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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农业》
 
 
第一篇 土地制度与农村经济体制
 
 
第一章 土地制度
 
 
第一节 封建土地制度
 
 
  清乾隆元年(1736年),哈尔滨开始大面积耕垦,土地主要归皇朝占有。实行八旗田制,
按官职、功绩分给职田,庄丁按人数分给等份土地,每个正丁分土地450亩,规定20年内不
纳租税,20年后向苏拉缴纳京旗租。
  乾隆二年(1737年),呼兰地方设立官庄,清政府令盛京将军于八旗开户人内选能种田
壮丁400名,携带家口前往开垦,每名壮丁拨给土地60亩,盖草房2间,每10丁合编一庄,共
设官庄40所。每丁给冬夏衣帽、口粮、种子,每庄给牛6头。
  乾隆六年(1741年),呼兰县设70个官庄,选闲丁拨地开垦,每名闲丁拨地60亩,给房
2间,每间房给白银4两5钱,令其自行建房。呼兰所属有闲荒9段,1800多万亩,堪可试垦,
邻近居民闻风而至,垦地12万多亩,试垦3年,先交押荒租钱,5年后按年起租。每垧押荒租
2吊100文,现租660文,在于荒沟等处,招垦荒户4100多人,新垦荒地225000亩。
  乾隆九年(1744年),清政府从北京生计贫困的京畿八旗拨出1500户,到阿城县亚沟
(杨树乡八道冈)、海沟(料甸乡海沟河两岸)、洼浑(料甸乡永胜村),每处建立8个屯,
总共24屯,实行屯田制,由朝廷拨款建房、打井、买牛、围旗地、大面积垦荒、习种庄田。
  清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吉林将军富俊调盛京(沈阳)一带旗人176正丁(户)到
双城子(红旗满族乡)建屯,其中正红旗5个、镶红旗2个及附属4个(半截沟、南沟、徐家、
新城)。
  光绪三十年(1904年)实行旗地升科,按7折交纳租税。旗地升科后,清政府废除了汉
人不准购买旗地的禁令,允许旗人与汉人自由买卖田产。此后,大部分土地逐渐被满族和汉
族的地主占有。据1946年土地改革时统计,市郊顾乡、松浦、太平、香坊4个区有耕地54万
亩。顾乡区新发村地主、富农占有土地90%,而人口只占总人口的5%。张家窝棚屯41户,
200口人,耕地1800亩,大地主吕士昌(外号吕三央子)就占有1500亩,还有草甸子15000亩,
每年仅收地租就有1000石粮食。香坊区柞树林村有56户,其中36户没有土地,全村有5530亩
土地,大地主徐文泮一家就占有2400亩,且在吕家油坊、坝墙子还有土地682亩。松浦区有
地主、富农315户,占有土地98500亩,而5900户贫苦农民仅有土地1400亩,平均每户占有土
地0.24亩。
  地主阶级长期剥削广大农民的主要手段是雇工种地、出租土地、放高利贷。
  雇工种地,分年工、月工、日工。年工又叫抗大活,时间每年农历正月至十月。月工分
春月、秋月,春月农历二至六月,秋月七至十一月。年工和月工,按被雇用农民的年龄大小、
身体条件、劳动技能,分担打头的、赶车的、跟做的、放牧的、做饭的。被雇用农民还要找
保人,与地主签立契约。地主对雇用农民规定劳动量,夏锄时铲大豆、玉米3个人工铲1响地,
铲高梁、谷子5个人工铲1垧地,春、夏、秋长工每日劳动时间16—18个小时。杂工推碾子1
天4斗粮,还有挑水、扫院子、清除厩粪,晚上喂马。下雨天长工不能出工在屋里扒麻。
  出租土地,地租分活租和死租。活租又叫耪青,分里耪青和外耪青。里耪青,土地、牲
畜、农具、种子全由地主负责,秋收的粮食70%归地主,30%归耪青者。外耪青,地主只负
责缴纳地税,牲畜、农具、种子由耪青者负责,秋收粮食30—40%归地主,其余部分归耪青
者所有。死租,不分年景好坏,每垧地规定租粮1.5石到2石,租粮按高粮、大豆、谷子平
均缴纳,租地户还要向地主交押租钱,上等地每垧35元,中等20元,下等15元。
  放高利贷,分放粮、放钱。农民缺吃少穿、生老病死,向地主借贷,春借一斗粮,秋还
1.5斗,还有春借谷子,秋还小麦。借钱分月息、年息,月息1分5厘,高者2分,年息3分,
高者5分到10分。10分利息,农民称其为“驴打滚”(十分利)。许多农民因旱涝灾害歉收
或绝产,只有借用高利贷,还债压得农民喘不出气来,有的卖儿卖女、倾家荡产、流离他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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