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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农业》
 
 
第六篇 林  业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二节 林政管理
 
 
  一、林权管理
  1981年,哈尔滨市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通
知》精神,于当年开展了稳定山权、林权的林业“三定”工作,即稳定林权、划定薪炭林用
地、制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明确了林权归属。
  1982年1月15日,哈尔滨市首次划分林权,按照“三定”的原则,稳定林权和发放林权
证。至1983年,除呼兰县以外,已发放林权证14217个,面积为1091002亩。同年,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开办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明等业务。1985年,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进一步将集体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权利下放给区、县(市)
的林业主管部门。1986年,呼兰县进行了发放林权证试点,共发放林权证10076个,面积为
275882.5亩。截止1987年底,全市共发放林权证24293个,总面积为1366884.5亩。
  1990年,哈尔滨市林业系统的11个国营林场、3个国营苗圃和葡萄实验站、林业管理站
等16个单位的稳权发证工作全部结束,结束了哈尔滨地区林权权属不明的历史。哈尔滨市所
辖区域的天然林林权全部归国有,人工林权属按国家林业政策规定,“谁造谁有”。
  二、木材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文化大革命”前,哈尔滨市的木材运输管理基本上是按照国
家的指令性计划进行。大部分木材运到贮木场,而后用火车发往各地。剩余一部分用于解决
当地民需用材,其管理权限由林业的生产或销售部门负责。
  1983年起,哈尔滨市森林采伐和运输严格按国家林业部和黑龙江省林业厅的规定进行。
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明统一由哈尔滨市农林局林业处林政科办理。1985年,林木采
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明改由哈尔滨市林业局森林保护处办理,并将集体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发放权下放给区、县(市)的林业主管部门。但是,无论是国有林木,还是集体林木,其采
伐和运输都必须严格执行林木采运的审批制度,先办证,后采伐,凭证采伐。木材运输亦需
按规定办理木材运输证明,凭证运输,并且坚持严格的木材起运和终到地区的检疫制度。为
保护林业资源,维护林业工作的正常进行,哈尔滨市执行由国务院批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
性收费的九项规定和罚没款项的六项规定。九项规定是:①木材运输证明手续费;②林权证
工本费;③林木采伐管理费;④荒山荒地荒芜费;⑤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费;⑥退参还林
费;⑦狩猎管理费;⑧野生动物资源补偿费;⑨国内植物检疫费。六项罚没款收缴规定是:
①违反《森林法》罚款;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罚款;③违反进出口动植物检疫罚款;
④违反植物检疫罚款;⑤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罚款;⑥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罚款。
上述六项规定均系国家颁布,并由国务院批准实施。
  三、林政案件
  哈尔滨解放后,市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保护森林资源,但各区、县(市)乱砍滥伐林木
的现象仍不断发生。1958年“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期间,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的破坏。
毁林开荒、滥砍盗伐及森林火灾屡有发生。1988年,全市进行林政执法大检查。仅从省土产、
省外贸、省药材、市药材及各大药店就查处非法收购黄柏10万余公斤。阿城市玉泉镇的主要
领导率领30余人深入村屯检查,查处毁林案件13起,没收黄柏1000多斤。阿城市平山镇主管
林业的镇长亲自带队查处案件12起,没收黄柏5426斤,收缴赔偿损失费和罚款3600元。此次
大检查九月底截止,历时3个月,查出全市达到立案标准的各种毁林案件35起,损失材积102.3
立方米,折合人民币21880元。
  1990年,哈尔滨市对毁林大案、要案进行了重点检查,查处了道里区新农乡新江村滥伐
林木33.6立方米案。协助呼兰县林业局和道外区查处包括修建哈大公路时,未经林业主管
部门批准,占用林地30.5亩,伐树22110株;呼兰县自来水公司1985年以来滥伐树木100余
株;松北农电所在哈大公路两侧滥伐农田防护林树木38株等案。全年共发案65起,比1989年
的下降10%;材积损失121立方米,比1989年下降25%;收缴林木赔偿费12970元,木材变价
款7705元。同年,表彰奖励了在林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10个先进单位和30名先进个人。
1985—1990年,全市被占林地3264.16亩,占全市林地面积的0.23%,其中荒山3043.64
亩、纯林220.52亩。因占林地共砍伐林木92797株,共收缴赔偿费408459元。
  四、林业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从森林经营、木材生产、植树造林等各个方面制定
与颁发了一系列带有法令性的规程、条例、办法、细则等。1963年9月10日,哈尔滨市建设
局发出"哈尔滨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国有柳条通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10月1日,哈尔滨市人
民委员会转发了"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做好秋季护林防火工作的指示"。1964年3月23日,
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松花江、阿什河两岸柳条通保护管理工作的通告"。3月
30日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荒山嘴子林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告"。1967年5月8日,
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保护树木的通告"。1972年3月15日,哈尔滨市郊区革
委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树木保护的通告"。1980年12月26日,哈尔滨市农林局发出"关于坚决
制止乱砍滥伐林木条通的紧急通知"。1982年5月2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出"哈尔滨市人
民政府关于加强树木管护工作的通知"。同年6月,阿城县人民政府发布了"阿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林木管护的布告"。1983年2月21日,哈尔滨市农林局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作了"关
于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的紧急报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转了这个报告。4月19日,中共哈尔
滨市农林局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1985年,呼兰县发布了"森林树木
管理办法"。1987年6月,哈尔滨市林业局、公安局、司法局、市政公用建设管理局联合发布
了"关于加强全市新植幼树管护的通告"。是年,哈尔滨市制定了"哈尔滨市森林树木保护管
理办法"(讨论稿)。为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哈尔滨市林业局于1990年11月10日制定
并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了《哈尔滨市林业管理办法》。截止1990年末,哈尔滨
市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先后制定了关于保护林木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乡规民约15371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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