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专题  
 
 
《商业 物资》
 
 
粮食
 
 
【粮食购销体制改革】
 
 
    按照《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通知》精神,哈尔滨市于4月1日起,提高粮食统销价格。按照购销同价的原则,3种粮食(面粉、粳米、玉米)中等质量标准品种的统销价格,每500克由0.235元提高到0.347元。其它粮食品种的统销价格也按购销同价的原则相应提高。属于口粮转化的大众化粮食制成品以及其它以平价粮食为原料或辅料的相关产品,在调价后原料进价基础上,加合理费用和微利核定作价。为了不使城镇居民的实际生活受到影响,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对城镇居民采取粮价补贴的办法,随职工工资发放。具体补贴标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在职职工,每人每月补贴5元;离退休人员,按在职职工标准补贴;国家供应口粮并定期发给生活费的民政优抚救济对象,每人每月补贴5元;按计划供应粮食的中小学民办教师、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每人每月补贴3元。这次提高粮食统销价格,没有对菜农实行提价补贴。在价格改革期间,为了满足居民购买前3个月证存粮食的需要,粮食部门采取了3项措施:一是组织好粮食的调、加、运,保证充足的粮源。粮食加工企业昼夜加工粮油,保持了市区粮油库存充足,仅成品粮库存就达14万吨,豆油库存达1.5万吨,汽车队昼夜拉运,满足了居民购买粮油需求。二是安排了居民购买1至3月份存粮。居民可凭证按原统购价在3月31日前购买当年1、2、3月份存粮,也可先开票交款、后取粮油。三是粮店普遍延长营业时间,取消定休日,为居民集中购买存粮提供了方便。
    11月1日,省政府出台了粮食减购放销、敞开经营改革措施。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和部署,哈尔滨市采取了以下具体实施办法:第一,对五县(市)和郊区的粮食定购任务,从1992年度秋粮收购起,按21.4%比例调减,即由过去国家定购任务35.54万吨调减到27.93万吨。第二,自1992年11月1日起,除军需粮油外,其他用粮取消平价供应,实行市场价格,敞开销售。黑龙江地方粮票和哈尔滨面食票自行失效,全国通用粮票在全市停止流通使用。第三,在1992年12月31日前,对居民当年10月份以前粮证存粮(油)和居民手中的粮票、面食票,按现价供应,过期自行失效。居民购买粮证历年存粮(油),存啥给啥,凭粮票可在限定时间内供应粗粮或大米,凭面食票供应面粉或挂面。集体伙食单位按原办法供应到10月末,过期不再供应。12月31日前,居民迁取10月份定量内全国粮票,按原规定办理。11月1日后,迁取全国粮票凭单位介绍信到居住地粮管所(中心店)办理,每市斤收取O.10元平议差价款。第四,粮价放开后,保留城镇居民粮食关系,粮证由居民自行保管,册籍底卡由粮店改为粮管所(中心店)统一保存。对出生、死亡和迁移人口,在居民居住地的粮管所(中心店)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五,对职工粮价补贴,市政府决定:职工每人每月补贴6元,大中专(含技校)学生、中小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补贴4元。各类优抚对象的粮价补贴,由民政部门发放。五县(市)粮价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当地自行决策。第六,市政府决定建立粮食储备制度和市场风险基金制度,做到有备无患。在实施这项改革中,粮食部门采取库厂加工连轴转、车队昼夜拉运粮油、粮店延长营业时间、居民先开票交款后取粮油等一系列措施,保证了市场稳定、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措施的顺利出台。(王广学)
 
     
  附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