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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工制度
哈尔滨市乡镇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有着不同的形式。主要有
亦工亦农制、固定制、合同制、聘用制、学徒制。
亦工亦农制 1958年秋,黑龙江省委召开巩固提高人民公社现场会,对农村专业队提出
“也要亦工亦农,不要过份强调专业”的要求,使用工比较稳定的专业队模式开始发生变化。
根据农时变化来调节专业队的用工,亦工亦农制开始实行。
1965年,全市农村为安排剩余劳力,普遍开展多种经营,但其用工制度没有改变,依据
农时变化,农忙务农,农闲从事多种经营。同年,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大力发展农村副业生产”的指示,哈尔滨市滨江区委、区人委成立了多种经营办公室,全区
范围内掀起了冬季副业生产高潮。12月末,全区参加副业生产人数达11800多人,其中搞亦
工亦农的3800多人,以务农为主,农闲务工。至1965年底,全市农民除在当地搞工副业亦工
亦农外,还在农闲时进城劳动。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亦工亦农劳动制遭到批判,随
之被取消。
80年代初,全市执行亦工亦农制度的社队企业虽然大大减少,但亦工亦农的用工制度在
个别地方仍然存在。1980年太平区团结公社有劳动力6000多人,按农业、畜牧业生产所需劳
动力安排之后,还剩余三分之一劳动力没活干。由于大办了社队企业,不仅安排了1800多人
亦工亦农社员,还安置了1000多名回乡和城市下乡青年。
1983年后,随着全市乡镇企业用工合同制的实行,亦工亦农制生产方式只在联户和家庭
企业中实行,同时也有一部分农民农闲时进城当季节工或轮换工。1988年,哈市农村劳动力
进城从事临时性劳务的有5132人(次)。
固定制 是指乡镇企业对从事各种经营性生产和工作的从业人员未规定工作期限的用工
制度。固定制用工形式从1958年开始实行,1984年后大部分固定制工人改为合同制,1990年
仍有少数管理人员实行固定制。哈尔滨市乡镇企业中实行固定用工制度的从业人员来源渠道:
一是多数未规定工作年限,也未经国家劳动部门批准,但事实上已经成为乡镇企业固定职工
的农民;二是部分人由城镇大集体(即:二轻系统)下放或调入的,1971年按照国务院文件
规定,由临时工、合同工转正的固定工;三是80年代中后期从大中专学校毕业分配到乡镇企
业的毕业生。
合同制 指在全市乡镇企业中,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规定定约双方的责任、权利
和义务,确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实行合同制的职工期限可长可短,合同期满后可以续订,
也可终止。劳动分配上实行多劳多得。福利待遇与固定工相同。80年代初期,全市乡镇企业
在推行“一包三改”制度中,有些社队企业在从业人员中开始实行全员合同制,改固定用工
制度为合同制。1985年,全市有1647个乡镇集体企业改固定工为合同工,占乡镇集体企业总
数72.8%。随着全市乡镇企业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至1990年,全市乡镇集体企业已全部
实行了合同制。
聘用制 指在全市乡镇企业中,通过各种形式公开招聘、录用技术人员和有专长的管理
人员的一种用工制度。哈尔滨市乡镇企业的从业人员大部分是来自技术文化知识较低的农民,
有技术专长的人员较少,为解决技术管理人员奇缺的问题,乡镇企业广开才路,采取多种渠
道与方式招聘人才。
1958年,哈尔滨市农村在大办工业中,社队工业所用工人大部分是刚刚脱离土地的农民,
缺乏懂技术会管理的人材,为此,聘用城市闲散的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帮助社队企业解决
生产门路、生产技术,联系原材料和产品销路等办厂难题。但这些人大部分工作不稳定,经
常在社队企业之间跳来跳去,当时的人们俗称他们为“猴子”。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全市农村
开始大力发展社队企业。为充分利用靠近大城市的优势,选聘了一部分城市企业中退休的老
工人和技术人员到社队企业服务。至此,聘用制得到社会正式承认。1980年,全市社队企业
共聘用了500多名技工、技术员、工程师,培养了上万名自己的技术骨干。道外区万宝公社
社队企业和太平区团结公社聘用国营大中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离退休技术人员到企业
和公司任职、任教、当顾问和从事科技咨询以及经营管理等工作,使社队企业都取得较快发
展,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80年代中期,市委、市政府为了帮助全市乡镇企业解决人才缺乏问题,决定从市内各有
关部门和大中型企业中选派技术管理人才到乡镇企业工作。1985年,全市乡镇企业通过采取
人才交流、技术协作、高薪招聘等用工形式,从市内外共聘用各类专业技术管理人才1222人,
其中博士1人,高级工程师1人,工程师126人,助理工程师51人,管理人员29人。1986年,
市乡企局针对乡镇企业技术管理人才匮乏的实际情况,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从市内各有关
经济管理部门和国营大中型企业中选派200多名技术、管理干部到乡镇企业工作。
1987年,市政府下发《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市人事局制定了鼓励专业
技术人员支持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的25条优惠政策,全市下派到区街、乡镇的专业技术管理
干部330人。1988年,全市乡村集体企业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公开招聘(招标)等办法,吸
引“能人”到乡村集体企业领办、承包,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仅团结、群力两个乡就已聘
用高级工程师、硕士研究生、退休技术工人及各类技术管理人才250多人。1990年,这种用
工形式已成为全市乡镇企业的主要用工制度。
学徒制 是指在乡镇企业生产劳动过程中,接受指定的师博或熟练工人的指导,学习生
产技术,享受徒工待遇的一种用工制度。学徒制一般为三年,有的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
适当缩短技术比较简单的工种学徒期限,延长技术特殊而又复杂的工种学徒期限。学徒工在
学习期间,由所在厂方按月发给生活补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学徒工
期满,经考试合格的,成为正式工人,可单独上岗生产,工资定级。这种用工制度在社队企
业诞生之初就已产生,直到1990年仍然存在。
二、工资制度
哈尔滨市乡镇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采取了不同的计酬方法。1956年前,哈尔滨市农村只
有手工作坊和店铺,个体手工匠人自劳自得,作坊和铺店内的帮工与学徒由业主付给一定报
酬。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转入农业社的手工匠人和兼营手工业者,在农业社内与农业劳动
力一同记工计酬,实行“工分制”。1957年后,社队企业阶段,普遍采用工分制,从业人员
的劳动报酬是随农业评工记分,报酬不能超过社员的最高限额。企业中非农业职工的劳动计
酬采取计件、计时或等级工资制,工资水平随企业经济情况参照国营或二轻职工的工资水平
而定;对分散经营者,采取交钱记工分的办法,由生产队根据他们的收入情况和技术高低合
理评工记分,统一参加分配。80年代初,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队不再统一分
配,亦工亦农人员集体记工计酬的工分制随之取消,计酬办法改为“在厂劳动,在厂内分配”,
普遍实行各种形式工资制。1982年后,全市郊区社队企业普遍开始推行计件工资、浮动工资、
奖励工资、联销工资、联利工资等多种工资形式。1985年,有1954个乡镇集体企业改固定工
资为计件工资、浮动工资,占全市乡镇企业总数的92.3%。1986年以后,全市乡村办企业
普遍实行了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分成工资等多种工资形式。至1990年,全市乡镇企业一部
分实行浮动工资,大部分实行奖励工资、联利工资,还有的实行包工工资制。全市乡镇企业
从业人员的工资制度,在乡镇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创造了不同的计酬方
法。
工分制 农业合作社、人民公社时期,计算社员劳动报酬采取工分制,即厂评等级、队
记工分,厂队结算,回队分配。1956年,全市郊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中的工副业专业队的
计酬形式是记日工分,按季预支,年终结算。1961年,在哈市郊区社队企业中,一些生产项
目和收入比较稳定的企业实行计件工分计酬法。但有些企业仍实行记时工分办法计酬,不论
干好干坏、干多干少,都是按评定的等级记固定工分,这种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不利于调
动劳动积极性。直到70年代中期才得以改变。1974年,有些社队企业开始将固定工分制改为
计件工分、浮动工分制。70年末期,全市社队企业普遍实行了超产加奖励的工分制度,有些
社队企业还将工分制改为工资制。1982年后,全市社队企业实行多年的“工分制”由工资制
所代替。
固定工资制 哈尔滨市社队企业劳动计酬除工分制外还采取工资制,但不同发展阶段工
资制的形式也是不同的,固定工资就是其中的一种,是从业人员“在厂劳动,在厂分配”,
参照城镇国营或集体所有制同行业工资制度评定出工资等级,根据评定的工资等级标准,按
月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社办工业企业户口在集镇、吃国家统销粮的职工,60年代
城市下放职工,以及吃公社自筹粮的职工实行固定工资制。在大队办工业企业中,一部分经
济效益较高的工厂实行固定工资制。这种工资形式80年代中期被取消。
计件工资制 它是从业人员在完成合格产品数量或作业数量前提下,用规定的计件单价
来计算劳动报酬,实行多劳多得的一种工资形式。60年代初,一部分社办工厂曾实行计件工
资制。60年代中期以后逐渐取消,实行固定工资制,即参照国营企业的八级工资制管理劳动
工资。70年代中期,一些企业中又开始实行计件工资。1978年后,由于生产项目比较稳定,
有定型产品,供销正常,有严格的质量检验标准、先进的劳动定额、健全的验收制度,计件
单价计算准确,经济效益比较好的乡镇企业中,大部分推行了计件工资制。
奖励工资制 是乡镇企业对从业人员在完成标定的日(或月)工作量外,超额部分按一
定比例增加工资,以及对企业的特殊贡献所给予的报酬,是从业人员基本工资外的劳动报酬
部分。1958年,有的社队企业开始实行奖励工资制。60年代初又改为计件工资加奖励。“文
化大革命”中,这种分配制度遭到批判。1980年,市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成立,在全市推广
“五定一奖”分配方式,哈市郊区485个企业中,有216个企业实行“五定一奖”分配制度。
1981年6月,市社企局制定了《关于实行社队企业利润、产值、收入、管理费四项指标超额
奖励的试行办法》。1983年4月,市社企局又下发了《关于我市社队企业管理费收缴和奖励
办法的补充通知》,并制定了《关于实行经济责任制超额奖励的试行办法》。同年11月,市
社企局转发了市经委《关于执行优质产品质量奖的几点补充规定》。1984年4月25日,市社
企局、市财政局联合转发了省社企局、财政局《关于实行经济责任超额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初,市乡企局针对部分区、县、乡(镇)对承包合同不敢兑现奖金的情况,下发了
《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的14条意见》。至1990年,各种不同形式的奖励
工资制仍是全市乡镇企业采用较广泛的一种工资形式。
职务工资制 是乡镇企业对从业人员以职务为依据确定工资的形式。这种工资标准是根
据从业人员工作的繁简和责任程度等因素来确定的,主要针对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在
乡镇企业中,这种职务工资只同从业人员所担任的实职挂钩,不同享受某一职级的待遇挂钩,
在变动岗位或职务时,其工资也随之变动。80年代初期,全市乡镇企业试行经济承包责任制
时,一些企业对主要管理者和技术高、有贡献的能人开始实行职务工资制。对调动从业人员
工作积极性,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发展乡镇企业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浮动工资制 从原基本工资与相应工资中,扣除部分或全部,与企业奖金利润捆在一起,
随企业经营好坏、职工贡献大小计发工资,有全浮动与部分浮动2种。80年代初,企业实行
承包经营责任制后,大部分乡镇企业开始改固定工资制为浮动工资制。至1990年,仍有一些
乡镇企业实行这种工资制度。
联销工资制 80年代初,乡镇企业为解决原材料采购难和产品销售难的问题,在实行经
营承包中,对供销人员的工资采取供销经济指标承包或分成的一种专业工资形式。企业年初
确定购销指标,包给采购员和推销员,各负其责,保购保销。有些企业对供销员实行"任务
包干、按劳取酬,超奖减扣"的工资形式,按确定的购销指标承包,超额完成部分供销人员
按比例分成,完不成任务受罚。有些企业实行对供销人员不发固定工资,按购入数量和推销
额提成作为工资。这种联供、联销计酬形式解决了供销人员吃企业"大锅饭"的问题,可充分
调动购、销人员的积极性,对保证企业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起到了一定作用。1980年,道
外区社队企业中供销人员普遍采取了联销工资形式。同年9月,市社企局召开供销工作会议
时,推广了道外区社队企业实行联销工资的做法。1981年以后,全市社队企业在供销人员中
普遍实行了这种工资形式。
联利工资制 80年代初,社队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后,在改革分配制度中出现的一
种工资形式。实行利润分成或联利工资的基本作法有2种:一是超额利润按比例分成,即实
行利润包干,死上缴、活分配的分配方式。上缴乡(镇)利润定死不变,超额部分企业与职
工按比例分成,一部分为职工工资,一部分企业留用。二是全部利润分成。即分配不定基数
而定比例,企业和职工按利润比例分成,一部分企业留用,一部分为工人的工资。这种分配
方法对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都有好处。80年代初,南岗区、太平区的一
些社队企业实行利润大包干,本着“交足税、留够利、剩余部分搞分配”的原则,推行超利
归已,亏损包赔联利工资制。1990年,大部分企业已实行联利计酬的工资形式。
包工工资制 企业将生产数量、质量、消耗费用、完成产品期限、工资总额等以合同形
式承包给集体或个人,完成合同后承包者再按每个成员的贡献大小或签订的合同付给工资。
这种办法在生产任务不固定或流动生产时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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