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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5月,呼兰知府李鸿桂为谋振航业、挽回航权,从俄国船商手
中买进40吨小型拖轮2艘,在呼兰创办了“先登”轮船公司。在呼兰—哈尔滨航线开始营运,
开创了哈尔滨市区以轮船进行营运的先河。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同吉林巡抚朱家宝创建了“吉林官轮总局”
,总局设于哈尔滨。该局共购买俄国人轮船5艘,驳船3艘,航行于松花江上至吉林下至三姓
(依兰)及嫩江等航线。1917年,在哈尔滨开办的各家航业共拥有船舶26艘,2997马力,驳
船9艘,装载量1163吨。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远东苏俄政府推行船舶一律收归国有的政策,旧俄船主唯恐
船舶被新政府没收,将其船舶纷纷驶至哈尔滨出售。1918年,商人孟昭常、章贲及前交通银
行经理陈威、副经理王宰善等人决定购买俄船筹办戊通航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在筹备阶段曾
同俄商船主签订了购船契约。但苏俄远东政府以“俄国法律规定,船舶为不动产,非经官方
许可,不得向外国人出售”为由,将戊通公司所购买的船只扣压,并提出退还原定金。当时,
如同意返还定金,因卢布贬值,不能收回原银元数额,使公司损失数额较多。在此危难之际,
章贲等人即刻向北洋政府告急。经中国驻海参崴领事与苏俄方面再三交涉,最后戊通公司被
迫以高于原价80%的价格重新订购俄轮29艘,驳船20艘。1918年封冻前,在订购的俄船中先
后有轮船16艘,驳船20艘驶回哈尔滨港,其余13艘轮船因结冰未能驶回。
1919年,正值戊通公司待船开航时,苏俄驻海参崴远东全权代表伊瓦诺夫利诺夫仍以旧
时禁令为借口,阻止戊通公司未驶回的13艘轮船开往哈尔滨并强令俄船主“限四月一日赎回,
否则按军法治罪”。当时中国外交部出面,同苏俄使节交涉,并由中国驻海参崴领事与苏俄
代表几经磋商才使禁令解除。至此,戊通公司购买的各船于同年7月前陆续驶回哈尔滨参加
营运。在购买的29艘轮船中,尚有3艘因损坏严重不能行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只得
默认。只剩有铁制轮船16艘,木制轮船10艘,计12291吨,6396马力;铁制驳船18艘,木制
驳船2艘,载重量计12180吨,参加营运。
至1925年,黑龙江民族航运业官、私办各航家计有轮船68艘,14048马力,驳船40艘,
装载量20517吨。至1927年,设于哈尔滨的东北联合航务局及其它航商的运力又有很大的发
展,从俄国人手中买进的船舶共有轮船106艘,驳船91艘。
哈尔滨沦陷后,因日、俄两国关系紧张,断绝了从俄国买船。日伪政权将松花江所有船
舶以联合公私航业、统一运输为名,于1933年3月1日强制组织公私船主加入哈尔滨航业联合
会。共有轮船111艘,拖运力123709吨,驳船131艘,装载量81125吨,帆船88艘,装载量103
14吨,这些船舶,除一部分驳船及帆船为自造外,机动船全部是东北沦陷前购自俄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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