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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至50年代中期,哈尔滨市的公路养护未走向正规,所谓养护只是不定期地进行简单
整修,由公路沿线民众义务承担,其费用十分低廉。
50年代后期始,根据财政部和交通部的规定,国省级干线公路和部分县级公路的养护经
费从地方征收的养路费中立项列支,由省公路主管部门每年拨款。从此,以干线公路为主的
养路经费有了正常来源渠道。未列入省公路交通主管部门拨款范围的部分县级公路和乡镇级
公路的养护经费,由公路所在地的区、乡(镇)政府统筹解决。1972年始,所有县级公路的
养护经费均由省公路主管部门拨款。1983年,省交通厅直属的哈尔滨养路征收稽查处划归哈
尔滨市交通局。为进一步调动养路费征收单位隶属局征收养路费的积极性,省公路交通主管
部门规定,超额增收的养路费除按比例上缴外,留成部分可用于公路养护。这样,养护经费
的来源渠道进一步得以拓宽。随着养路费征收额的逐年上升和养护费用支出额的逐年增大,
省公路交通主管部门拨给哈尔滨市的养护经费数额也逐年增加。
1984-1990年,用于公路小修养护和大中修的资金总额达6123.54万元,其中,小修保
养资金为1212.63万元,大中修资金为3348.01万元,道班房舍资金为148.66万元,养护机
具购置资金为1 014.39万元,处置翻浆水毁资金为225.45万元,绿化资金为174.4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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