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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交通》
 
 
第五篇 民用航空
 
 
第四章 航空运输
 
 
第四节 航空运价
 
 
  一、“满航”时期的航空运价
  1939年,“满航”的航空运价实行两种计费价格,即沿铁路线的航段,每客公里收费0
.08—0.12元(伪满币,下同);不沿铁路线航段,每客公里收费0.166—0.168元。
  “满航”1939年,哈尔滨航空运价如下:
  哈尔滨——长 春   21元
  哈尔滨——齐齐哈尔  22元
  哈尔滨——牡丹江   47元
  哈尔滨——佳木斯   54元
  哈尔滨——富 锦   78元
  二、中苏民航公司时期的航空运价
  中苏民航公司于1950年7月开航后,8月对外公布航空运价。1954年5月,北京——赤塔
国际航线航空运价下调50%左右。中苏民航公司北京——赤塔航线航空运价如下:
  三、中国民航航空运价
  1955年1月1日,中国民航局公布全国统一航空运价收费标准。国内航空货物、行李运价
每公斤按航空客票价的1%左右收费;航空邮件每公斤按航空客票价的1.35%收费。
  1958年7月1日,国务院决定中国民航开始降低国内航空客、货运价。全国平均降低40%,
降价后国内航空运价,沿铁路线的航段每客公里收费0.08—0.10元;不沿铁路线的航段每
客公里收费0.13—0.15元。1958年降价后哈尔滨的航空运价如下:
  1971年3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中国民航再次降低部分国内航空运价。全国平均降价幅度
为30%。降低后的国内航空运价,沿铁路线的航段每客公里收费0.05—0.06元;不沿铁路
线的航段每客公里收费0.06—0.07元。1971年降价后的哈尔滨航空运价如下:
  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运价经过几次降价后,使民航国内航空运价远远低于航空成本,并平
均低于国际航空客票价的43%。1974年国家计委决定,从1974年1月15日起,中国民航国内
航空运价实行两种票价。第一种票价只适用于在国内居住的中国公民;第二种票价适用于外
国公民及港、澳、台同胞。从1978年1月1日起,国内航线大型客机实行一等舱和普通舱两种
价格,一等舱票价比普通舱票价约高30%。
  1984年国务院决定,从1984年9月1日起,中国民航航空运价实行“统一运价”和“折扣
运价”两种价格。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实行“折扣运价”;
对外国旅客实行“统一运价”。同时还决定调整部分国内干线航空运价。航空运价调整后哈
尔滨到北京、上海、广州等航线普通客票上调21.5—26.5%。
  为改变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运价长期偏低和航空运价脱离成本的不正常状况,从1987—19
90年的4年间,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运价先后调整过4次。1987年国务院决定,从1987年6月15
日起,在适当调整国内旅客航空票价的同时,对航空货物、邮件和行李的运价按原比率随客
票价格作相应的调整。1988年国务院决定,从1988年7月20日起,对民航的18个点共56条航
线定为旅游热线,其航空运价实行浮动价格。国内旅客、华侨、港、澳、台同胞乘坐规定的
国内56条旅游热线的客票价格,上浮到“公布票价”价格,与国外旅客实行同等价格。从19
89年3月1日起,在规定的国内56条旅游热线的基础上再增加15条,使国内航空旅游热线增加
到71条。新增加的国内15条航空旅游热线中,包括哈尔滨至北京、上海、广州、西安、厦门
5条航线。因此,哈尔滨至北京、上海、广州、西安、厦门5条航线的航空客票价格,从1989
年3月1日起上浮到“公布票价”价格。经国务院批准从1989年9月5日起,民航国内航空票价
进行适当调整。(1)执行国内“公布票价”价格的航线,平均每客公里收费率,没有达到0
.28元的,一律调整到0.28元,平均提价幅度为14.8%;(2)在调整航空客票价的同时,
航空货物、行李运价也做了相应调整。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民航从1990年4月5日起适
当调整国内航线的“公布票价”价格,平均上调14.5%。(1)外籍旅客(包括外籍华人)
乘坐民航国内航线班机的客票价,平均每客公里由0.28元提高到0.32元,其航空货物和行
李运价也相应提高;(2)华侨、港、澳、台同胞乘坐民航国内航班的票价与外籍旅客相同,
一律执行“公布票价”价格;(3)国内旅客航空客票价格不变,规定的71条旅游热线客票
平均每客公里仍为0.28元,其它航线平均每客公里价格仍为0.20元;(4)对旅游部门组
织的旅游团,乘坐国内航班实行优惠办法,即运输旺季优惠3%,运输淡季优惠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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