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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农业》
 
 
第八篇 乡镇企业
 
 
第一章 企  业
 
 
第一节 企业构成
 
 
  一、乡镇办企业
  1954年,新春农业生产合作社(现南岗区新春乡)为减少集体支出,办起了由5人组成
的简易小烘炉,为本社耕畜挂掌和加工简单农用工具,成为全市乡镇办企业的雏型。
  1958年7月,遵照中共中央“人民公社必须大办工业”的指示和中共哈尔滨市第二届代
表大会的工作报告提出的要求,全市乡镇掀起大办工业的高潮。南岗区新春乡在新春农业
生产合作社原来挂马掌小烘炉的基础上,盖起300平方米的厂房,增添一座大烘炉、九个铁
砧子、一个小型圆锯,抽调能工巧匠8人,建起新春铁木加工厂,加工农具,修理马车,补
带打气,为农业生产服务。香坊区各公社分别建起2个砖瓦厂、5个铁木加工厂、4个农机修
配厂、6个粮米加工厂。其它区、县公社也都建起了豆腐房、粉房、砖瓦厂、铁木加工厂、
烘炉、农机修配厂、粮米加工厂、酒厂等,当年公社办企业达200多家。
  1959年10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召开电话会议,提出“乘胜实现农业继续大跃进,加速农
业机械化、电气化、公社工业化进程”。市委提出农村要加速“五化”(机械化、电气化、
水利化、砖瓦化和公社工业化)进程,城市各行业要支援,全市农村掀起了大办工业的高潮。
南岗区新春、跃进2个公社先后办起手工造纸厂、铁木加工厂、农业机械厂等;动力区朝阳、
黎明2个公社先后办起了动力矿车厂、太阳升农机修造厂和动力气化油炉炉具厂等;香坊公
社根据市人委号召,兴建了织布、缝纫、军鞋制作、化工、机械加工、军需生产等工业企业;
道里区各公社也分别办起了制油、制酒、制米、食品、酱菜、编织、草绳、被服、乳粉、针
织、制花、制鞋、弹棉、草袋、化肥、制砖、铁木加工等55个工厂及烘炉、粉房、磨房、豆
腐房等手工业作坊几十处。哈木器厂帮助道里区农村建起2座机械化木工厂;松江电机厂支
援农村1台35吨压力机;龙江电工厂支援农村车床、铣床、刨床等设备13台、空气压缩机2台;
水泥厂、东安机械厂、第一工具厂、第一工业局等单位采取“下蛋”包建的办法,在市郊区
建起农机修造、小型工具等工厂773个。至1960年3月,哈尔滨市有50多个大企业和大专院校
支援农村各种设备232000多台(件),其中机械、动力设备22000台(件),机具设备4004
台。
  1962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公社和生产大队一般地不办企业”的精神,全面
整顿社办工业,公社所属的企业大部分关停并转,年底仅剩150多个。
  196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进一步贯彻执行“以农为主,以副养农,综合经营”
的方针后,全市社办企业又开始兴起。期间,中共中央又提出工业支援农业的号召,哈尔滨
市工业企业帮助全市农村发展一批社办企业。太平区团结乡在国营大厂帮助下办起一批机械
厂,为大工业加工零部件。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社队企业的发展又遇逆境。但在毛泽东主席《五·七指
示》的影响下,社办企业仍有所发展。
  1968年后,在职干部分期分批下放农村劳动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大批干部、知识青年
到农村去,组织“厂社挂钩”,兴办一批社队企业。1969年,南岗区新春公社办起新春机电
厂、新春化工农药厂、新春公社畜牧场3家企业。
  197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北方地区农业会议和全国农机会议,提出加快实现农业
机械化,建立县、社、队三级农机修造网,大力发展地方“五小工业”,形成为农业服务的
地方工业体系等一系列方针,使以农机修造业为首的工业企业和为生产、生活服务的“五小
工业”发展较快,社办企业中主要兴办起农具修造厂、农机修造厂、铁木综合厂、小化肥厂、
小水泥厂、小钢铁厂等。1974年,仅新春公社知识青年点就办起了新春电力设备厂、新春塑
料厂、新春农具修造厂、新春水暖器材厂、新春染织厂、消防器材厂、新春锅炉厂7家企业。
  1975年,全国农业学大寨会议后,黑龙江省委对农业提出“抓两翼,保主体”的方针,
为社队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保证,全市农村紧紧围绕农业大办社队企业。年底,全市社办
企业已发展到312个。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通过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逐步走上农
工副综合发展的道路,使全市社队企业不断发展壮大。1980年,全市乡镇办的企业已发展到
595个,从业人员42533人,产值达13304万元。
  1984年,根据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全市农村确
立了农、林、牧、副、渔、工、商、运、建、服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的方针,由单一
经济形式转为多种经营,实行乡镇办、村办、联户办、户办四个轮子一起转的发展方针。
1985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强调把乡镇企业作为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的发展重点。市政府制定
了《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干部和农民发展乡镇企业
的积极性,全市乡镇企业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当年,全市乡镇办企业已发展到860
个,从业人员达57158人,产值达28505万元,实现利润1652万元,上缴税金1562万元,固定
资产达13322万元,分别比1980年增长45%、34%、114%、107%、146%、85%。形成农业、
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商饮服务业5大行业。
  1990年,全市乡镇办企业为823个,从业人员44790人,创产值54731万元,利润总额2108
万元,上缴税金2652万元,固定资产23982万元,分别比1985年增长-4%、-22%、92%、
28%、70%、80%,分别占全市乡镇企业的3%、26%、29%、42%、50%、43%。全市乡
(镇)办企业已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
  二、村办企业
  村办企业的前身是队办企业,为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乡镇
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1983年,人民公社体制改革后,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兴办的企业改归村
管理,称为村办企业。
  哈尔滨市村办企业最早产生于解放初期。1947年秋,香坊区义发源屯(现义发源村)在
土改工作队的帮助下,由农会主任范炳坤带领农民成立了全市农村第一个互助组,为解决农
民生活和生产上的困难,在开展农业生产的同时,组织副业生产,形成村办企业的雏型。
  1948年春,道里区新发屯(现新发村)在农会主任胡连海带动下,组织全村农民以“人
合心,马合套”的原则,成立换工插具互助组,实行农副结合,发展生产。在义发源屯、新
发屯的带动下,全市农村全面开展成立换工插具互助组,在“组织起来,发展生产”的号召
下,实行农副结合,有条件的互助组开始分工分业。
  1953年2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中指出:“在适宜于当地的
条件下,发展农业和副业(手工业、加工工业、运输业、畜牧业、造林、培育果树、渔业等)
相结合的互助,按照农业和副业的需要分工分业”。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了中央这一
指示,在全市农村开展起多种形式的农业与副业相结合的互助及手工业合作社,本着为农业
生产和农业基本建设服务的原则,减少集体支出,成立了豆腐房、粉房、铁木加工厂、烘炉、
粮米加工、大车店、酒厂等农村副业,使农业合作社得到了进一步巩固。至1955年,南岗区
新春乡新春大队,办起豆腐房4个、粉房2个、铁木加工厂2个、烘炉2座、粮米加工厂1个、
大车店1个、酒厂1个等副业厂家。副业的发展,增加了经济收入,保证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的
生活。
  1956年,全市实现高级农业合作社后,由于强调“农村以粮为纲,近郊以菜为纲”,对
副业生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管理不善,副业生产报酬不合理,收入不大,农民缺乏积极
性,副业的发展又处于停滞状态。
  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提出公社工业化、电气化、水利化、机械化,强调大力发
展地方工业,按照“全党办工业、全民办工业”的方针,全市很快形成队办工业的高潮。道
里区新发大队、榆树大队兴办起了制油、制酒、制米、食品加工、酱菜、编织、草绳、被服、
乳粉、针织、制花、制鞋、弹棉、草袋、化肥、砖厂、铁木加工等55个工厂及烘炉、粉房、
磨房、豆腐房等几十处手工作坊。太平区民主大队兴办了一批小炼焦厂、炼铁厂等。至1961
年底,全市郊区农村兴办了855个企业。
  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发展农村副业生产的决定》中规定:“公社和生产
大队一般地不办企业,不设专业的副业生产队。”全市农村在国民经济调整中,关停不符合
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工厂。道里区71个村办工业关停了30个,香坊区村办工业仅保留24家,全
市共关停队办企业达500多个。保留企业不准脱离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轨道。1964年,全市农
村开展“四清”运动,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指导下,把农村许多经济活动看作是
“走资本主义道路”,规定生产大队、生产队都不能经营商业,只能在本生产队内开展加工和
修理,制砖也只能为本大队和生产队自用,不能对外营业,否则就被称为“抓钱丢纲”搞
“资本主义”,致使农村工副业生产再次出现萎缩。全市队办企业全面处于停滞状态,仅保
留一小部分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季节性小规模手工业作坊,附属于农业生产的副业。
  1965年9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再次发出的《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副业生产的指示》,
南岗区新春公社鼎新大队将灌溉站电器车间和第一泵站的车间合并,组建新春机电厂。至
1966年初,道里区各村陆续办起了砖厂、酒厂、锅炉厂、机械厂、服装厂等12个工厂。
  1966年,“文化大革命”初期,称社队企业为“资本主义尾巴”、“自发势力的祸根子”
等,加以限制。
  1968年,城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其所属单位单独或和生产队联合兴办了一些集体
企业。1969年,南岗区新春大队办起了新春铁木加工厂、新春大队畜牧场(附属砂轮厂),
鼎新大队办起畜牧场(鼎新铸造厂)、鼎新木材加工厂等。
  1975年9月,全国“农业学大寨”会议后,全市农村生产大队、生产队认真贯彻“以粮
为纲、全面发展”的方针,坚持“三就四为”,兴办五小企业,积极发展村办企业。至1978
年底,全市村办企业已有959个,从业人员24875人,总收入3851万元。总收入100万元以上
的大队有团结公社红光畜牧场(155万元)、曙光大队(130万元)、松花江大队(125万元)、
前进大队(205万元)、卫星大队(128万元)、跃进大队(127万元)、新发公社胜利大队
(108万元)、建国大队(113万元)、群力公社群力大队(103万元)、跃进公社翻身大队
(205万元)。全市办企业的大队占85%。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逐步走上农、工、
副综合发展的道路,村办企业不断发展壮大。1985年底,村办企业达1185个,企业人数41955
人,总产值19111万元,总收入17299万元。
  1990年末,村办企业1132个、企业人数43718人、总产值52240万元、总收入42264万元,
分别占全市乡镇企业的4%、26%、28%、25%。村办企业的发展,在壮大村级经济实力,
促进农业发展,安排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和国家税收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联户企业
  哈尔滨市农民联户企业始于哈尔滨解放初期,是部分农民按照自愿、互利、平等的原则,
共同投资入股兴办的企业。
  1946年底,太平区王家店屯建了一座只能挂马掌、修铁轱辘车的小铁匠炉,后经几户农
民合股经营,能生产镰刀、菜刀之类的生产生活用具。1948年,全市完成土地改革以后,在
农业生产出现"换工插具、合作互助"的同时,部分木匠、铁匠等能工巧匠也联合起来组成合
作小组,经营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铁木生产项目。1949年,在呼兰县乐业乡新立屯,由农
村匠人联合成立乐业铁木生产合作社,为全省第一个农民联合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哈尔滨市开始对农村乡镇私营工商业和个体匠人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出现公私
合营和个体之间合作联营企业。1956年底,全市有联户企业105个,从业人员348人。1957年
2月,在贯彻省工业厅党组和省手工业联社党组的报告精神,针对手工业出现的盲目集中的
偏向,本着发展生产,适应社会需要,增加社员收入的原则,该集中的集中,该分散的分散,
一批农村手工业合作社转为合作工厂。
  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农村副业生产的决定》中规定:"公社和大队一
般地不办企业。"全市公社工业和联户企业进行调整,通过"关、停、并、转"之后,由大变
小,厂变为合作社,社变为合作小组或个体经营。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个体经济和联户经济的发展受到限制。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全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不断
完善和发展,农民从传统的农业生产中解放出来,逐步地走进商品经济领域,促进了农民联
户企业的发展。1983年1月,省委召开地、市、县委书记工作会议,决定全面推行家庭联产
承包责任制,并根据中共中央1号文件精神,对社队企业采取认真保护、努力办好、继续充
实提高的方针,对联户和户办企业要支持发展。由于落实承包责任制,农村开始出现大量的
剩余劳动力和剩余时间,联户企业开始兴起。呼兰县康金井镇前进村12户农民自愿联合起来,
广开生产门路,除集体耕种土地之外,还搞建筑、商业、工业和运输业,实行农工商一体化。
1983年租用3间草房作为营业集中点,每户投资1000元,共筹资金12000元,作为生产基金。
经营一年总收入为315000元,其中种地收入为12000元,占总收入的3.86%,运输收入35000
元,占总收入的11.1%,工业和商业收入268000元,占总收入的85.1%。1984年,南岗区
新春乡农民联合办起了哈尔滨市信誉电热器厂,生产电热褥。呼兰县二八乡15户农民联合起
来,自筹资金32000元,购买一台小客车搞客运。香坊区幸福乡西柞村8户农民集资8万元,
联合办起了罐头厂,当年实现产值20万元,盈利2万元。1985年又和松江罐头厂联合(该厂
主要负责技术,1988年撤出),有固定职工30人,生产季节招临时工人250人,品种有黄瓜、
香瓜,产量达300吨,创产值130万元,利润12万元,税金6万元。至1990年,有固定职工60
人,生产季节临时招用工人250人,年生产罐头500吨,产品品种有黄瓜、香瓜、太平果、香
水梨、山楂、桔子等,年创产值200万元,利润15万元,上缴税金9.7万元。黄瓜罐头、香
瓜罐头均被评为市优质产品,销往全省15个市(县)及吉林省榆树县。
  1985年,市委、市政府以中共中央1984年1号、4号文件和1985年1号文件精神为指导,
开始把发展个体和联户企业作为加速发展乡镇企业的战略突破口,将个体联户企业纳入了全
市乡镇企业的整体之中,统筹规划,加强指导和服务。同时,通过贯彻落实省政府批转的省
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加快发展个体联户企业的报告》的文件精神,调动了广大农民办企业
的积极性,出现了农民群众有钱出钱,有人出人,有技术出技术,有设备出设备,齐心合力
发展联户企业的新局面。当年,全市联户企业已发展到54户,从业人员436人,总产值达272
万元,总收入255万元,实现纯利润39万元,向国家缴纳税金11万元。1990年,全市联户企
业已发展到110户,企业人数达606人,总产值达785万元,总收入达735万元,纯利润达35万
元,向国家缴纳税金8万元,已成为全市乡镇企业的重要新生力量。
  四、个体企业
  个体企业是由个人投资,以个人或家庭劳动力为主兴办的企业,也包括雇工8人以上的
私营企业。生产资料为个人所有,收入全部由个人支配。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或雇工用
自己的生产工具、设备、资金独立地从事生产活动,采取独立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
雇工经营等多种经营形式。具有投资省、见效快、效益高的特点。
  1946年,哈尔滨市土地改革后,农村中有一技之长的能工巧匠和手工业艺人,在各级政
府"组织起来,发展生产"的号召下,组成小油坊、小酒坊、小粉坊、豆腐坊和小型手工业木
匠铺、洋铁铺、成衣铺、皮铺、铺、画匠铺、麻绳铺、铁匠炉及瓦盆烧制、柳条编织等
行业,开始恢复手工业作坊生产。至1955年,全市农村个体手工业共有125户,从业人员538
名。
  1956年,随着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到来,乡镇个体手工业
企业全部参加手工业合作组织,农村手工业者和个体作坊全部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成为村
(组、社)副业的骨干。1957年,一些地方由于个人收入减少,社员拉马退社,自行单干。
市郊有39户社员没经合作社允许强行拉走入社的车马,在社外拉脚搞副业。此后,由于受
"左"的思想影响,在农村批判单干、走资本主义道路,煞单干风,个体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基
本上消失。农村中仅允许极少部分五保户、特别贫困户、军烈属(家庭困难的)及不能参加
第一线农业生产的病、残、弱劳动力搞个体手工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
  60年代,哈尔滨市农村一些能工巧匠和编织手工业者利用农闲时间自己单干,虽经常加
以限制,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又遭到极左思潮的批判,但少量的家庭小规模作坊、小手工编
织等始终没有间断。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
调动了生产积极性。因出现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和剩余时间,很多有专长的农民从农田脱离出
来办企业,个体企业开始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至1984年底,全市个体企业发展到8398个,
从业人员20067人。其中工业企业2561个,从业人员5968人;交通运输业929个,从业人员
4075人;建筑业227个,从业人员1992人;其它企业4681个,从业人员8032人。
  1985年,市政府把发展个体企业作为加速发展乡镇企业的战略突破口,引导和帮助农户
兴办企业,使广大农民逐步转移到专营或兼营家庭企业上来,全市个体企业迅速发展。阿城
县在发展个体企业中,采取典型引路、层层发动、放宽政策、搞好服务等有力措施,发展全
县个体企业。当年末,个体企业达4879户,从业人员达11052人,分别比1984年增长68.6%
和175.9%。呼兰县在发展个体企业中,采取放手发展、各显其能、以点代面、搞好服务、
帮助发展等有效措施,使个体企业出现了大发展的好势头,涌现出一户带多户,多户带全村
的童鞋加工专业村、烧鸡加工专业屯。至1985年底,个体企业已发展到4588户,比1984年增
长16.8%。由于哈市农村具有地处中心城市附近、交通方便、小城镇多等优势,在发展个
体企业时,把重点引向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规模小、投资少、上马快、潜力大、效益高
的第三产业。1985年末,全市个体企业已发展到14698个,从业人员达35324人,总产值达
13467万元,纯利润1891万元,向国家缴纳税金559万元,分别比1984年增长75%、76%、
262.6%、208.5%、103.3%。
  1990年,全市共有个体企业28236个、从业人员78760人、完成产值72230万元、总收入
72179万元、实现利润6140万元、缴纳税金2166万元,分别占全乡镇企业的93%、46%、
38.4%、41.8%、54.9%、28.9%。其中工业企业达6937个,从业人员21199人;建筑
企业1237个,从业人员13767人;交通运输企业9759个,从业人员21703人;商业饮食业企业
7822个,从业人员15831人;服务业企业2464个,从业人员6197人。
  五、局属企业
  (一)市局直属企业。1975年11月,市农业局设立社队工业管理处后,市局直属企业开
始成立。有农业汽车修配厂,从业人员80人;电力机械厂,从业人员20人;北方仪表厂,从
业人员38人;宏微铆焊厂,从业人员10人。
  1980年8月,在市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成立的同时,成立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供销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要设立企业性质的供销机构和专业公司的精神,供销处同时称供销公司,人
员编制35名,一套机构,两个牌子,为市社企局直属企业。主要负责全市乡镇企业的原材料
供应和产品销售业务,并由过去单一的原材料供应转为供和销一起抓。同时接管了市农业局
社队工业管理处管理的农业汽车修配厂等4个企业。1982年初,农业汽车修配厂、电力机械
厂、北方仪表厂和宏微铆焊厂4家企业经济效益低下,难于维持,经市社队企业局党组研究
决定,4家企业合并,成立哈尔滨市日用电动器具厂,企业人数70名。
  1984年10月,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成立哈尔滨市大兴贸易公司、哈尔
滨市乡镇建筑联营工程公司、哈尔滨市乡镇企业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哈尔滨市乡镇企业食品
饲料公司、哈尔滨市乡镇企业建材工业公司及哈尔滨市乡镇企业管理局直属工业公司,均为
集体所有制企业,其中市食品饲料公司、市建材工业公司、市直属工业公司为局直属企业,
人员编制共计26名。局直属的市日用电动器具厂改名为哈尔滨市电器电力机械厂。
  1985年1月,鉴于市建材工业公司、市食品饲料公司和工业公司纯属行政性质公司,经
市乡镇企业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撤销3个公司,保留市建筑联营工程公司、大兴贸易公司、
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和电器电力机械厂。建筑联营工程公司由生产处管理变为局直属企业。同
年9月,第29次市长办公会议批准,成立哈尔滨市乡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为局直属集体企
业,人员编制50名。1986年5月,经市乡镇企业局党组研究决定,将市乡镇建设综合开发公
司定为科级单位,增加干部20名。
  1986年12月,市委、市政府决定撤销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成立市集体经济办公室。乡镇
企业管理局的管理职能由市集体经济办公室接替,集体经济办公室内部机构设厂办局属集体
企业处,管理全市各局直属集体企业和市集体办直属企业。1987年8月22日,市集体办党组
根据市委160号文件精神讨论决定:原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供销处(供销公司)、乡镇企业产
品销售公司、乡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和原市区县工业处供销公司4个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归
市集体经济办公室,主要对其宏观管理,各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时,
将原乡企局供销处改称为"哈尔滨市集体企业第一供销公司"(为处级单位),侧重向乡镇企
业开展供销业务活动;将原市区县工业处供销公司改称为"哈尔滨市集体企业第二供销公司"
(为科级单位),侧重面向区县企业开展供销业务活动;将原市乡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改称
为"哈尔滨市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为科级单位);继续保留哈尔滨市乡镇企业产品
销售公司的名称和建制。
  1989年1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市手工业联社挂靠在市政府集体经济办
公室,定事业编制10名,经费自筹。1990年10月13日,经市编制委员会批复,市城乡房屋建
设综合开发公司享受县团级待遇。10月18日,经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哈尔滨金龙经济技术开
发公司与哈尔滨市城乡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合并,组建"哈尔滨市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隶属市政府集体经济办公室领导,保留原哈尔滨金龙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全民所有制100名和
集体所有制40名的编制,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预算外企业。至此,市局直属企业已发展到
5家,企业人数达304人,总产值达89万元,总收入68万元。
  (二)区县(市)局直属企业。1975年,随着各区、县乡镇企业管理机构的建立,都分
别成立了乡镇企业供销公司,负责乡镇企业产品的供销任务,为各区县乡镇企业局的直属企
业。至1985年底,全市7个区乡镇企业局直属企业发展到16个,其中工业企业8个、建筑企业
4个、其它4个。企业人数968人,其中工业企业430人、建筑企业475人、其它63人。企业总
产值533万元,企业总收入589万元。阿城、呼兰两县乡镇企业局直属企业发展到18个,其中
工业企业6个、建筑企业1个、其它11个。企业人数514人,其中工业企业316人、建筑企业18
人、其它180人。企业总产值367万元,企业总收入946万元。
  1986年撤销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后,区县乡镇企业管理部门随之有了变动,除太平区外,
全部撤销,直属企业又重新归口管理。1987年,阿城市、呼兰县仍保留乡镇企业管理局,并
继续管理直属企业。7区乡镇直属企业,有的归农村经济委员会乡镇企业科管理,有的归新
成立的集体经济办公室管理。1988年,7区又重新恢复乡镇企业管理局,原直属企业全部归
乡镇企业局管理。至1990年,全市区、县(市)乡镇企业局直属企业发展到40个,企业人数
达3124人,总产值8006万元,总收入10074万元。
  1978-1990年乡镇企业基本情况见表8-4。
  1978-1990年各区县(市)乡镇企业基本情况见表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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