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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农业》
 
 
第八篇 乡镇企业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节 经营方式
 
 
  一、厂长负责制
  1946年,哈尔滨地区进行土地改革后,村(屯)兴办的工副业(小油坊、小粉坊、豆腐
坊、小酒厂、小铁匠炉等)由村(屯)长一人全面管理,实行一长制。
  1952年,农业合作化后,农业生产合作社兴办的企业由社主任负责,一人独立行使管理
职权。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公社办企业实行公社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生产队办
企业由队长负责。一部分实行定额管理的企业由企业厂长负责。这种管理方法一直延续到60
年代末期。
  70年代初期,哈尔滨市农村又陆续兴办了一批“五小工业”,这些企业多半是由农业生
产第一线退下来的队长、党支部书记、会计(或老贫协)任厂长,用管理农业的方法管理社
队企业。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哈尔滨市社队企业引进了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逐
步改变了单一的行政式的厂长负责制,并被赋予新的内函——企业内部建立以厂长为首的,
有生产调度、会计、供销人员参加的生产管理指挥系统。有些企业还建立了厂务会议制度,
研究、讨论工厂重要事项,最后由厂长作出决定。同时,有些企业改厂长委任制为选举制、
聘任制。
  1985年,在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管理水
平较高的企业进行了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试点。厂长的任期为3年,在任期内完成承包指标
的,可以连选连任。厂长在与主管部门签订承包合同后,将目标层层落实,使企业的每一个
部门、岗位以至于每个职工都有明确的奋斗目标。
  1990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十二
条规定:“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
对企业全面负责,代表企业行使职权。”进一步肯定了厂长负责制,并在原则上明确了厂长
(经理)的职权。这些规定为乡镇企业继续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承包责任制
  60—70年代中期,哈尔滨市社队企业的承包制处于探索阶段,只有少数企业作了尝试。
1961年南岗区新春公社在全市率先把农业生产上的“三包一奖”引进社队企业。
  从70年代中期开始,全市社队企业试行以“五定一奖”为主要内容的经营管理责任制。
从根本上打破了传统的经营管理方式。1974年,新春公社铁木加工厂率先实行“五定一奖”
经营管理责任制。至1977年,新春公社普遍实行了“五定一奖”。1978年,全公社企业总产
值实现超千万元,占其工农业总产值的73%。
  1978年,哈尔滨市农业局社队企业处总结新春公社试行“五定一奖”经验,在全市推动
经济责任制实行。1979年,全市普遍推行了以“五定一奖”为主的经营管理责任制。
  1980年,哈尔滨市社队企业局着重整顿、完善社队企业管理经济责任制,全市有216个
社队企业实行了“五定一奖”,占46%。呼兰县长安公社砖厂在1979年前实行平均分配,人
均月收入40元,企业总产值徘徊在17万元左右。1980年实行“五定一奖”后,总产值达到60
万元,利润达到10万元,人均月工资增加20元。1981年,道外区95个社队企业全部实行了
“五定一奖”,有3个企业上半年就完成了全年生产任务。
  1982年,全市社队企业经济责任制进一步普及并更加规范化,80%实行不同形式的经济
责任制,主要形式有8种。(一)计件责任制。社队砖厂普遍采用,按生产数量计算报酬。
(二)浮动工资责任制。企业每月按职工出勤天数发给基本工资的70—80%,剩余部分根据
企业的产值、收入、利润完成情况进行分配。(三)以收入计酬责任制。一般在建筑企业中
实行,按收入或所换取劳动日或工分。(四)定额加奖惩责任制。多数企业是以生产和经营
管理为中心,实行几定几奖责任制。基本作法是:企业对车间(班组)定人员、定任务、定
质量、定报酬,在实行定额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奖惩制度。奖励有超产奖、超额利润奖、质量
奖、节约奖、发明奖等。惩罚有欠产罚、欠利罚、超废品率定额罚等。(五)专业承包、联
产计酬责任制。按专业组织生产,承包到组(人)。这种形式在农牧企业中较为普遍,其基
本作法是:企业按统一经营、分工协作的原则,依据劳动者特长,组织专业组,定专业工人,
把经营项目分别承包到专业组或人,联系产量计算报酬。(六)利润包干责任制。企业对车
间(班组)定利润,对剩余利润进行分配,超过基数部分归承包组或个人。这种形式一般在
饮食、服务、修理等行业实行。(七)利润分成责任制。上缴利润定死不变,超额利润部分,
企业与职工按比例分成。(八)经济合同定包责任制。企业与管理部门以签订经济合同固定
下来的责任制。基本作法:市、区(县)公社、大队的企业管理部门层层定产值、定收入、
定利润、定上缴管理费等四项经济指标,年终按超额指标的增长幅度对干部进行奖励;公社
企业办和大队对企业定人员、定设备、定流动资金,企业包产值、包收入,利润超额有奖。
  1983—1984年,在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影响和启发下,市社企局在抓好稳定、完善以
“五定一奖”为主要内容经济责任制的同时,重点推行了以联产承包为主要内容的承包经营
责任制。把产量、质量、成本、利润、消耗与安全等与经济责任制联系起来,用签订经济合
同的方式,将主要经济指标层层包下去,使指标分解到厂、车间、班组和个人。1983年末,
全市已有638个社队企业实行了不同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占企业总数的95%。其中实行承包
经营责任制的459个,占72%。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形式主要有:(一)集体承包。主要是公
社或大队对企业全体职工实行的集体承包,由厂长出面与公社或大队签订合同。(二)合伙
承包。在亏损企业中实行的较多。基本作法是承包人由几个人自己组合,使用企业原有的设
备,保证设备完好,自筹流动资金组织企业生产经营。(三)厂长(经理)承包。一是厂长
(经理)一个人同公社或大队承包,承包人有“组阁权”、自主经营权、劳动力调配权和奖
惩权。年终根据合同完成情况对承包人进行奖惩。二是厂长(经理)综合承包后,又用同样
的方式承包给所属各车间、班组。(四)个人承包。主要在亏损企业中实行。承包人要提交
一定的抵押金,在承包合同中要明确上缴利润数量。(五)专业承包。按种养业和运输业企
业所从事的专业进行承包。承包到人、到户、到组。(六)技术承包。主要是在企业试制新
产品,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对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实行的专项技术承包,并根
据承包后的经济效益情况实行奖惩。(七)外单位承包。实质上是把企业出租给外单位经营,
公社或大队只收取一定的利润。(八)利润包干。这种形式所占比重较大,既有公社(大队)
对企业,也有企业对车间、班组或个人。特点是定死上缴,搞活分配,超得亏罚。(九)利
润分成。一般是公社(大队)对企业或企业对车间、班组实行。利润全额按比例分成,即按
企业承包人全年实际完成的利润来决定,超额部分分成,完不成指标的,则按所欠利润从职
工工资中扣除。
  1985—1987年,哈尔滨市乡镇企业重点推行了以“一包三改”为主要内容的承包经营责
任制。1985年,新春乡制订《新春乡关于发展经济的若干规定》,确定在全乡实行“一包三
改”承包经营责任制。1987年3月21日,市政府发布《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其中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企业“要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制”。通过招标办法,吸引
各方‘能人’承包企业、企业车间或单项设备。
  1988—1990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哈尔滨市乡镇企业在实行以“一包三改”
为主要内容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又大力推行了“一包两制”。
  三、股份合作制
  1948年,哈尔滨地区土地改革完成后,市政府号召“组织起来、发展生产、合作互助”,
市郊出现了一些股份合作制形式的手工业合作小组。这是哈尔滨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开
端。
  1953年开始对农村私营工商业和个体工匠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实行人、财、物折价作股
进行合作、合营,形成了一批股份合作制企业。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结束后,再没有发展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农村人民公社化后,
股份合作制企业消声匿迹。
  80年代,农村经济发展较快,农业剩余劳动力增多,部分农民手中有了一定数量的闲置
资金。1980年,哈尔滨市郊区一些社队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带股入厂(既可以是资金、也可
以是设备)形式,兴办劳动密集型股份合作制企业。分配参照银行存款利率,按入股金额付
给股息;有的采取提够企业积累后,按股分红。对职工自带的机器设备,付给一定的折旧金。
1981年,哈尔滨市南岗区跃进公社畜牧场与哈尔滨市住宅总公司合股创办跃进建材厂。市住
宅总公司投资30万元作为两个股,畜牧场把厂房、设备、电力等统一作价加上资金共120万
元作为8个股,双方共计10股,年末按股分红。与此同时,跃进公社进化大队与省精油机械
厂合股创办了进化机械厂,跃进公社汽车修配厂、进化大队、市社队企业局合股兴办了人民
公社企业商店。期间,一部分农民自谋出路办起了企业,大多数没有办企业能力的农民,采
取联户合股的形式办企业,从而出现了新型的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
  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对农村股份制企业给予肯定,指出:
“鼓励农民向企业投资入股,鼓励集体和个人本着自愿的原则,资金集中起来,联合兴办各
种企业。”1985年,中共中央《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又规定:“有些合作经济
采用了合股经营,股金分红的办法,资金可以入股,生产资料和投入基本建设的劳动也可以
计价入股,经营所得利润的一部分按股分红。这种股份式合作,不改变入股者的财产所有权,
避免了一讲合作就合并财产和平调劳动力的弊病。可以把分散的生产要素结合起来,较快地
建立起新的经营规模,积累共有的财产。这种办法值得提倡。”中共中央的两个文件对于兴
办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商品经济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使股份合作形式突破了农户合股形
式,逐步出现户与集体企业、集体企业之间、城市企业与乡村企业、个体企业双边或多边合
股办企业的形式,既有股份经营特点,又有合作经营性质。1987年,道外区万宝镇双榆制鞋
厂、道里区新农乡毛纺厂、太平区东风机械厂等8户企业实行农民股份合作制,共有职工391
人,固定资产原值125万元,吸收个人股金46万元,社会参股26万元。当年实现产值145万元,
利润16万元,分红1.58万元。
  1990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发布。至
年底,哈尔滨市乡村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到49户,占乡村集体企业总数的2.3%。主要
形式为:(一)联合经营股份制。特点是白手起家,企业规模小,固定资产投资和所需活动
资金全部要由股东筹集。具体作法:1.等量入股,等量受益。2.限制入股,退股自由。
3.实行多种工资形式。股东实行“分成工资”或“固定工资”,非股东实行计件工资。
4.合股经营,共同管理。(二)入股分红股份制。企业有一定的基础,但资金不足,采取股份
合作的形式筹集资金。具体作法:以一个集体股为主,吸收其它成员入股;企业盈利按股份
分红,亏损由集体股承担,其它股保本保息;企业所得纯利润在提取20%企业基金后,按股
份额分红;工人工资实行计件工资;企业设立理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厂长(经理)
由理事会推荐,并全权负责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股份成员不直接参与企业管理。(三)不完
全股份制。这种股份制企业的特点是资金不足、企业小。具体作法:企业原有固定资产不算
股份,承包给经营者,由经营者负责集资入股,股份数额不等;企业所得利润,除一部份由
承包者按合同规定数额上缴企业主管部门外,20%给承包者,其余部份按股金分红;用股金
购置的设备,逐年折旧,5年后归企业主管部门;企业职工一般都是以资代劳,除分红外,
按技术水平、贡献大小给月工资;企业由承包者管理,股份成员实行监督。
  四、租赁制
  哈尔滨市乡村集体企业的租赁制于1984年全面推广,是一种新型的经营管理形式,其性
质是在不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的基础上,由企业主管部门将企业资产有期限、有条件、有偿
地出租给承租者,并将经营权交给承租者的一种经营管理形式。实行租赁的企业一般规模较
小,产品较单一,微利或亏损。
  1987年,呼兰县有35户乡镇企业饭店、商店、物资站租赁给个人经营。租赁期一般为3
年,但租赁指标一年一定。
  1990年,哈尔滨市乡村集体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有146户,占总数的6.8%。租赁形式
有个人租赁、合伙租赁、全员租赁和企业租赁等。租赁条件:1.缴纳一定数量的抵压金,
作为风险经营的保证。2.合理确定租金。租金中包括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社会性
开支。3.企业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各项提留和国家减免税照顾要用于扩大再生产等
方面。
  五、家庭经营
  哈尔滨市乡镇企业的家庭经营以家庭或家族为经营单位,为个人家庭或家族所有,经营
单一,规模较小。
  解放初期,认真贯彻执行保护和发展工商业的政策,鼓励农民勤劳致富。至1952年,家
庭经营的收入约占全部收入的30%。后随农业合作化的兴起和对私营工商业试行"利用、限
制、改造"政策。1956年实现高级合作化后,家庭经营发展停滞。据郊区调查统计,社员家
庭副业收入由1955年占副业总收入的88%下降到47.2%。1957年9月20日,中共八届三中全
会在《关于整风运动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个人经营副业要限制"后,农村家庭经营受到限制。
  1960年末,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中规定:
"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在中央精神指引下,全市家庭经营副业
又开始复苏。1964年,"四清运动"开始,家庭经营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文化大革
命"开始后,又在"割尾巴"基础上,大批"三自一包"、"四大自由",把农村家庭经营几乎连
根拨掉。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落实农村工作政策。中共哈尔滨市委、市政府作
出了关于农村家庭经营政策的有关规定。允许社员在完成向集体投工、不影响集体生产、不
投机倒把、不雇工剥削、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发展家庭副业。全市家庭经营主要是以家
庭为单位,开展种植业、养殖业以及集市贸易等,重点是鼓励和扶持社员发展家庭养殖业。
  1983年,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后,出现了30-40%的剩余劳动力和1/3以上的剩余劳动时
间,为农民从事家庭经营提供了人力和时间条件。全市出现了大量的承包原农村集体所有工
副业的重点户、专业户。随着全市农村改革的深入,出现了乡办、村办、联户办、户办多层
次办企业的新局面。尤其是户办、联户办企业有了迅猛发展,成为乡镇企业发展的重要形式
之一。1984年末,全市已有各种专业户,重点户8398户,从业人员20067人。
  1990年,全市户办企业已发展到28236个,从事家庭经营人员达78760人、占全市乡镇企
业从业人数46%,完成产值72230万元、占全市乡镇企业总产值的38%。
  六、雇工经营
  1946年,哈尔滨地区开始土地改革后,农村中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各种作坊开始恢复生
产,铁匠炉、烧锅、粉坊、木匠铺、油坊、洋铁铺等个体和个体合作、合伙经营的手工业作
坊以及建筑施工队等劳动组织实行雇工经营。雇工分学徒、技工、力工等,工资形式有日工
资、月工资、年工资、计件工资等。
  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雇工经营大量减少,仅存在少量季节性和临时性雇工。
  60年代,河北、山东等地的自流人口(俗称盲流)大量涌入,一些社队企业中的砖厂、
建筑队等开始雇工。
  70年代,全市社队企业的雇工对象仍是外地的自流人口,多是建材厂、建筑队等重体力
行业。
  80年代初期,通过落实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剩余时间增多,农村
个体工商业者为扩大生产,在亲朋好友中请帮工、带徒弟。198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城镇非
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的规定》后,全市农村雇工经营企业增多,从业人员增加。1983年,
中共中央《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规定:"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种养业的能手,可
以请帮手、带徒弟,对雇请较多帮工的,不宜提倡,也不要急于取缔。而应因势引导,使之
以不同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
创社队活动新局面的报告》对雇工经营给予肯定和支持,全市雇工经营的企业和人员明显增
加。
  1984-1990年,哈尔滨市乡镇企业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期,雇工经营也成为全市乡镇
企业主要的经营形式之一。尤其是户办、联户办企业迅速发展,给雇工经营提供了广阔的市
场。1990年,户办企业雇工7人以上的有203户,雇工人数达122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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