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计划管理
1952年,国家正式颁发《国营农场农业经济规章》,明确规定“农场必须制定生产、财
经计划……必须在计划规定下,进行组织一切生产工作”。国营农企事业进入计划管理的初
级阶段。
哈尔滨市政府农业处主管全市农业计划工作,计划指标由市财政经济计划委员会下达,
指标控制较为单一。农业植物种植计划,只有苞米、大豆、谷子、高粱的种植面积;畜牧业
有马、牛、驴、骡、羊指标;水产品只有捕捞指标。农企事业单位根据下达计划指标组织生
产。
1954年,哈尔滨市农业局成立,根据国家计划管理要求,设立了计划财务科,负责农业
企业生产计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1958年,在总结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基础上,哈尔滨市农业局加强对计划工作的管理,各
农场相继成立了财务股,计划工作列为财务股的工作内容,设有专职或兼职计划人员。同时
建立了统计报告制度和一整套原始记录,使计划工作逐步走向正轨。
1961年,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重申:“国营农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直接计划。其
农业生产和农副产品交售计划指标应由农场直接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需要编制
计划下达。但各种作物的种植面积和比例,应由各场在保证完成国家交售计划的前提下,与
生产队共同研究,因地制宜地确定”。由此,农企事业单位的生产、销售纳入国家计划,基
本建设计划也统由国家管理。粮食按规定上缴国库;生猪,按计划交给食品加工部门;奶粉、
炼乳、白酒等产品由国家烟酒公司统一收购。计划内产品不准自行销售,收购由国家统一定
价。
1962年,哈尔滨市人委根据国家规定,对农企事业单位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工作,农
企事业单位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内管理,从此农企事业单位正式列入了国家计划经济管理。按
照国家各项计划组织生产,原料由国家供应(主要原料如煤、电、饲料等),如期完成向国
家交售产品计划。
1968—1971年,市属农企事业单位划归滨江区管理。期间,生产计划指标以行政命令代
替,计划管理失去严肃性,较普遍的出现了“超建、超购、超支、超编”的现象。
1972年,重新组建市农业局,设有计财组,加强计划指标管理,蔬菜生产不仅下达生产
总量计划,还要下达品种、面积和单产指标,大牲畜不仅下达存栏数,而且下达出栏头数。
1973年,市农口分别成立了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水产局,市农机处、市水利处,农
企事业单位同时分由各局、处管理,各局都设立了计划科,分管计划工作。
1975年,市牛奶公司成立,将原来商业局管理的鲜奶收购站和畜牧局管理的各奶牛场划
规该公司管理,实行产、加、销一条龙的计划管理。
1982年,哈尔滨牧工商联合公司成立,将市属各畜牧企业组成松散型联合体。后又将牛
奶公司主管的各奶牛生产企业划归市畜牧局管理。全市鲜奶的生产、收购、加工和销售计划
由市牛奶公司平衡安排。
1984年,哈尔滨市被国务院批准恢复计划单列市,计划直接与农业部计划司进行衔接协
调,同时受市计划委员会指导。
1985年,鸡蛋放开经营,实行议价粮、议价蛋,从而突破了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为农企
事业打开了商品经济大门,对完成国家任务剩余的产品,可在市场自行销售。
1986年,哈尔滨市计划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暂行规定》,对基本建设
的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验收等有了明确规定,从此,农企事业基本建设计
划工作走上了程序化、科学化的轨道。
二、财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哈尔滨市农企事业生产规模小,生产项目单一,实行预算外
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基础薄弱。
1950年3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员会发出训令,要求建立并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各企业主
管部门草拟各单位的统一会计制度草案。根据训令,结合实际,哈尔滨拟定出企业的统一会
计制度,对贯彻经济核算、加强财务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1954年,根据国家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统一规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地方
国营哈尔滨市农场财务会计制度暂行草案》,明确会计记帐规则,统一实行借贷复式记帐法,
使财务管理达到了初步规范化,结束了国营农场会计管理的混乱局面。
1955—1961年,由于国家对农企事业实行预算外管理,企业除向国家交纳税金外,不再
交纳各项费用,企业盈利留利,亏损自补。由于国营农场规模小,生产项目少,财务核算都
采取场级核算办法,即各班组(队)每月末向场部财务室报生产物资消耗表、产品完成统计
表,由其计价测算盈亏,上报主管场长。
随着国民经济恢复和“一五”计划的实施,各农场会计人员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核算制度
的各项规定,绝大多数单位帐面清楚,帐目和报表及时、正确。但会计监督没有渗透到经济
生活的各个领域,财务分析在提高经济效益中尚未发挥作用,财务会计指标粗糙,财会管理
处在事后算帐阶段。
1962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财政经济工作上采取重大措施,作出了《关于彻底清
仓核资,充分发挥物资潜力的指示》,市人委根据党和国家规定,对农企事业进行了全面清
产核资,并将哈尔滨市国营农场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内管理,即企业盈利上缴市财政,亏损由
市财政退库。同时,哈尔滨市农垦企业归口黑龙江省农管局管理,农牧企业归口黑龙江省农
业局管理。财务、会计报表由各农场上报哈尔滨市农业局,汇总后上报省级对口主管部门。
从此,哈尔滨市国营农场纳入国家计划经济管理轨道,财政部门配合企业主管部门参与对企
业各项经济活动的决策和监督。
1968—1971年,市属农业企业由滨江区管理,纳入区级预算。
1979年2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国家农垦总局关于农垦企业实行财务包干的暂行规
定:“从1979年起到1985年,对农垦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亏损不补,有利润自已
发展生产,资金不足可以贷款的财务包干办法”。预算内16个国营农牧场均实行了这一办法,
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1984年,哈尔滨市恢复计划单列市后,农牧渔企事业的财务计划、会计报表除直接报送
国家农业部外,同时报送市财政及省有关归口部门。基本建设所需资金主要向国家农业部请
拨。同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对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做了明确
规定,使农企事业会计核算有了依据。当年,哈尔滨市财政对农企事业单位实行“财务包干”
办法。
1985年10月,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了《关于“七五”期间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的
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家对农垦企业本应同其它国营企业一样实行利改税,但考虑到目前
全国农垦企业盈利水平仍然很低,许多企业的农业生产条件仍然较差,经营单一的状况还未
从根本上改变,实行利改税还有许多困难,因此决定‘七五’期间国家对农垦企业继续实行
财务包干,待条件成熟后再实行利改税”。即(一)国营农牧场、国营农工商联合企业,一
般实行盈利不交,亏损不补,自负盈亏;(二)个别确因自然条件太差,暂时还有亏损的国
营农牧场,必须限期扭亏。在限期内实行“定额补贴”或提出拨给一部分亏损补贴,以“扭
亏措施费”的方式给予扶持,促其尽早扭亏。凡逾期仍未扭亏者,停止上述补贴或扶持等。
三、物资管理
1953—1957年,农企事业单位物资供应执行国家统一计划,即由主管部门同市物资局按
共同确定的项目和定额,核定物资供应计划量,实行计划供应。
1958年后,国家物资供应偏紧,不能满足需要。因此,对农企事业的物资供应渠道既有
计划供应,也有计划外供应。
1973年,哈尔滨市农业局再度恢复,局属农企事业需要物资计划,由农业局按年向市计
委和物资部门提报,市计委和物资部门根据物资来源进行综合平衡后,在全市计划会议上正
式将年度物资供应计划指标下达到主管局,主管局再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按企业、按项
目具体落实。具体供应方式是由主管部门开出物资调令,企业到指定的物资供应部门办理购
货、交款、提货手续。计划内指标限期供应,过期指标作废。
1978年,物资供应实行“双轨制”,计划内供应的物资,按物资部门要求实行“指标到
局,物资到厂”。计划外供应的物资由企业自行采购。
1986—1990年,进一步深化改革物资供应体制,企业所需物资主要靠市场调节,自行采
购,主管部门不再有计划内的物资分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