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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地方志编撰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志办发〔2009〕7号
 
     
各区、县(市)地方志办公室,市直各委办局,中省直在哈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依法修志,推动全市地方志工作健康发展,经市委12届第51次常委会同意,将地方志编撰工作纳入全市专项责任目标管理。根据2009年哈尔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考评工作的总体要求,按照全国、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全市地方志工作的目标任务,现将《2009年全市地方志编撰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工作。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2009年全市地方志编撰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市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的总体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不断推进地方志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激励和调动各承编单位广大修志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全市地方志工作更好、更快发展,现结合全市修志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全国、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修志,立足服务全市工作大局,全面推进我市第二轮修志平衡发展,充分开发利用地情资源,不断加强地方志队伍自身建设,为推动我市地方志事业更好更快发展,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作出新的贡献。
    二、考核内容
    具体考核内容请参见《2009年全市地方志编撰工作目标考核分解表》。
    三、考核范围
    各区、县(市)地方志办公室,市志各承编单位。
    四、考核方法及步骤
    全市地方志编撰工作目标考核,坚持以加强日常监督为主的原则,采取自检、不定期抽检和巡检的方法,对全市各单位地方志编撰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具体方法步骤:
    1、自查。各单位每季度要对地方志编撰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并将自检情况备案,作为全年目标考核的参考依据。全年要形成书面自检报告,于11月25日前报送市地方志办公室。
    2、抽查。市地志办各指导处室对分管单位地方志编撰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抽检结果作为全年目标考核的依据之一。
    3、巡检。今年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次,由市地志办各处室组成检查组,采取“听”、“查”、“议”的方式分别对承编单位地方志编撰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听”即听工作汇报;“查”即检查佐证材料;“议”即总结经验,找出问题。
    年终考核要结合平时考核情况,评定受检单位分值,最后由市地方志办公室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审定,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市责任办。
    五、评分方法
    全市地方志编撰工作目标考核实行百分考核制,实得分按地方志工作专项目标考核1分进行折合计算,每扣1分,在本单位地方志工作专项目标中减0.01分。
    六、组织领导
    市地方志办公室设立全市地方志编撰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地方志编撰工作目标考核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组  长:贺  颖
    副组长:杨德胜  宋洪军  赵景新
    成  员:赵  犇  曾  欣  李春华  孙世良  石恒林  赵颖雪
    市地方志办公室各处室依据职能对全市地方志编撰工作目标日常监管及考核工作有所侧重。地志办各责任处室负责分管单位的目标日常监管及考核工作。区县指导处负责各区、县(市)地方志编撰工作目标考核;编审指导一处、二处负责市志承编单位地方志编撰工作目标考核;资料信息处会同指导处室对地情资源开发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编研处负责对方志理论研究及参加学会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秘书处负责全市地方志编撰工作目标考核的综合工作。
    七、几点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地方志编撰工作目标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科学定标,完善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地方志工作各项目标的完成。
    2、各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日常的自检自查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落实中的问题,搞好目标的自检工作记录,及时建档立卷。
    3、各单位要注意总结创新,积极探索目标管理督促落实的方法、途径和手段,不断完善丰富工作的思路、方法和机制,采取灵活多样和现代化的科技手段,不断提高地方志编撰工作目标管理督查工作水平。

    附件:2009年全市地方志编撰工作目标考核分解表
    (分解表参见表格下载栏目)
 
发文单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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