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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哈尔滨市2010年度地方志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哈志办发〔2010〕20号
各区、县(市)地方志办公室,市直各委、办、局及中省直在哈有关单位地方志办公室:
2010年,全市广大地方志工作者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开拓创新,较好地完成了本年度工作目标,为发展地方史志事业作出了卓越贡献,成为我市文化建设的一大亮点,为服务哈尔滨“北跃、南拓、中兴、强县”的发展战略做出了应有地贡献。为了学习先进,弘扬“淡泊名利、敬业奉献、存真求实、开拓进取”的修志精神,推动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不断增强全市地方志工作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市地方志办公室决定表彰一年来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地方史志事业为经济发展服务、为全局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社会大众服务,健全和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评出作风优良、业绩突出、真正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先进典型,以激励士气,鼓励创新,在榜样力量的感召下努力工作、奉献自我,推动地方志事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二、评选原则
1.公开、透明、公正、公平,不走过场。
2.实事求是,坚持条件、业绩优先,上级领导认可、同行认同。
3.坚持民主集中制。
三、评选范围
此次评选范围为哈尔滨市各区、县(市),市直有关部门及中、省直在哈有关单位的地方志办公室及修志工作者。各区、县(市)志办工作人员(包括聘用人员)5人以下者可评选先进个人1-2人,5人以上者可评选先进个人2-4人,原则上不评选不直接参予修志的有关领导。
四、评选标准
(一)先进集体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努力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为地方志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2.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领导重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健全,“一纳入、五到位”得到认真落实。
3.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紧紧围绕新时期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工作目标,用科学、先进的理念指导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出色地完成年度续志工作任务。
4.积极开展地情资源开发利用、修志资料年度化工作,区、县(市)志办在编辑出版年鉴、加强“馆、网”建设和开发中间成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5.干部职工队伍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具有积极向上的团队精神和优良的工作作风,在培训修志队伍、钻研方志理论方面取得明显成果。
(二)先进工作者
1.全面准确地理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善于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2.具有“淡泊名利、敬业奉献、存真求实、开拓进取”的修志精神,不畏艰苦,乐于辛苦,甘愿清苦,潜心修志。
3.承担本单位重要工作任务,热爱史志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识大体、顾大局,重协作,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充分发挥骨干带头作用,成绩显著。
4.具有较高的理论思维能力、明辨是非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开拓创新能力;能够主动接受和争取领导,与同志间相互团结协作;积极开展方志理论研究,撰写理论文章,取得明显效果。
5.有下列行为之一不予评先;违反各类政策法规者;不参与地方志工作;不服从工作安排 ;遇事争吵,语言粗俗,文明素养差。
五、评选方法
1.按程序逐级申报。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选的方式进行。由推荐单位写出拟推荐先进典型的事迹材料,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报市地方志办公室相应业务指导处,经审核后报评选领导小组审定。
2.保证评选质量。各级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推荐具有代表性、典型性、事迹突出、群众公认的先进典型,重点向一线修志工作者倾斜。
3.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填写《哈尔滨市地方志工作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哈尔滨市地方志工作先进工作者呈报审批表》,呈报先进事迹材料(1000字以内)。各项材料请于2010年12月18日前报送市地方志办公室相应业务指导处。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地方志办公室成立全市地方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组织实施工作。
组 长:贺 颖(市地方志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
副组长:杨德胜(市地方志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
宋洪军(市地方志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
赵景新(市地方志办公室副巡视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地志办秘书处。联系电话:86772335,传真:86772386,联系人:刘新惠。
附件: 1.哈尔滨市地方志工作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
2.哈尔滨市地方志工作先进工作者呈报审批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审批表参见表格下载栏目)
发文单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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