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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哈尔滨市修筑公路所需经费除少量数额由地方当局拨款外,不足部分由商民、
绅士募资,或通过向民众硬性摊派解决。这期间,修建的公路技术标准低,里程短,经费少。
东北沦陷时期,"国道"修筑经费由伪满洲国交通部拨款,"县道"修筑经费由伪省公署投资。
因财力不足等原因,伪交通部和伪省公署所拨筑路经费,根本满足不了筑路需要。
新中国成立后的50年代前期和中期,由于国家和地方财力不足,哈尔滨的筑路经费没有
正常保障。自50年代后期始,县级以上公路的筑路经费有了可靠来源,即按照财政部和交通
部的规定,从当地收缴的养路费中列支拨款。1976-1990年,哈尔滨市公路征费稽查处共收
缴养路费9.53亿元,从中列支用于筑(养)路的经费总额达2.85亿元,占养路征费收缴总
额的29.9%;而筑路经费,则占筑养路经费总额的60%,达1.7亿元。
乡镇级以下公路的筑路经费来源,一般通过三种渠道解决,即:有的由公路所在区域地
方财政留成中列支;有的由地方农业附加税中列支;有的由公路受益显著的乡镇或村屯全部
或按比例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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