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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志》
 
 
第二篇 经济
 
 
第三章 土地
 
 
第三节 土地管理
 
        
    一、发放荒照
    清光绪五年(1879年)初,放蚂蜒河荒,分为生、聚、教、养四社,按段所拨,招民承领,发给荒照(后称此为头荒照),每垧荒价制钱一吊。已垦熟地,当年升科纳租。未垦荒地,期至光绪十一年再行纳租(俗称五年六租)。放荒时,留公有荒照8张,生、聚、教、养每社两张。当时的公田有会租田、学田、城围岁修田、五门岁修田。光绪八年(1882年),经宾州厅详准,续放蚂蜒河荒地,每垧荒价制钱1吊200文,所放荒照为"二荒照",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第三次续放本地奇零余荒,每垧荒价3吊300文,所放荒照为"三荒"照。三次丈放荒地512 220亩。清光绪年间公田面积表(附表)
    二、土地清丈
    亦称清赋,其目的为核实额租地。三次发放荒照512 220亩,至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每年实际纳租地仅211 500亩,相差甚远。经吉林将军奏准实行清丈,先行令民自报,免收荒价,发给凭票。当时本地归宾州厅清员清丈。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设局放照,翌年清丈放照结束。此次清赋后,将原放的头、二、三次荒照,一律撤销,重新发照。宣统二年(1910年),因地方经费困难,将前放不可垦照内山荒起租。民国4年(1915年)清丈时,因抗丈风潮叠起,故改为自报,每垧地收价1元,照费1元,注册费1角。以后逐年自报浮多土地,归入额租地或作五门岁修和补修城围等公田。民国11年(1922年)珠河、苇河设治,将县内土地116 835亩划归珠、苇两地。伪康德9年(1942年),对土地又进行清丈,全县21个街村,106个区,调查48 747笔,清丈出土地237 183亩。清光绪三十一年清理赋税情况表(附表)
    三、土地规划
    1955年,全县进行了土地测量和规划,1981年至1983年,县里组织人员,又进行一次土地调查和规划。对202个土地使用单位划清了界线,给县属183个村镇发放了《土地证》。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各项基本建设上的很快,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基本建设速度过快导致土地占用过多,有些地方出现滥占耕地的问题。1978年至1983年,全县占用耕地6 659亩,平均每年占地1 100多亩,相当于吃掉6个屯的耕地。
    1985年,全县农村人均占地4.51亩,比1950年8.92亩减少4.41亩。为了把保护耕地这项基本国策抓好,从1983年3月开始,对全县占有土地的问题进行了审查,对滥占耕地的单位按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了严肃处理。并对全县的465个自然屯,做了村镇用地20年规划。1984年9月26日,县政府下发《延寿县村镇建设用地规划实施方案》,确定了用地指标,严密了审批手续,规定了宅基规格以及处罚办法等。这些措施,对保护国家土地起到了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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