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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运市场管理
民国期间,哈尔滨市的货运市场管理主要是货运业者资格的管理。凡从事货运营业的,
均须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营业,其中汽车货运营运者提出的申请,须经省主管
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合法营运手续的业者,定期缴纳税捐。对未批准擅自从事货运营运的业
者,主要通过罚款处理,罚款额度视情节轻重确定。
东北沦陷时期,哈尔滨市的货运市场处于日伪政权的严格控制之下。凡与铁路竞争货运
市场的公路货运线路,均被划归南满铁道株式会社所辖的"国营"货运汽车营运范围内,不允
许民营货运汽车及其他货运车辆介入。与铁路竞争关系不明显的货运市场,日伪政权通过成
立名叫"马车组合"的组织对其进行控制和管理。在马车用具材料、饲马草料等方面,只配给
按规定参加营运的马车。封建"把头"统一调配车辆,不允许业者擅自招揽货源,对违犯货运
市场规定的,轻者罚款,重者取缔营业资格。
新中国成立初期,哈尔滨市的货运市场比较混乱,车主之间因争夺货源经常发生矛盾,
非法营运屡屡出现。为使货运市场有序,公路运输管理部门通过设在各区的办事处,将以马
车为主的社会零散货运车辆划组编队,以便于调度运力,防范非法货运业者干扰货运市场;
实行统一承揽货源,以便控制车主抢夺货源;在货源分配上,根据车辆排列顺序、运距远近
等合理地统一分配,以便制止货运车主擅自屯积货源;实行统一运价,以杜绝非法运价现象
发生;严禁机关企事业单位雇用未经运输部门允许的货运车辆,以防范车主私揽货源。
1956-1957年,除依据"三统"政策(统一货源、统一调度、统一运价)对货运市场管理
外,还采取了一些新的管理措施,主要有:一、计划运输,凡使用营运汽车或畜力车运输货
物的单位,须按年、季、月份向运输市场管理部门所设的调度站报送托运计划,以便运输部
门根据货源流量流向及变化规律,科学地分配货源和调度运力,确保计划内和重点货物得到
及时运输;二、统一结算运费,凡从事营业性货运的,其运费均由运输管理部门结算,并使
用税务部门所制的规范计费票据,以确保统一运价政策的贯彻落实;三、企、事业单位和机
关团体用于自货自运的车辆,一般不允许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以减少非营运车辆对货运市
场的干扰。
1958-1960年"大跃进"期间,由于运量大于运力的矛盾突出,根据有关政策,运输管理
部门放宽了企事业单位用于自货自运的机动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限制。参加营运的车辆,
均纳入"三统"政策管理轨道,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运输。此期间,货运市场出现了擅提
运价、多收少报以及多报运营里程现象。为解决和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继续发生,市运输管理
部门组织市运输公司、市运输联社,对货运市场进行了整顿,按行政区划分货运区域,实行
块块管理;固定停车场地,统筹安排运力;公布运价表,便于群众监督。货运市场经过治理,
秩序趋于正常。
"文化大革命"期间,仍按"三统"政策管理货运市场,但由于错误路线干扰所致,货运市
场在大部分时间内被管得过死,主要表现是运力未得到有效利用,急运的货物有时找不到营
运车辆。当货运市场管理机构变动或不健全、管理人员配备不齐不力时,则出现违规违纪现
象,运力有余的部分社会车辆擅自承揽货运业务、托运单位和个人私雇非营运车辆、争抢货
源、擅提运价等。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自1984年始,哈尔滨市的货运市场逐步放开,凡经交通运输管
理部门核准取得营业执照的国营、集体和个体均可从事运输业,不再限制非专业运输车辆参
加社会运输。1989年7月,市交通局下发了《放宽运输政策的措施》,允许农村个人、联户
和城镇个体户购置汽车办运输业;过去为节油封存的汽车可以启封参加营运;允许有营业执
照的个体户进入货运市场;允许跨省、跨市运输。货运市场的开放搞活,打破了以专业运输
部门为主的经营格局,出现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一起上、平等竞争、互相促进的新局面。
为使货运市场在新形势下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货运市场的管理工作
由改革开放前的依据"三统"政策进行管理的模式改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进行管理,
寓管理于服务中,在服务中渗透管理;严格查处非法营运,保护合法竞争;进一步统一了运
输票据和营运资格标准;允许车主自选货运车辆,允许车主自揽货源。
二、客运市场管理
民国时期,哈尔滨市的客运市场管理与货运市场管理基本相同,即主要是对客运业者的
营运资格管理和收缴税捐。凡从事客运业的,须到市政主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持合法手续
经营,定期向主管部门交纳营业税捐。对无合法手续从事客运的业者,视情节轻重,主要通
过罚款手段处理。
东北沦陷时期,客运市场主要依据伪交通部颁发的有关规则条例进行管理。客运汽车业
者所营运的线路等,由伪交通部批准;汽车营业有效期为10年,期满后如继续营业,须呈报
延期手续;客运业者领取营业执照后,在市公署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交纳税费。
1946年4月哈尔滨市解放至1955年,客运市场的营运车辆绝大多数由私人经营,公营车
辆占有率特少。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业者之间争抢客源、高价营运等现象屡屡发生,严重
地干扰了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针对此种状况,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了统一排班调度客运车辆、
统一卖票、统一运价等管理办法。"三统"管理办法实施后,客运市场由无序趋向有序,有效
地遏制了争抢客源、高价营运等现象的发生。
1956年社会主义工商业改造完成以后至1979年初,公路客运市场由国营专业客运企业独
家经营,不允许非国营专业客运企业介入。因此,其管理办法采用货运市场的"三统"模式,
如:统一调度营运客车、统一客运票价、统一结算费用等。营运线路开辟、站点设置、票价
调整等,均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为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交通运输部门定
期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到营运线路途中或站点进行运政检查,认真纠正和处理违规违纪现
象。
1979年,中共中央确定改革开放政策后,哈尔滨市的客运市场由一家(国营单位)经营
变为多家参与,形成了国营、集体、个体三者一同竞争的局面,过去多年惯用的"三统"管理
模式已不再适应新形势下客运市场管理的需要。为使客运市场放而不乱、管而不死、规范有
序,1984年,市交通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客运市场管理
办法。其主要内容概括起来为"四统一"、"三定"、"两公开"、"一做到",简称"4321"管理办
法。"四统一"是:凡由哈尔滨发往各地的公路客运车辆,统一由市运输管理处审批路线;凡
在哈尔滨发车的公路客运车辆(包括外地市县进哈返回车),统一进客运站售票发车;凡参
加公路客运的车辆,统一票价标准;凡在哈尔滨从事公路客运业违规违制的,统一由市公路
运输管理处按有关规定条款严肃处理。"三定"是:定路线、定班次、定班时"。"两公开"是:
国营、集体、个体车户的车型、班次、班时公开;每班次当时当日售票数和金额公开。"一
做到"是:不论本地和外地,不论国营、集体、还是个体,售票管理上一视同仁。对不遵守
客运市场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体户,轻的够不成处罚以批评教育为主,较重的则通过罚款处
理。通过加大管理力度,确保了客运市场活跃有序,维护了国家和集体及个体业者的合法利
益。
三、装卸市场管理
民国至新中国成立,哈尔滨市的装卸市场一直处于封建"把头"的操纵下,大小"把头"横
行,垄断货源、强装强卸、索要高价等现象随处可见,特别是1946年4月以前,市有关部门
只是按程序收缴税捐,对装卸市场的非正常现象任其自然。
1951年2月,中共哈尔滨市委做出了关于摧毁搬运业中封建把头制度的决定,取缔了装
卸市场的所有"把头",将装卸市场以货源为主的部分管理工作交给由装卸工人代表参加的货
场生产委员会。当时,主要抓了货源管理,不允许从业者个人垄断货源,不许强行装卸,大
宗货源由货场生产委员会公平分配。1951年,市搬运公司承担了装卸市场的管理职能,按统
一货源、统一调配装卸工、统一结算的"三统"政策对装卸市场进行管理。在统一货源上,不
允许从业人员私自承揽货源,由装卸管理部门统一分配货源,以防少数业者抢夺或垄断货源;
在统一调配装卸工上,将装卸工编组分队,严禁擅自从事装卸作业,以维护装卸市场秩序;
在统一结算方面,不允许装卸工直接与货主结算装卸报酬,由装卸管理部门在完成装卸任务
后一并结算,以防从业人员索要高价或虚报装卸量。对未经允许从事装卸活动的,进行了认
真的清理,将临时流入装卸市场的装卸工,纳入统一管理范围内。1957年,装卸市场的管理
工作仍按"三统"政策管理。市装卸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性的货源管理和分配;设在各区的装卸
分公司仅受理其所在区界内的货源和从事装卸作业;装卸队不直接对外受理货源。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不久,由于市装卸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被造反派"夺权",装
卸搬运市场的管理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和削弱,社会上擅自成立的装卸队到装卸市场相互争抢
货源、巧立名目、高价装卸,装卸市场比较混乱。1972年10月,市装卸公司恢复建制。1973
年5月,针对装卸市场比较混乱的状况,在部分重新担任领导工作的干部参与下,依据"三统
"政策对装卸市场进行了整治,取缔了部分装卸队。通过整治,装卸市场秩序有所好转。
1978年以后,装卸搬运市场逐步放开,允许工厂企业自办装卸队。1980年,根据省交通
局(厅)、省经委下发的《黑龙江省装卸搬运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招用进城劳务人员管理
办法》的通知精神,市有关管理部门对在装卸市场从事装卸经营的装卸队的组建条件和开业
程序及雇用市外人员从事装卸作业等均做出了明确规定:1.参与装卸市场经营的装卸队,
须有经营管理机构和法人代表、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
应的自有流动资金、有年满18岁以上的身体健康的直接从事装卸工作的工人;2.确定经营
(装卸)项目、营业服务地址;3.装卸队雇用市外人员从事装卸作业时,须先到市有关部
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劳务证》;4.开业程序包括:经营者须持当地政府街道办或主管
部门证明,报开业审批表,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合格发给《经营许可证》,业者持
《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5.业
者如歇业或不再从事装卸业,须提前一个月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收缴所有经营证件。
由于装卸市场逐步放开经营,管理办法较符合新形势下装卸市场自身规律要求,社会上企事
业单位通过开办装卸队到装卸市场参与经营的积极性得到有效调动。据1985年初的不完全统
计,区、街、乡镇企事业单位组建了近百个装卸搬运队,从业人员达万人。为加强对装卸市
场的管理,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为专业装卸队制定了人力装
卸"四定四包"(定人员、包货源;定分配、包产值;定成本、包费用;定提成、包利润)的
经济责任制。1989年8月,装卸公司受市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组织人力对装卸市场的经济
行为、服务质量、执行价格以及各项规费的缴纳进行了全面稽查和整顿,先后清理和取缔无
证经营的装卸搬运组织61个,清理不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600名,有效地维护了装卸搬运市
场的正常秩序。
四、包装托运市场管理
新中国成立前,哈尔滨市早已有被称为"转运行"的包装托运业,但其市场则处于没人管
理的无序状态,强行包装托运、漫天要价、恃强凌弱等现象经常发生。
1956年,包装托运业在社会主义工商业改造过程中实现了公私合营,并被纳入公路运输
行业管理范畴。1959年,市托运公司成立,承担管理包装托运市场的职能。为使包装托运市
场作业有序,首先清理不具备从事包装托运营业资格的业户,然后在货物集散量较大的货场、
码头、车站等处设立了包装托运营业所,既承揽包装托运业务,又承担包装托运市场做业秩
序的管理工作。1975年始,随行就市的包装托运计价方法被停用,统一执行省有关部门制定
的价格。1975-1979年期间,价格管理成为主要管理内容。对擅自提价的业户,情节较轻的,
令其改正,并批评教育;重的,则以罚款手段处理或取缔经营资格。1979年以后,包装托运
市场放开经营,允许社会各企事业单位开办包装托运业。
五、汽车修理市场管理
民国时期,哈尔滨市的汽车修理市场,由于以汽车为代表的现代交通工具特少而处于形
成阶段,无人实施管理,汽车修理业户自主确定开业、歇业或废业,市有关部门只定期收缴
汽车修理营业税。
东北沦陷时期,汽车修理市场在日本人经营的汽车修理业户控制下,从开业资格的审核
到修车具体价格数额的多少等,完全由日本业户自己确定。当时,市日伪政权机构从有利于
日本侵略政策的动机出发,支持和鼓励日本人发展汽车修理业,垄断汽车修理市场,通过实
行汽车零部件、油料、材料的"配给制"等手段,限制中国人和其他外国人经营汽车修理业。
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伪当局将英美等国商人开办的汽车修理企业全部没收。
1946年4月,哈尔滨解放至1955年末,市行政区界内共有汽车修理业户不足30家,绝大
多数由私人经营。为使汽车修理市场经营有序,市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凡从事汽车修理的业
户,须办理合法手续,按时交纳营业税;对无合法手续经营汽车修理的业户,不仅罚款,而
且严格取缔。
1955年12月,在社会主义工商业改造浪潮推动下,私营汽车修理业全部走上了集体合作
经营的道路,市有关部门不再允许私人开办经营性汽车修理业。为便于管理,走上集体合作
经营道路的汽车修理业户被合并成9家集体所有制的汽车修配厂。1963年,根据中共哈尔滨
市委的决定,为强化汽车修理市场的行业管理,市交通局将汽车修理业组成8个经营性专业
修配公司,由市汽车修配公司按计划经济体制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于改革的深入,汽车修理市场逐渐放开,允许国营、集体、
个体开办经营性汽车修理业,出现了国营、集体、个体积极开办汽车修理业的竞争局面。19
80年,汽车修理业户由1976年末的12家增至190家,从业人员1400人;1985年,猛增至906家,
从业人员4580万人。由于汽车修理业超常发展,修车能力严重过剩,汽车修理市场经常出现
了厂家之间用非法手段抢生意、承修方巧立名目增大修理费用数额、修车质量低劣等问题。
1986年,为净化汽车修理市场,使之进一步有序,保护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利益,市交通运
输管理部门加强了对汽车修理市场管理的力度,并作了具体规定:1.严格开业审批手续,
凡是开办经营性汽车修理业的,必须持有市汽车修理行业管理检测办公室核定的技术合作等
级证书并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否则,不准营业;2.
设立汽车修理行业管理检测办公室,承担营业性汽车修理业技术等级的认定和汽车大中修后
技术性能的检测及认定,以确保修理质量;3.明确修理业户技术级别,一级为具有大修汽
车技术能力,二级为已具备能对汽车总承进行大修的技术能力,三级为仅有承担汽车维修的
能力。同年,对汽车修理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工作,吊销了170户无资金、无设备、无厂房、
无技术力量的汽车修理业户的营业执照。同时,制定了《汽车修理工业企业技术标准》、《
汽车修理收费标准》、《汽车修理质量标准》等规定,使汽车修理业步入正常经营轨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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