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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农业》
 
 
第六篇 林  业
 
 
第二章 植树造林
 
 
第七节 封山育林
 
 
  哈尔滨封山育林工作始于1949年。当时,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
的“保护森林,并有计划地发展林业”的精神,在阿城县平山镇八里川屯首先建立起中和森
林抚育站,在5个山区的区政府各设2—3名护林员,负责对山区林木进行封闭管护工作。不
准随便进山砍伐树木,依靠自然力以及森林群落演替规律培养森林。在封山育林的同时,向
当地人民群众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封山育林的规章制度及有关林业生产的方针政策。
  1950年成立中和森林经营所,开始国营造林,并与附近乡、村的农民实行“公私合营”
造林,即国家出苗木、出技术指导,群众出劳力造、育、管。成林后国家和个人二八分成。
至1957年,封山育林达60余万亩,约占山林总面积的50%。同时发动群众制定乡规民约,共
同遵守,共同监督,护林有功者奖,毁林者罚。
  1956年,党和国家提出“十二年内绿化祖国”的号召,进一步掀起了群众性植树造林的
热潮,涌现出一批典型造林模范。1958年随着“三自”方针的执行,国营林场和群众造林发
展较快。昔日被日伪破坏的林地逐步得以恢复。
  “文化大革命”期间,封山育林事业被破坏。10年间被乱砍盗伐的山林面积达40多万亩,
损失木材近百万立方米,一些好林地被剃了“光头”,更多的林地被“拔了大毛”,严重地
破坏了林相。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81年3月8日发布了《关于保护森林发展
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对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提出当前
林业调整和今后林业发展的战略任务,稳定了山权、林权,落实了林业生产责任制。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落实
林业生产责任制的通知》,1981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稳定山权林权领导小组,由主
管林业工作的副市长董彬任组长,下设办公室,负责解决林业建设中长期没有解决的问题。
贯彻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大力造林、育林和义务植
树等项方针政策。由市林业处抽调有关区、乡(镇)12名林业干部组成“三定”(稳定山权
林权、划定林业用地、制定林业生产责任制)试点工作组。首先查清林木权属,发放林权证,
稳定林权,安定民心;其次划分林业用地;三是安排了林业生产计划;四是建立健全林业生
产责任制,签订合同,使林业单位和个人有权、有责、有利,把三者利益密切地结合起来,
真正体现出“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五是建立健全乡规民约,村民制定了护林公约,
坚持护林有功者奖,毁林者罚。充分调动了广大群众和各行各业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
1982年,哈尔滨市农业办公室向各区、乡(镇)正式发出文件,肯定了贯彻林业“三定”试
点工作的经验,提出了下步工作意见,要求各区、乡(镇)在林业“三定”工作中参照执行。
  1985年,国家实施《森林法》,封山育林事业法制化。哈尔滨先后四次划定封护区、封
护场;乡(镇)、场划定封护山、封护沟、封护坡。在“划定区域、明确责任、承包到户、
国群结合、严明法纪”等一系列有效措施的基础上,坚持不懈的封山育林,有计划的植树造
林。至1990年,已经基本上消灭了大片的光山秃岭,被封护的盗伐迹地已经郁闭成林,残破
林地已经接近采伐利用的林龄,人工幼林更是生机勃勃,长势喜人。封山育林面积已经恢复,
并略有发展。更新造林面积已达到200万亩,次生林抚育64.7万亩,低价林改造5.6万亩。
生产木材85.63万立方米,各种小木农具1100万件,烧木炭5.02万吨,采集各种种籽14.7
万公斤,上缴利润7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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