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市志  
 
 
《哈尔滨市志 交通》
 
 
第一篇 公路交通
 
 
第八章 公路交通管理
 
 
第五节 交通监理
 
 
  一、机动车管理
   (一)车籍管理
    1927年,哈尔滨市成立了汽车委员会,对汽车车籍进行管理。1929年,市政局颁发了《
汽车管理委员会及征收费用规划》,规定市区客货汽车均须经汽车委员会检验登记,以取得
车籍;否则,严禁行驶或营业。
  哈尔滨沦陷时期,根据伪满洲国《自动车取缔规划》,运行汽车先由车主申请登记,经
检验合格取得牌照后行驶营业。车主变更、车辆停止使用,须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交通部于1950年4月,颁布了《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同年10月,
发布了《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汽车车籍管理做了详细规定。市交通监理主管部
门依据交通部的规定,管理机动车车籍。对单位或个体车辆,规定其到交通管理机关登记注
册,接受检验合格后领取牌照;车辆所有者名称变更、地址迁移,车辆易主,须及时到交通
管理机关办理变动手续。跨市的车辆转籍,须持有关部门的证明信到市交通管理机关办理转
籍登记手续,退交车号牌和行驶证,领取临时号牌和转籍车辆原档案;市行政区划内转籍的,
须持有说明转籍原因的介绍信到市交通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允许转籍。自80年代
始,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明确规定,凡是要取得车籍者,必须持国家统一制发的汽车购买证、
产品合格证、发票、调拨单及介绍信等接受审查检验,被确认为合乎规定手续和技术标准后,
并经市交通监理机关审查批准,编入车籍,建立档案。
  (二)机动车检验管理
    1923年,根据东省特别区警察总管理处公布的《道路交通车马行人通行规则》,哈尔滨
市开始实行机动车检验制度。当时的检验只是看看车灯亮否、听听车喇叭响否、试试车闸灵
否,未形成较全面的规范检验标准。1929年,根据东省特区警察总管理处公布的《街市交通
章程》,规定机动车检验每年春秋两季定期进行。被检车辆项目要具备:树胶质车轮、两个
以上独立制动机、变速机及速度表和方向灯、坚固的蒸气瓦斯及其它油类爆发性可燃性的注
藏器和气管及电源装置、易于转弯及逆行的机件(此项仅限于总重量8吨以上汽车)。
  1942年11月,根据伪满洲国治安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哈尔滨市承担交通管理的职能部门
明确要求所有汽车每年必须经过监理部门的检查。经检查后被确认合格的车辆,由检查部门
发给车辆牌号,做为行驶凭证。车辆牌号有效期共分为两个类别:营业性旧车的为6个月,
非营业性旧车的为12个月;营业性新车的为9个月,非营业性新车的为15个月。临近有效期
满30日内须申请检查。后不久,将车辆检查分为普通检查和临时检查两种。普通检查其项目
包括:车辆各部件磨损状况,机械性能良否,噪音和异味是否超标等。被检验项目,有的在
外观上接受检查,有的局部分解检验。检查部位共分12处:车架、车轴、车轮、始动装置、
排气装置、燃料容器及燃料供给装置、动力传达装置、转向装置、制动装置、电气及灯火装
置等。
  1950年,哈尔滨市根据交通部颁发的《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和《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细则》检验机动车。初次行驶的汽车,由车主持车辆凭证和有关文件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请
检验,经检验后被确认合格的,可领取车号牌行驶执照。已拥有检验合格牌照的汽车,满一
年后每年定期检验一次,合格的换发新执照;不合格的其牌照暂时扣留,复验合格后取回牌
号并换发新执照。汽车行驶期间,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对车辆进行检验则进行非定期检
验,主要项目为核定电、气、转向和驶动等装置。
  根据交通部的规定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哈尔滨市的车辆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
检验和临时检验三种。初次检验,是指新购进的车辆,其车主为领取牌照和行驶证,向交通
管理部门申请的检验。经检验确认合格发给车牌号和行驶证。年度检验,指交通管理部门对
汽车每年定期的一次检验,时间一般在三季度末或四季度内,检验前,交通监理部门予先发
出通知,使被检车辆拥有者做好迎检准备。凡是经检验合格的车辆,均领取省交通部门统一
印制的"年检合格证"。临时检验,指车辆遭受严重损坏的检验和车辆大修出厂后的检验及交
通部门根据需要进行的不定期检验。
  车辆年度检验一般先由车辆拥有者对自己的车辆进行自检,然后由安全联合检查组预检,
最后由专业监理人员检验确认,主管部门发给年检合格证。车辆较多的,原地等待监理人员
前来检验;车辆较少的,按系统划片或调动车辆到指定地点检验。车辆年度检验的主要标准
为:变速器换档灵便,不跳档;机动系统工作可靠;车架纵横梁无弯曲、无裂缝,钢板弹簧
无折断;底盘各部位润滑良好;方向盘旋转灵活;车箱和驾驶室的安全和照明设备、仪表配
置齐全,工作正常;备有制动器安全链。对漏交养路费的车辆,不马上进行检验,待其补交
后予以检验;应参加保险而未保险的或已过保险期的车辆、已达报废程度的车辆均不予检验。
检验合格车辆,由检验部门和检验人员在年检合格证上盖章;不合格的,监理部门收缴其行
车证,限期整修接受复检,并收缴复检费。检验期结束后,严禁未检验的车辆上路行驶,收
缴其行驶证,对违规者实行罚款惩处。
  (三)车辆报废更新管理
    1982年前,哈尔滨市的汽车报废更新工作未纳入管理轨道,车辆拥有者自行决定车辆报
废更新问题。自1987年始,根据国家计委和交通部文件精神,市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注意抓
汽车报废更新工作,成立了由交通管理部门牵头的具体工作机构。为此,组织有关部门对在
籍汽车进行技术普查和鉴定,编制了"哈尔滨10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规划"。老旧汽车的报废
与否,由市交通监理部门鉴别并裁定。对老旧汽车,凡已达报废条件的,督促以至责令其尽
快报废;已达到报废的,严禁其行驶。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哈尔滨市的老旧汽车报废
标准共有4条:1.累计行驶里程,载重汽车50万公里,大客车70万公里,其它车辆(不含特
种矿山车)50万公里;2.使用年限,载重汽车12年,大客车14年,其他车辆13年(包括虽
未超使用年限,但已大修2次,技术状况下降,无修复价值的汽车);3.耗油量,在正常路
面条件下行驶,仍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4.机件严重损坏无法修复且配
替不上的或一次大修费用为新车价格50%以上的,车型老旧汽车(指被使用多年的进口汽车
或国产非定型杂牌车)已无配件来源,技术状况低劣,且不易修复的。为加快老旧汽车的报
废更新步伐,交通监理部门结合更新牌照、车辆年检、随时抽查,对已达报废标准的老旧汽
车通过吊销牌照强制报废。
  二、驾驶员管理
   (一)驾驶员考核
    1921年,哈尔滨市公布了《汽车管理规划》,其中将精明干练做为考核汽车驾驶员具备
任职资格的一条重要标准。
  1921-1923年,交通监理部门对驾驶员的业务考核只是让被考对象驾驶一段汽车,以了
解其驾驶车辆的熟练程度;询问一下行驶规则,以知道其掌握行驶规则的状况。驾驶员如能
通过此种简单的考核,则取得了正式驾驶资格。
  1929年,哈尔滨市根据东省特别区警察总管理处颁布的《街市交通章程》有关条款考核
驾驶员。对报考驾驶员的,从6个方面进行报考资格考核:1.年龄上不低于18岁、不高于50
岁;2.女性者须天足(指未经裹包自然长成的脚);3.有汽车学校毕业证书,曾在汽车工
厂学艺证明书,确有驾驶技艺,曾充任汽车驾驶员有一定证明;4.有经警察医院大夫检验
签发的心脏、目力、听力合格及无其他病疾的证明;5.有较强经济实力的商家担保,并已
在东省特区警察总管理处技术股办理了规范担保手续;6.被考者本人半身照片2张。对已取
得报考资格的驾驶员资格的认定一律通过考试,即汽车驾驶技术的实际操作和笔(口)试汽
车机件及交通规则,达到规定分数的由交通监理部门发给驾驶证件。
  东北沦陷后,自1942年始,哈尔滨市根据伪满洲国治安部颁布的规定考核驾驶员。凡欲
取得驾驶员考核资格的,须向主管部门呈报申请,在申请上附着正面半身免冠照片2张;持
有医师签字健康的诊断书和汽车驾驶学历证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应考;不达规定或已超
过规定年龄的,被取消驾驶证未满一年的,均不准应考。同年11月,根据伪满洲国治安部颁
发的《自动车考核规程》的规定,将考试时日和场所预先通知应试者,在指定时间内应试者
未应试为不及格,但因正当理由且经允许延期应试的除外;考试工作人员须将申请书所贴照
片与应试者本人对照核辨,以防冒名顶替者;对应试作弊的,一律按不及格处理。考试分运
转机能考试和学科考试两科,只有通过运转技能考试并达到规定分数的方能转学科考试。运
转技能考试分为基本考试(广场内驾驶)及应用考试(道路驾驶),基本考试合格的可转入
应用考试。基本考试的应试者在既定的圆形线或曲线内驾车按要求行驶,或前进或后退或调
转行驶方向。应用考试的应试者在指定的平坦道路和场所驾车行驶,考试官观察应试者驾车
时的驾驶始动、高速度及低速度运转、方向变换和停止等操作熟练程度。此外,应试者还要
在坡路、桥梁、街角等处通过的道路上驾车行驶,接受考试官的评判。学科考试包括机械常
识、交通规则等内容,通过笔试进行。无笔式能力者允许口试。考试各科目以百分为满点,
其中运转60分以上、学科考试40分以上,平均60分以上者为及格。对运转技能考试及格而学
科考试未及格的,允许其在规定的日时和场所进行学科补考。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国产汽车大量投产后,哈尔滨市的汽车驾驶员考核工作逐步趋向
规范,建立健全了相应的管理制度。1950-1966年,市交通监理部门每年对驾驶员进行1-2次
考核。考核的内容和方法基本沿袭在此之前的。"文化大革命"期间,通过考核录用驾驶员的
制度曾被废除,改用所谓由工人代表、领导干部、监理人员参加的"三结合"评议方法推选任
用驾驶员制度,使驾驶员队伍技术素质明显下降。
  1977年,根据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哈尔滨市正式恢复了驾驶员考试制度,对已取得
驾驶员资格但被确认不称职的驾驶员,进行了重新考核。通过考核和复验,有力地促进了整
个驾驶员队伍技术素质的提高,淘汰了近百名不合格驾驶员。
  1981年,由于经济发展,机动车辆急剧增加,需要在短时间内补充与新增车辆相适应的
合格驾驶员。为此,市交通监理部门按省交通监理机关颁发的统一标准严格考核驾驶员。在
驾驶员报考资格上,首先进行年龄和身体状况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测试交通规则,并向测
试合格者发放学习驾驶证。不允许未经汽车驾驶员专业培训学校毕业的参加术科考试。参加
学习的驾驶员期满后由培训单位统一办理学科和术科的报考手续。学科考试分交通规则和机
械常识两种,一律笔答试卷,平均70分(大型客车80分)为及格。术科考试分为场内驾驶(
通常竖立桩柱限定行驶界限,俗称"桩考")和道路驾驶(亦称"路考")两项,采取扣分制,
每项所扣之分不超30分为合格(大型客车20分以内)。场内驾驶采取在地上竖立桩柱和划线
方法进行。场内驾驶一次不合格者,允许当场补考一次,如补考仍不合格,学科成绩和学习
驾驶证同时作废。道路驾驶考试,在条件具备条件下,被考驾驶员要驾车通过坡路、弯路、
桥梁、铁路道口、交叉路口或丁字路口、交通繁华地区。初次不合格的,允许一个月后补考
一次,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学科和场内驾驶的成绩和学习驾驶证同时作废。学习驾驶员考
试合格后,由监理部门在驾驶员学习证上签字,并加盖专用章,转入实习期,成为实习驾驶
员。大型汽车驾驶员,实习期为6个月,小型的为4个月。允许实习驾驶员在实习期间单独驾
车,但不许驾驶载人货车和拖带挂车。驾驶作风不良或发生严重违章违制造成责任事故的,
酌情延长实习期3-6个月;延长后仍未显示预期效果的,缴销其实习驾驶证。实习期已满的
驾驶员,由任用单位或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安全联合检查组作出鉴定,经监理部门审
核颁发正式驾驶证。一年内未办理驾驶员转正手续的,其实习驾驶证自行作废。对持有解放
军统一核发的驾驶证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驾驶员,在核发地方驾驶证前,如怀疑其驾驶技术
与合格标准有差异,通过复验交通规则和道路驾驶来确认;超过换发驾驶证规定时间1年的,
也复验交通规则和道路驾驶;超过2年以上3年以内的,按初考科复验。达到合格标准的,可
换发地方驾驶证。对持有国外驾驶证的驾驶员,如本人申请驾驶资格,复验交通规则和道路
驾驶,确认合格后换发同类车型驾驶证;回国后超过2年以上的,按初考科目复验,达到合
格标准后,换发地方驾驶证;未达合格标准的,可在规定时间内补考1次,如仍通不过初考
科目复验考核,原驾驶证和技术档案一并同时注销。
  (二)驾驶员培训
    哈尔滨市对汽车驾驶员进行较为正规的培训,始于1927年,当时哈尔滨特别市市政局汽
车委员会设有承担汽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的汽车传习所,定期不定期地招收学员,教授驾驶汽
车的技能。计划课程全部教授完毕后,通过考试,向取得合格成绩的学员颁发毕业证。据统
计,1927-1930年4年期间,通过汽车传习所培训毕业的驾驶员约1400余名。
  东北沦陷时期,哈尔滨市伪政权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凡是准备参加汽车驾驶执照考试的,
须先到自动车(汽车)学校学习,取得毕业证书后,到所在区警察署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查
批准,方可参加考试。为此,一些公立或私立自动车学校(有的叫自动车传习所)先后开办
起来,专门承担驾驶员的培训工作。培训时间大多数5个月左右,也有相对较长或较短的。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向学员教授汽车机械原理和交通规则及汽车一般故障判断和处
理的方法;指导学员掌握和熟练驾驶技能。
  新中国成立后50-60年代,由于机动车少,哈尔滨市的汽车驾驶员主要通过"以师带徒"
的分散方式进行培训。所谓"以师带徒",即准备报考正式驾驶员的学员司机跟随持有正式驾
驶证且有较丰富驾驶经验和熟练技能的司机学习驾驶技术,形成师徒关系;通过带徒司机在
驾驶过程中的言传身教,学员司机逐渐熟悉和掌握驾驶技能。"以师带徒"培训方式的主要特
点是,"徒弟"(学员司机)与"师傅(正式司机)在培训过程中形影相伴,师傅的车开到哪,
徒弟则同车跟随到哪,直至具有参加正式司机资格驾驶技术考核能力为止。然后,学员司机
通过交通监理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正式驾驶证。
  1980-1990年,由于哈尔滨市的经济迅速发展,汽车总量急剧增加,过去"以师带徒"分
散培训驾驶员的方式已难于适应新形势的需求。因此,一些汽车拥有量较多的单位,特别是
经济实力较强的大型企业,便自办驾驶员培训班,以在较短时间内培训出本单位急需的合格
驾驶员。在监理部门的指导下,这些单位根据交通监理部门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及要求进行教
学。培训期满后,学员参加监理人员主持的结业考试。凡是取得合格成绩的,均可领取实习
驾驶证。除此以外,还有为数不多的公办和民办的汽车驾驶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地招收学员,
开展驾驶员培训工作。经汽车驾驶学校培训结业的学员。由监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实习
驾驶证。
  (三)驾驶员审验
    民国时期,哈尔滨市有关部门就对机动车驾驶员实行不定期的审验,主要审验持有驾驶
证的驾驶员是否真正具备交通部门规定的实际驾驶技能。
  东北沦陷时期,交通监理部门每三年定期对持有正式驾驶执照的司机审验一次,主要围
绕驾驶员应掌握的驾驶规则、机械原理和实际驾驶技能等进行审验。对未通过审验的驾驶员,
暂停其驾车资格,限期达到审验规定的标准,否则,注销驾驶证。
  哈尔滨市解放后于1947年春,市公安总局行政科组织了驾驶员审验工作。首先,对持有
伪政权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进行登记模底,然后进行驾驶证的真伪辨认、驾驶员应知应会
的测试等具体审验,为审验合格的换发驾驶证。
  新中国成立后,哈尔滨市驾驶员审验均依据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根据规定,驾驶审验
每年进行一次,审验时间一般定于10-12月,主要对驾驶员进行交通规则、交通安全、驾驶
业务等方面的具体考核。市交通监理部门主持审验,有关单位或部门予以协助。参加审验的
驾驶员,一律先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年度审验表,然后参加以安全联合检查组为单位组织的以
《交通规则》、《刑法》、《治安处罚条例》有关章节及交通安全方面的有关文件为主要内
容的学习。有违章记录或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员,除参加安全联合检验组的学习外,还要参
加交通监理部门组织的学习和交通规则考核。因故不能参加市交通监理部门组织审验的驾驶
员持交通管理部门委托证件,由驻地交通监理部门代审。驾驶员身体状况未达到标准的,不
予审验;违章肇事待处理、有严重问题受审查尚未结论、处罚扣留驾驶证处分日期未满的驾
驶员,延缓审验。驾驶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年度审验,允许申请延期,但最长日期不
得超出三个月。对经年度审验合格的驾驶员,均在其驾驶证年审栏内加盖印章。未经审验或
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不准继续驾车行驶。
  (四)驾驶员违章处罚
    民国时期,由于机动车特少,驾驶员违章违制现象不被人所重视,受到处罚或追究的则
更不多见。
  东北沦陷后,哈尔滨市依据伪满洲国制定的《自动车运转者行政处罚内规》对违章违制
驾驶员进行处罚。依据《内规》:1.对故意用汽车将他人撞伤或将物件损坏、重大过失将
他人致重伤、受停止驾驶处分期间擅自驾车行驶、2年以内受3个月以上停驶处分达三回或受
未满3个月停驶处分达五回、将驾驶证借予他人的,均受撤消驾驶证处分;2.驾驶未检验的
车辆、无驾驶证驾车、将人畜伤害或损坏物件时未及时停车且未采取应急措施、驾驶禁止行
驶的车辆、超速行驶而发生交通事故、使用已被取消的驾驶证、驾驶报废车辆的,均处6个
月以下徒刑或300元以下罚款或拘留;3.驾驶机件不全车辆、车辆使用主或使用地变更而未
按规定及时呈报、车辆构造变更而未及时呈报、驾驶限驾外车辆、驾驶证已三年未检验、未
随身携带驾驶证却驾驶车辆、酒后驾车、超长或超高或超定员或超载量、灯火不全、缺少方
向指示器、行车时发生恶臭或有害瓦斯或多量煤烟、喇叭声响过大已形成严重噪音、未按道
路左侧顺交通方向停车的,均处拘留或30元以下罚款。
  新中国成立后,哈尔滨市交通监理部门一直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违章驾驶员进行
处罚。根据省交通管理部门1984年10月颁发的规定,驾驶员违章违制给予缴销驾驶证、吊扣
驾驶证、罚款等处罚。驾驶员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肇事的、人为直流供油发动车辆行驶的,
均给予缴销驾驶证处罚;酒后驾车、将车辆交非驾驶员驾驶、不听监理等有关人员指挥、拒
绝监理人员检查、对监理人员态度恶劣的,均给予吊扣驾驶证6-12个月或100元罚款处罚,
并记录存档;所驾车与准驾车不符、人货混载、以货车代客车却无代客证、违反装载规定、
超速行驶、强行超车、故意不让正常超车、虽让正常超车却不让车速、左侧行驶违反会车规
定、冒进停车信号、驾驶室超额坐人、转向装置松旷、停车制动装置失效、牵引车制动装置
不良、挂车无刹车装置或无保险链或无防护网或无刹车灯光、违反危险品装运规定的等,均
给予罚款50元或吊扣驾驶证3个月处罚,并将处罚记录存档;行车不带驾驶证,持过期代理
证驾驶车辆、行车中吸烟或饮食或闲谈或有碍驾驶行为、车辆行驶时漏油或漏水或漏电或微
漏气、禁行路上行驶、未通过年审继续驾车行驶、无后视镜、雨刷器和仪表失效、前大灯或
转向灯或制动灯不全的,均给予警告或10元罚款处罚;车容不整洁、驾驶证或行驶证较严重
破损未及时更换或夹附它物、年审合格证和养路费缴讫证未按规定张贴、行车过程中未带行
驶证、车辆号牌遗失或较严重损坏后未及时补换、车号牌字迹模糊不清、车辆编号数字虽放
大却不清楚或不符规定、未按规定悬挂车辆号牌、教练车未悬挂表示教练的标志、未按规定
路线行车学习驾驶、试车未悬挂表示"试车"的号牌或未按指定线路试车、违反停车规定、驾
驶无规范牌号车行驶的等,均给予5元罚款的处罚。
  三、交通安全管理
   (一)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949年始,市交通监理部门就注意抓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把它做为搞好交通安全的突破
口。
  1953年,市交通监理部门在市和区两级交通委员会的支持下,一方面对机动车驾驶员、
三轮车工人进行遵章驾驶安全行车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通过文化馆、影剧院向市民宣传交
通常识,放映交通安全幻灯片,并依靠派出所、各级工会和妇联等组织向职工、居民进行交
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此后,市交警部门利用交通安全宣传车定点定时与巡回相结合的方式向
过往机动车驾驶员和市民进行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在交通岗亭设置扩音器,以便开展交通
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选择重大交通事故案例图片在街头展出,以教育机动车驾驶员增强遵
章驾驶意识。
  1974年,市交通警察主管部门为在道里、道外、南岗等7个区值勤的交警中队配备了宣
传车和专职干警,采取交警中队包所在区、专职宣传干警包片、外勤交警包段的办法,运用
多种形式,全方位地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据统计,当年在市区各主要交通路口(段)安
装了400余块大幅关于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方面的彩色油画牌。编辑出版了以交通安全宣传教
育为主要内容的报纸和简报。
  1978年后,由于改革开放政策深入贯彻落实和城乡经济空前繁荣发展,哈尔滨市的机动
车急速递增。为切实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交通监理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机动车驾驶员
和广大群众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采用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例如:在城区交通
要道悬挂和张贴有关交通安全的大字标语口号,利用广播车在市区巡回宣传交通法规和安全
常识,在街头临时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画廊和板报,组织驾驶员观看以做好交通安全为主
要内容的电影和录相,市交警部门主要领导通过电视向市民发表关于做好交通安全的讲话,
等等。
  (二)交通安全检查
    20年代至50年代期间,哈尔滨市的机动车辆少,交通事故率低,交通安全检查工作未受
重视。
  60年代以后,随着机动车辆逐年增多,交通事故总量呈现逐年上升态势。为把"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交通安全工作方针落到实处,使交通事故率降至最低限度之内,市交通监
理部门开展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为此,把交通安全检查做为监理工作重点之一,组织监理
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检查。在安全检查工作中,把车流量大、易发多发交通事故路段
做为检查的重点路段,把超速行驶、强行超车、车辆带病行驶、安全部件(转向、制动、音
响、照明系统)是否完备及运作状态等做为检查的主要内容。80年代后,为进一步做好交通
安全管理工作,市监理主管部门在交通安全检查工作中实行了以定人、定点、定任务为内容
的"三定"岗位责任制,从而有效地推动了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的札实开展。除开展正常检查活
动外,还不定期地进行突击性检查,使驾驶员时刻注意从自身做起搞好交通安全工作。在检
查中,对违章违制驾驶员视其情节,采取了批评教育、罚款、收缴驾驶证等处理办法。据19
90年末统计,自1980年始到1990年末,市交通监理部门平均每年参与交通安全检查的人员达
万余人次,被检查的车辆3万余台。
  (三)交通事故处理
    1946年哈尔滨市解放至1949年期间,公路运输车辆在哈尔滨市界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
发生事故所在地域的区公安分局治安股派员处理。
  1950年,市交通警察大队配备了处理交通事故的专职监理人员。凡是在市界内发生的公
路运输车辆的交通事故,均由专职监理人员和区公安分局治安股有关人员共同处理。
  1973年,根据省政府发布的《公路城市道路交通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市交通监理部
门和公安部门共同处理发生在市区的公路车辆交通事故。1975年以后,交通死亡事故处理以
交通警察管理部门为主,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对肇事人的拘留处罚,先由区交警中队上报市
交警大队审核,最后由市公安局审批。市交警大队有对交通肇事安全进行裁决的权利。公路
交通事故涉及军队和地方的,根据国家规定:军队车辆所致的交通事故,案情重大的由其上
级主管部门处理,案情一般的由市交通监理部门处理;地方车辆所致的交通事故,由市交通
监理部门会同车辆主管部门共同处理。哈尔滨市的公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涉及外籍人的
或外籍公路运输车辆在哈尔滨市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市交通监理部门会同外事管理部门共同
处理。1982年5月,针对交通事故处理规章制度不够健全的实际,市政府发布了《道路交通
事故处理暂行办法》,明确地规定交通事故处理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以事实为依据,以
法律、法令为准则,将事故责任划分为5种:全部、主要、同等、次要、无责。交通事故发
生后,小的,一般不保留事故现场,大的或特大的,均通过一定的措施保留现场。交通运输
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部门一旦得到辖区内肇事的准确消息后,便派事故处理人员携带救护物
品迅速赶赴现场,以便妥善处置急需处理的事项,如救护致伤人员、尽快恢复因车辆肇事所
致的交通秩序等。然后,交通监理人员对肇事现场进行详细的勘察和调查,搜集与肇事有关
的物证、人证,在切实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的基础上,写出事故处理报告(和解书或
裁决书)。对因交通事故而损毁公共设施或建筑物的责任者,责令其在限定时间内修复或按
实际价值赔偿;损伤人员、牲畜、物品的责任者,监理人员督促其合理赔偿,在双方当事人
中间进行必要的调解。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由交通监理人员召集肇事者与受害者双方通过签
定协议书的方式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部门予以裁决。协议书(裁决书)由肇事者
和受害者的双方代表和监理人员及有关人员签字盖章,一式三份。对裁决不服的,允许其在
接到裁决书后的10日内向法院申诉。
 
     
  附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