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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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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公共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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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共交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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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出租汽车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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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哈尔滨市出租汽车的经营资格和缴纳捐税由警察和工商部门管理。出租汽车
业主为维护自身利益,自发组织“搭客汽车主人公会”,以解决营运纠纷协调经营者之间关
系,做为民间组织,起到了行业管理作用。此后,哈尔滨市成立“小汽车公会”,对全市营
运小汽车经营范围、规则、票价等事项进行协调和管理,并负责向当局反映有关问题,成为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组织。
哈尔滨沦陷后至1936年12月前,由“小汽车公会”继续行使管理营运出租汽车职能。19
37年,日本侵略者推行汽车“组合”制度,出租汽车被纳入“组合”管理。其燃料物资配给、
经营范围等均为“组合”的主要管理内容。
新中国成立初期,出租汽车数量较少,依然由私人经营。1952年,哈尔滨市政府决定私
营出租汽车一部分由市信托公司接管,一部分由市运输公司接管。1954年,哈尔滨市组建“
小汽车斗马车三轮车管理所”,对私营小汽车实施运价、服务等方面的管理。1956年2月,
经过社会主义改造,私营出租汽车全部纳入公私合营组织“小汽车运输合作社”管理范围。
1958年7月,小汽车运输合作社正式过渡为全民所有制地方企业,并改称市卧车公司,由市
公用事业局管理。
1980年后,哈尔滨市出租汽车发展迅速,经营规模不断壮大。为加强管理,有序营运,
其主管部门市公用局按经营体制对出租汽车进行行业管理。国营、合资、集体出租汽车由企
业按照主管上级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管理,做到遵守政策,坚持宗旨,经营规范,服务周到。
分散在市区的个体出租汽车,由各区出租汽车管理站进行管理,做到遵章守纪、规范服务。
1986年初,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市公安局将出租汽车纳入特种行业范畴管理,成立了出租
汽车业管理组,设专职干部负责营运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及对车属者进行行政管理
和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为安全预防需要,普遍推广出租汽车报警装置和防劫持安全装置;
对出租车司机进行防范自护的教育,规定其做到不包庇犯罪,不给犯罪分子提供交通工具等。
为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业的治安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年10月,市公安局、工商
局、公用局联合下发《关于出租汽车行业治安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88年6月,个
体出租车业主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负责建立治安联防,实行编队编组管理,20台车以上编队,
20台以下编组,与队长或组长签订责任书。对利用出租车进行违法犯罪或为违法犯罪提供条
件知情不举的出租车司机,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同年,市政府发布了《哈尔滨市客运出
租汽车管理办法》。1989年,市交通局发布了《出租汽车必须使用计价器的规定》。
国营、集体、合资出租汽车企业中的管理,主要为服务、机务、安全、票务4项管理。
在服务管理上,贯彻“宾客至上,信誉第一”的服务宗旨,规定出租车驾驶员运营服务中要
礼貌周到,语言文明规范;安全管理上,规定出租车驾驶员严禁酒后驾车,不违章行驶,接
受安全检查,遵守安全规则;机务管理上,规定出租车驾驶员必须定时保养车辆,不开“带
病”车;在票务管理上,规定出租车驾驶员必须使用合法规范票据,计价器准确无误,不故
意增加计价里程。
为强化对出租汽车的管理,市交通局运管处设有专司出租汽车稽查管理职能的稽查大队,
各出租汽车公司也设有专兼职稽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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