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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交通》
 
 
第四篇 公共交通
 
 
第四章 出租汽车客运
 
 
第四节 运  价
 
 
  民国时期,哈尔滨出租汽车较少,运价没有统一规定,多为当面议价或随行就市。
  沦陷时期,出租汽车市内运费有的按时计算,1小时为哈大洋1—2元;在固定的营运路
段内,按固定路段收费,埠头区(道里)至哈尔滨火车站,每人0.1元,埠头区至新市区(
南岗),每人0.15元。流动招揽乘客的出租车仍采用议价方式,特别是婚庆包车、接送病
人一般都是议价。
  新中国成立后,出租汽车数量依然较少,营运活动范围主要在市郊,运价较低。
  50年代末,哈尔滨市政府制定出租车运价,同全国城市出租车运价相比,收费较低,30
年“一贯制”,票价从未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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