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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次:2004.1(总第21期)
类别:
领导讲话
宋洪军做关于《哈尔滨市地方志学会章程》(修改草案)的几点说明
宋洪军
各位理事、同志们:
《哈尔滨市地方志学会章程》(修改草案),是在原《章程》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制订下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进行修改的。这次修改,在总体结构上没有变动,仍为六章。只是在具体名文上进行了调整、补充,文字上做了修改,由原来的20条改为22条。就修改的主要内容加以说明:
一、关于总则
为了更加确切地阐明本会的性质、指导思想,对第一章的第二条和第三条进行了修改。
1、在第二条中加"为非营利性质的地方志学术团体",更进一步明确学会的性质。
2、为学习贯彻好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六次代表大会精神,原第三条中"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修改为"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改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将"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修改为"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二、关于第二章
为了表达得更确切些,将原第二章题目"任务"修改成"业务范围"。在原章程4项业务基础上增加了1项,即章程草案中的第一项"广泛团结全市从事地方志编修、整理、研究、教学、出版等方面的人员,培养有志于方志事业的人才,提高地方志队伍的理论、业务素质。" 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体现学会的重要任务和努力方向。在原第2项中增加"对修志实践中提出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在原第3项中增加"办好《哈尔滨史志》刊物",目的是使学会的业务范围更加明确,重点突出。
三、关于会员
1、为了更加明确会员入会的程序,将原第八条会员入会内容修改成3项内容: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同意三项内容。
2、原第九条会员享受的下列权利中,由原章程的4项增加了1项,即章程草案的第三项:"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会员论文可在《哈尔滨史志》上优先发表"。
3、为加强对学会会员的管理,增加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增加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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