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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哈尔滨市区客运市场管理主要体现在对专以载客营运为业的马车、人力车和
汽车的营运资格审定和收捐纳税上,凡遵守规定者,允许其营运。
沦陷时期,市区从事客运的电车、汽车归电业公司和交通株式会社管理,小汽车、马车、
人力车归“工会”、“组合”管理,各自管理营运线路、运价和客运行业各项规定条例的贯
彻执行。
新中国成立后,市内公共电、汽车不参与客运市场营运,由企业按国家计划模式管理;
私人经营的马车、人力车和小汽车,由市和区两级管理。1949年10月—1956年期间,分别成
立小汽车管理所,马车、人力车管理所,按分工管理私营车(船)营运,重点管理市场秩序,
限制违法经营,组织私营车辆走合作化道路。1957—1976年,为将客运市场纳入社会主义轨
道,管理重点是巩固合作化成果,坚持集体经营,执行统一运价,限制私人偷拉私运,严厉
打击非法营运。由于管得“过死”,客运市场发展缓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客运市场逐渐放开,国营、集体、个体、中外合资等多种经
营体制客运业一起上,客运市场空前活跃,竞争十分激烈。为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
1988年,市政府颁发了《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者;1989年,市交
通局成立客运交通稽查大队,以取缔扰乱市场、违章违法、偷漏税费者,维护客运市场秩序;
1990年,市政府颁发了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以进一步强化对市区客运市场的管理。条例明确
规定:公共电汽车、客运联营车、通勤捎脚车要在固定线路营运,小公共汽车(面包车)、
出租车、旅游车和旅社宾馆接站车要在批准线路或经营范围内营运;出租车营运时,按里程
计价收费,不许无故拒绝乘租,不得故意绕道行驶、敲诈勒索,违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直
至停止营业;凡从事客运的车辆进入机场、车站、码头、风景区和宾馆,要按指定部位停车,
不得乱停乱放;凡在市内经营出租汽车、旅游车、旅店业接送客人的车辆,要向交通部门申
报,进行资格审核,符合规定发给营业许可,未办理证照者不准经营;营运车辆要在运营前
办理车辆、人身保险,进行车辆技术状况检测,安装统一标志灯,标明经营单位和车编号,
有里程计价器,张贴公里价格标志;营运时,驾驶员要携带证照、租价标准表,佩带统一服
务标牌,使用统一票据,执行统一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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