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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交通》
 
 
第二篇 航 运
 
 
第六章 货  运
 
 
第三节 货运运价
 
 
  1926年,哈尔滨航业公会董事会开始制定货运运价。规定以普特(1普特为16.38公斤
)为计量单位,货物分为特等品、一级品、二级品、三级品、四级品共五等,特等品运价最
高,四级品最低。如四级品1普特由哈尔滨运到佳木斯为0.20元(哈大洋,以下同),三级
品为0.25元,二级品为0.3元,一级品为0.35元,特等品则为1.75元。1927年,东北联
合航务局颁布的杂货运价,1普特由哈尔滨运到佳木斯的四等品为0.23元,三等品为0.29
元,二等品为0.35元,一等品为0.40元。
  1931年,哈尔滨官商总联合局,针对各行商争抢有利货源的矛盾,并排除经纪商帮从中
非法包揽提价、索要回扣等弊端,整顿运输市场,统一水运运价。从而免除纷争,促进航业
繁荣,使当年完成货运量首次突破百万吨,获利百万元。
  东北沦陷时期,运费以币计算。粮食从哈尔滨运往大赉,每普特为0.09元,到江桥为0
.153元。二等杂货由哈尔滨运往大赉0.189元,到齐齐哈尔为0.425元。
  新中国成立后,黑龙江水系货运运价,根据交通部的统一规定执行。
  1951年,黑龙江水系在繁荣经济、活跃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指导下,在中央人民政府
交通部的领导下,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货物运价杂费计算规则》。规则的适用范围只限
于直属船舶。规则内容由运价计算、运价等级和运价率三部分组成。其中,货物运价为整批
和零担两种:凡托运同品名30吨以上的货物为整批;不满30吨的为零担。零担运价高于整批
货物运价的70%。运价率分为黑龙江和松花江(包括嫩江、乌苏里江)两种。运价基价:黑
龙江0.0285元,松花江0.0188元。运价率采取递远递减,递近递增的方法计算。货物运价
等级分为10级,1级最高,10级最低,运价等级差以10级为基础递增。以货物的实际重量计
算,但对轻泡货物则以量尺计重,每立方米作为1计费吨。
  1956年,根据交通部“低利多运”原则,对货物运价又进行了全面调整。这次调整的重
点是:调整水路比价,改革不合理的计算方法,降低重点物资的运价水平。在计算制度方面,
对全国部属企业进行了统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计算规
则》,把货物运价等级由原来的10级改为25级,25级最低,1级最高,最高和最低之间的比
率是1∶10.94,其中:25—16级,每级递增5%;15—11级,每级递增10%;10—6级,每
级递增15%;5—1级,每级递增20%。每种货物都有一个等级。货物运价率根据各企业情况
分别制定,附列规则之中,并取消了“零担”货物运价,货运基价,松花江(包括嫩江、乌
苏里江)由原来的0.0188元下调至0.015元,黑龙江由原来的0.0285元下调到0.0165元。
  1966年,交通部为简化货运计费手续,又进行了较大改革,改革的重点:一是把货物运
价等级由25级简化为8级。1级最低,8级最高,最低和最高之间的比率仍为1∶10.94,但等
级级差率改为1—4级,每级递增5%;5—6级,每级递增16%;7—8级递增40%。二是把轻
泡货物由量尺计量改为按实重计算。为达到收费合理,把轻泡货物运价等级都列入较高等级。
  1983年,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又归属交通部领导。同年8月,交通部对直属水运运价进行
重大改革。改革重点是:货物运价等级改为10级,对轻泡货物实行满尺丈量,择尺(W/M)
计费,即重量从实,运价从低;各货物运价等级之间级差率为:1—4级,每级递增5%,5—
6级,每级递增16%,7级递增40%,8级为7级的57.7%,9级为8级的68%,10级为9级的70
.1%。运价仍分三种,但对航区进行了调整;黑龙江运价(包括乌苏里江),松花江、嫩
江不变。不同航区的运价仍以松花江运价为基础,黑龙江为115%,嫩江为150%。1983年12
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开始实行。
  从表2—24可以看出,运距越长,运价率则递减。
  水运运价调整后比铁路运价低,比公路运价更低。水运具有运量大,成本低的特点,水
路货运运费虽低,但也能保持略有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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