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志学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2003年12月24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哈尔滨市地方志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Association of Local Records Harbin。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有志于研究、编纂地方志的专业工作者和业余爱好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中国地方志协会、黑龙江省地方志学会和哈尔滨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为非营利性质的地方志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地方志工作者和有关社会力量,开展方志学和地方史理论研究,为繁荣发展地方志事业贡献力量,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是哈尔滨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广泛团结全市从事地方志编修、整理、研究、教学、出版等方面的人员,培养有志于方志事业的人才,提高地方志队伍的理论、业务素质;
2、开展方志学和地方史理论研究,宣传、普及地方志知识,培养修志人才;
3、掌握全国修志动态,对修志实践中提出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开展学术交流;
4、办好《哈尔滨史志》刊物,组织地方志优秀成果评审及优秀论文评选;
5、整理地方文献,开展市情调研,为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施政决策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接纳市属各区、县(市)及市直各部门的地方志办公室为团体会员;接受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专兼职修志工作者、业余爱好者及有志于地方志事业的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同意;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获得本会会员的优先权,会员论文可在《哈尔滨史志》上优先发表;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4、团体会员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领导学会工作。日常工作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并设专职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会费外,主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提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如终止活动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