,大学专科毕业参加工作满18年的,中专毕业参加工作满21年的,工作满21年并获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发给7元津贴费。
    岗位津贴  1984年,对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大中专毕业学历或技术员以上职称,现从事农业科技工作的国家干部,在现行工资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作为岗位津贴。此后在农村第一线工作满8年的,经过批准,将这级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8年内离开农村第一线,取消岗位津贴。
    洗理费  1985年开始,每个职工每月发给洗理费4元。    
    物价补贴  1985年开始,每个职工每月发给物价补贴5元。
    年终奖  从1982年开始,对经费结余的单位,每个职工发放年终奖,其数额在100元左右。    
    福利费  1957年,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1.5%的福利费,由人事部门和工会掌握使用,用于补助生活困难的职工。1985年,全县用于困难补助的福利费5.8万元。
    入托费  职工子女入托,每个子女每月补助12元,双职工的,由男女双方单位分别补助6元。    
    住房补贴  职工住房产处或单位建筑的房子,按月交纳房租费,单位给予补助其房租费的三分之二。亦有私建公助的:个人建房,单位补贴,房建成后,住户住房不交房租费,也不得随意出卖或租赁。1984年,将公房处理给个人。单位只收取原价的一半或三分之一。职工需住15年以上方可有出卖权。
    除了上述补贴外,职工还享受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费、出差补助费、野外工作补贴、自行车补贴费等,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五、劳动保护
    为了保证工人的身体健康、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工人一律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需加班加点的工厂、企业,必须经上级主管和劳动部门批准。加班加点的工人,节日坚持劳动的工人,加发工资。
    改善劳动环境,创造条件,实行文明生产。各机关、工厂、企、事业单位,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对厂内外、室内外卫生经常清扫。一些工厂在厂房四周植树、厂内修建假山、花圃,美化、香化、绿化环境。亚麻厂、纺织厂等一些工厂还修建了洗澡间,工人下班后,痛痛快快地洗个澡,干干净净回家去。为了防护工人职业病,一些工厂对技术进行改造,使工厂符合现代化的要求。1985年,麻纺厂、金刚砂厂投资七、八万元,装置除尘设备,防止肺病。亚麻厂投资20万元,安装了通风管道,改造除尘设备。水泥厂两次投资19万元,装置净电除尘设备,减少水泥粉尘对工人身体危害,预防矽肺病的发生。    
    对高温、高寒、高空、野外、带毒作业人员,按时发皮夹克、皮帽子、大头鞋、皮手套,夏天发劳动布衣裤、单胶鞋,按规定发肥皂、毛巾、口罩、手电。建筑工人发安全帽,室内作业也按规定发劳动保护用品。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工业发展很快,工厂生产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尽管注意安全生产,但伤、亡事故也有时发生。县安全生产办公室为了减少伤亡事故,经常组织不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安全月活动,向广大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有计划的组织工人看安全生产内容的电影。
    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锅炉、压力容器大量增加。1985年,全县有锅炉296台,压力熔器普遍应用。为确保人民生活安全,成立了锅炉检验所,进行年检、登记和建立锅炉档案。对年久失修的病炉,该报废的报废,严禁不合格的锅炉出厂,更不准私造乱用。每年举办两期锅炉培训班,培训一至三级的锅炉工,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合格者发锅炉操作证,准许烧炉,不合格者禁止烧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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