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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志》
 
 
第二篇 经济
 
 
第十二章 城乡建设
 
 
第六节 建设用地管理
 
 
    一、管理机构
    清末,设度支管理房户。民国年间曾设田赋处、清查土地事务处,总务处,实业局等土地管理机构。伪满时期的1933年,设内务局。1940年设地政科(负责田地丈量村屯占地)、开拓科(负责开荒扩种)。1949年至1957年,县土地管理由农业局负责。1958年成立了土地勘测队,负责全县城乡土地勘测规划,土壤普查等事宣,1961年撤消。1963年成立了延寿县土地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隶属农业局。负责处理土地征用、拨用批复及土地纠纷等事宜。“文化大革命”开始时,该机构撤消,在农业局设1人兼管土地工作。1972年设1名土地专职人员管理土地。1973年4月恢复延寿县土地管理委员会及土地办,办公室隶属县农业局。各人民公社均成立了土地管理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兼任土地管理委员会主任,日常工作由农业助理负责。各生产大队成立了土地管理小组,生产队长为组长,大队会计为小组的工作人员。1984年,县土地办公室列为副科级单位,编制8人。15个乡镇各设土地管理员1人。
    二、管理办法
    1958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但由于对此重视不够,土地政策没有很好的落实,至使土地占用失控,到1960年,耕地面积由1949年的838 050亩下降到790 700亩。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县人委制定了《延寿县土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凡城镇房屋建设一律不准占用熟地。1963年,城镇和农村生产队社员个人盖房占用土地须经县人委批准。1972年,制定了国家基本建设单位及社员(职工)个人占用土地审批表,严密了土地占用审批程序。单位及职工、社员建房,由建房者申请、所在单位和主管科(局)(社员由生产队、大队和公社)审查是否合乎规定,林业部门负责审查房木来源是否合法,城建部门负责审查是否影响城镇规划,不经上述部门同意,土地部门不批准占地。部门基建无批件,土地部门不批土地,建设银行不予拨款,城建部门不给定位,工程队不给施工,财政部门不给核减课税面积。1981年狠刹了乱占耕地建房的歪风。1983年,对全县465个自然屯进行了建设用地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用地定额,发放了农村宅基地执照,依法科学的管理土地。几个年代城乡建设用地情况统计表(附表)、建国后延寿县基本建设投资及建筑面积统计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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