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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机动车运价
(一)爬犁运价
哈尔滨地区,营业性货运爬犁从出现到消逝,一直未形成规范性的运价,即没有统一的
运价标准。其运价大多由主客双方根据所到目的地路程远近和所载货运量多少,通过自由议
价方式确定。因此,同样的运距和运量,有的主客将运价定得高,有的定得低,有的则定得
适中。
(二)畜力车运价
民国时期,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的畜力车没有统一的运价标准,通常多采用货主与车主
双方议价或由“中间人”从中协调商定的方法确定运价。但在车流较密集的路段,也有自然
形成的运价,1916年11月30日《远东报》所载:“货运马车每辆用马八匹,车夫二人,一日
索费5元,以12天往返哈尔滨至长春计费60元,货运四千市斤,每百斤运费一元五角”。除
行驶于哈尔滨至长春线路上的载货马车运价是自然形成的外,还有12条线路的载货马车运价
也是自然形成的。
东北沦陷至1938年,以马车为代表的营业性载货畜力车仍未有统一的运价标准,沿袭民
国时期的做法,即通过车主和货主双方自由议价的方式确定运价,因而运价定得高低不一。
据1935年10月《哈尔滨劳动赁表》记载:按天计算运费的货运马车每天运费最低的3元(伪
国币,下同)。1938年4月12日出版的《滨江时报》报道,载货马车运价实行统一:杂货零
担每百公斤运价3角5分;炭焦、石块、石油、石炭(煤)、木材、豆油超过1吨者,每吨2元。
1940年,马车最低运费调整到每天8元。
1950年5月始,哈尔滨市的货运马车有了统一的运价标准,即按松江省运输公司制定的
运价标准收取运费。当时的运价标准是每公斤公里运价为10元东北币(下同,1954年8月废
止)。从哈尔滨往呼兰运送1吨货物,其运费为30万元。同年下半年,货运马车运价有所上
调,每吨公里运价为20355元。
1951年,根据东北局计划委员会的意见,运价下调了17.8%,每吨公里由原来的20355
元下调至16732元。1952年2月,马车运价下调5.7%,由原来的每吨公里16732元下调至166
37元。哈尔滨市区内乙级路面双马胶轮车运价每吨公里为7500元,丙级路面双马车运价每吨
公里为8000元。每增加1公里加收运费20%。5月,根据松江省运输公司新的运价规定,哈尔
滨市往返于外地的载货马车运价平均上调了19%。按新的运价标准计算,哈尔滨至阿城的货
运马车每吨公里夏季运价为2238元,冬季为2686元。
1954年8月,哈尔滨市城区内的营业货运马车开始执行新的运价标准:在乙级路面营运
的,每吨公里运价为0.288元(人民币,下同);在丙级路面营运的,每吨公里运价为0.3
023元。
1955年7月,市区乙级路面上营运的载货马车运价每吨公里由1954年8月后的0.2880元
调至0.2892元,上调幅度为4%,12月,市区乙级路面营运的载货马车运价每吨公里由12月
前的0.2779元下调至0.2769元,下调幅度为3.66%;丙级的每吨公里由12月前的0.2918
元下调至0.2907元,下调幅度为3.84%。
包车运价每吨日(9小时为1日,下同)为7.70元,每吨时0.86元。以小时做起车运价计算
单位,超过1小时不足半小时的超过部分按半小时计算运价。
1958年,包车运价每车吨日为5.94元,每车吨时0.66元。
1960年5月,载货马车按省交通厅重新确定的运价标准计算运费。甲级路面每吨公里0.
2827元,比实际执行下调2.8%;乙级路面每吨公里0.3223元,比实际执行下调14.7%;
丙级路面每吨公里0.3675元,比实际执行下调26.6%。
根据省交通厅关于路面等级划分标准,哈尔滨市营运载货马车绝大部分按甲级路面计算
运费。
1966年,载货人力车的运价作了调整,提高了吨公里运价,运距1—4公里的每车吨公里平均
运价为1.00元,运距5—7公里的平均运价为0.68元,运距超过7公里的按7公里每车吨公里
平均运距计算运费。
1981年,哈尔滨市物价局、交通局、物资局鉴于市内人力货运车辆20余年成本费用不断
加大等实际情况,经黑龙江省物价局同意,重新核定了运输成本,制定了新的货物及煤炭运\
价标准,并于同年11月1日执行。
人力车整日运价为5.60元,半日2.8元,起码4小时,4小时以上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整日为8小时。
人力手推车送运煤,每吨1公里运价2.00元,2公里3.00元,3公里4.00元,起码运
量按250公斤计算,煤混合拉运的,不足250公斤按250公斤收费,超过的按实际重量收费。
拉运煤炭按运费的10%收取特殊作业费,成型煤和木按实际装载量和装卸延时费计价收费。
1982年6月,哈尔滨市对人力车运价作了调整。
二、机动车运价(货运汽车)
民国时期,哈尔滨市的载货汽车的运价比较混乱,同一线路同样运距的汽车,有的车主
将运价定得较高,有的则定得比较适中。哈尔滨至呼兰运距60华里,在此运距内,有的车主
将每普特(合16.38公斤)运价定为0.40元(大洋),有的则定为0.50或0.60元(大洋
)乃至更多。
东北沦陷时期,哈尔滨市的货运汽车有"国营"和"民营"之分,南满铁道株式会社汽车局
所辖的货运汽车均按"国营"运价标准计费。1939年8月南满铁道株式会社汽车局制定的运价
标准规定:普通货物一级品每百公斤/公里运价为5.5分(伪币,下同),二级品每百公斤
/公里运价为4.5分,三级品每百公斤/公里为2.5分;较大型货物(每件货物高度超过1
.3米,宽度超过1.5米,长度超过3米,重量超过200公斤者),每百公斤/公里按该货物
等级正常运价20%增加计算;危险品货物(火药、石油、酒精、生石灰等)每百公斤/公里
运价增加50%至1倍;高价品货物运价每百公斤/公里为11分;动物(活的)每百公斤/公
里运价5.5分。
民营货运汽车运价,由伪满交通部依据道路状况、运距、运行时间和燃料消耗等因素确
定,因此,不同的货运路线由于定价因素各异,其运价是不统一的。随着经营状况和成本变
化,运价也进行经常性的调整。民营货运汽车哈尔滨至五常的运价为每百公斤/公里6.8分,
至宾县的为每百公斤/公里6.5分。
1946年4月-1949年,哈尔滨市的货运汽车没有统一的运价标准,车主和货主通过议价形
式确定运价。因此,同一线路的货运汽车,有的运价定得高,有的定得低,存在着"一线多
价"的现象。
1950年初,哈尔滨市的货运汽车按松江省制定的不分线路、车种、货种的每吨公里1000
0元(东北币,下同)统一运价标准计算运费。由于运价定得不尽合理,与货运马车运价相
等,绝大多数车主未按标准运价计算运费,仍采用议价形式确定运价额度。8月,货运汽车
按松江省重新制定的可区分车种的运价标准计算运费,新的运价标准是:以木为燃料的货
运汽车运价每吨公里24260元,以木炭为燃料的每吨公里30570元;同一货主的回头货一律按
标准运价的50%计算运费,非同一货主的回头货按标准运价的70-80%计算运费。10月,货
运汽车按松江省每二次调整的运价标准计算运费。哈尔滨至依兰货运汽车运价每吨公里2239
0元、至青岗的每吨公里运价22400元、至双城的每吨公里运价25500元、至巴彦的每吨公里
运价25600元。
1954年8月,根据省公路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货运汽车按所行路面等级确定运价,甲
级路面每吨公里运价为0.2544元(人民币,下同),乙级路面每吨公里运价为0.2769元,
丙级路面每吨公里运价为0.3023元。
1955年7月1日,哈尔滨市的货运汽车按省规定的夏季运价计算运费,行驶于乙级路面和
丙级路面的货运汽车运价在上年冬季运价的基础上上调4%。10-20公里运距内,乙级路面上
的货运汽车运价每吨公里为0.2880元,丙级路面上的每吨公里为0.3023元;21公里以上运
距的,乙级路面的每吨公里为0.2821元,丙级路面的每吨公里运价为0.2963元。12月,哈
尔滨的货运汽车按省规定的冬季运价标准计算运费。乙级路面基本运价每吨公里由上年同期
的0.2769元下调至0.2714元;丙级路面基本运价每吨公里由上年同期的0.2907元下调至0
.2849元。
1956年末,哈尔滨市的货运汽车按省运输公司根据中央交通部同年9月颁发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运价计算暂行办法》制定的运价标准计算运费。
1960年6月1日,货运汽车按省交通厅调整的运价计算运费。甲级路面每吨公里0.2544
元,比调整前下降10.7%;乙级路面每吨公里0.2901元,下降11%;丙级路面每吨公里0
.3307元,下降20%。计时车运价由每吨/时4.19元降为3.00元,比调整前下降28.45%。
1965年,汽车用的燃料、轮胎等价格有所下降,货运汽车运价随之下调。甲级路面1-9
公里下调10%,10公里以上由调整前吨公里0.2544元调整为0.235元,降低7.63%;乙级
路面由调整前吨公里0.2901元调整为0.261元,降低10.04%;丙级路面由调整前吨公里0
.3307元调整为0.294元,降低11.1%。三轮货运汽车基本运价由调整前吨公里0.6697元
下调为0.5800元,降低13.4%。
1966年2月,汽车货运不再按路面等级运价标准计算运费,实行新的运价标准,即每吨
公里0.235元。以26公里为基本运价,26公里以远执行同一运价率,25公里以内实行递近递
增。三轮货运汽车运价基本里程(五公里)运价为0.52元,6公里至26公里运价递减,26公
里至6公里运价递增,26公里以上里程吨公里0.36元。
1966年6月1日,根据省物价委员会和省交通厅的有关文件规定,货运汽车每吨公里基本
运价调整为0.2元,取消了递近递增和递远递减运价率,运距不分远近,每吨货物另加价0
.40元。零担货运汽车每公里基本运价为0.00022元,每公斤每次加价0.0004元。货运三
轮汽车运价,由原每吨公里基本运价0.52元下调至0.49元,5公里为基本运价,4公里以内
实行递近递增,6-9公里实行递远递减,10公里及其以远执行同一运价。
1980年6月,汽车运输集装箱运价按省交通部门规定的运价标准计算运费。
1984年9月1日,根据省交通厅和物价局联合颁发的《黑龙江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货
运汽车恢复了所运货物分级论等和额定运距里程递近递增递远递减的运价标准。普通货运汽
车运距1-10公里的运价按递近递增递远递减计算运费,运距11-35公里的运价根据里程段(
分3个里程段:11-35公里、16-25公里、16-35公里)计算运费,运距36公里以上的按基本运
价(0.19元)计算运费;普通货物按3个等级确定运价:一等货物执行基本里程运价标准,
二等的比基本运价加收10%,三等的比一等的加收20%。长大笨重货物运价分3级:一级比
一等普通货物运价加收30%,二级的比一等普通货物运价加收35%,三级的比一等普通货物
运价加收40%。危险品货物运价分2级:一级的比普通货物运价加收30%,二级的加收60%。
贵重货物运价分4级:一级的比普通货物运价加收30%,二级的加收40%,三级的加收50%,
四级的加收60%。鲜活货物运价分3级:一级的比普通货物运价加收30%,二级的加收40%,
三级的加收50%。油罐车和水泥车及大件车按特种车运价计算运费:油罐车1-5公里运距每
吨公里运价0.51元,6-10公里的每吨公里0.39元,11公里以上的每吨公里0.30元;水泥
罐车1-5公里运距每吨公里运价0.49元,6-10公里的每吨公里运价0.38元,11公里以上的
每吨公里0.29元。载重1-3.5吨的小型货车1-10公里运距内运价随里程递近递增递远递减,
11-25公里运距每吨公里运价0.5元,26-35公里的每吨公里价0.45元,36公里以上的每吨
公里运价0.40元。普通货车包车运价每吨时2元,小型货车和油罐车每吨时3元,水泥罐车
每吨时2.90元,大件车每吨时2.50元。
1990年,由于运输成本明显提高,而货物运价则相对很低,因此,经有关部门批准,货
运汽车运价平均上调约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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