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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2017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2017-02-23
 
     
    目  录
  
    第一部分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三、部门编制及人员构成
    四、机构设置及职能
    第二部分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概  况
    一、主要职能
    (一)制定全市编修地方志的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修订完善《哈尔滨市志》篇目,在市志总体设计的基础上组织具体实施工作;指导和督促全市各承编单位制订篇目、搜集资料、撰写志稿,解决编修中的业务问题;协调并参与综合篇的撰写工作;负责《哈尔滨市志》的编辑出版发行;对修志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培训。
    (三)组织编写《哈尔滨地方简史》。
    (四)编辑出版有关反映我市市情的书籍;搜集、整理、编辑、收藏地情资料,定期录入、更新地情资料库信息,编写大事记,并为各界提供快捷、准确的资料信息服务。
    (五)通过《哈尔滨史志》等刊物,宣传我市修志成果和工作动态,指导和推动全市地方史、专业史和方志理论研究。
    (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本级
    (二)哈尔滨市方志馆
    三、部门编制及人员构成
    市地方志办公室事业编制 41 名(含工勤人员 3 名)。局级领导职数: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助理巡视员 1 名。处级领导职数 12 名,其中:处长 8 名,副处长 4 名。
    四、机构设置及职能
    机构名称:秘书处
    机构职能:负责办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通知等文件的起草、印发工作;负责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督办落实、公文办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保密等工作;负责办年度岗位责任目标、政务公开、绩效评估等项汇总呈报工作;负责办、馆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劳资、各类证件年检工作;负责办机关对外接待、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负责信访、办公区域安全工作。
    负 责 人:刁遒军
    机构名称:机关党委
    机构职能:负责宣传、组织、纪检、机构编制、干部管理、职称、老干部工作,机关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学习;负责组织开展“三会一课”,职工思想作风、职业道德建设工作;负责办、馆机关党建工作、作风建设,党支部基础思想建设工作,发展党员和党费收缴工作;负责办年度专项目标、党风廉政建设目标、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目标以及创建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工作。
    负 责 人:李萍
    机构名称:编审指导一处
    机构职能:负责地方志工作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负责第二轮《哈尔滨市志》(1991-2005)中经济综述、城市建设与管理、交通邮电、工业、商贸旅游、文化、新闻出版、司法军事8部分共计60个部门修志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全部志稿的审定、总纂工作;负责开展方志理论研究和修志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承担《哈尔滨市志》(1991-2005)无承编单位部分的内容(总叙、大事辑要)的编写、审定、总纂任务。负责41个机关单位年度资料工作的组织、审核、接收等工作。
    负 责 人:曾欣
    机构名称:编审指导二处
    机构职能:负责地方志工作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负责第二轮《哈尔滨市志》(1991-2005)中城市概貌、经济管理、社会行政管理、农业、财政税务金融、党政事务、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社会9部分共计56个部门修志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全部志稿的审定、总纂工作;负责开展方志理论研究和修志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承担《哈尔滨市志》(1991-2005)无承编单位部分的内容(人物、附录、索引)的编写、审定、总纂任务;负责《哈尔滨市志》的印刷出版,以及部分地情丛书的策划编辑出版工作;负责61个机关单位年度资料工作的组织、审核、接收等工作。
    负 责 人:刘骞
    机构名称:区县指导处
    机构职能:负责区、县(市)地方志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和检查督促;负责区、县(市)地方志工作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负责区、县(市)编纂志书的评审、复审、验收工作;负责区、县(市)地方综合年鉴的组织和检查指导工作;负责区、县(市)方志理论研究及业务培训;负责区、县(市)资料年度化工作。
    负 责 人:葛妍
    机构名称:编研处
    机构职能:负责地情资源开发,整理哈尔滨地情丛书;负责方志理论研究工作;负责搞好读志用志活动;负责《哈尔滨史志》期刊编辑工作。
    负 责 人:李荣焕
    机构名称:哈尔滨市地方志学会
    机构职能:负责哈尔滨市地方志学会工作。
    秘 书 长:石恒林
    机构名称:资料信息处(重点工作服务处)
    机构职能:负责跟踪服务哈尔滨中心工作的《哈尔滨市情活页》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负责办信息化工作的规划、实施;负责“哈尔滨地情网”网站、“哈尔滨市年度化资料数据库”网站、“市地志办局域网”网站的运营维护;负责市直、区、县(市)年度资料核收、录入工作;负责影像采集工作;负责办内资料管理工作;负责市地志办官方微信公众号管理工作;完成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负 责 人:王冶
    机构名称:哈尔滨年鉴社
    机构职能:负责《哈尔滨年鉴》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组织中直、省属、哈尔滨市各委办局和各区县(市)政府等相关单位的作者撰写相关条目和图片收集,为社会各界了解、研究哈尔滨提供基本资料;培训全市年鉴编辑和撰稿人。
    负 责 人:张宏雷
    机构名称:哈尔滨市方志馆
    机构职能:负责收藏、管理有关哈尔滨区域的各类地情资料;负责展示、宣传哈尔滨地情;负责提供方志理论培训、地情咨询服务;负责研究、开发哈尔滨地情资源为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负 责 人:赵颖雪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996.36万元。收入全部为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收入970.72万元、上年结转25.64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646.53万元、教育支出5.2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9.49万元、医疗与计划生育支出57.5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17.51万元。
    二、关于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970.72万元,比2016年执行数1130.36万元减少159.64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执行数中含工资上调补发的人员工资、购房补贴、补发局级2015年车改补贴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620.93万元,占63.97%;教育(类)支出5.23万元,占0.5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69.49万元,占17.46%;医疗与计划生育(类)支出57.56万元,占5.93%;住房保障(类)支出117.51万元,占12.10%。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教育(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项)2017年预算数为5.23万元,比2016年执行数4.59万元增加0.64万元,增长13.94%。主要原因是加强对人员队伍的培训工作。
    2.文化体育与传媒(类)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款)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项)2017年预算数为620.93万元,比2016年执行数741.56万元减少120.63万元,下降16.26%。主要原因是2016年进行了增补人员工资及局级2015年车改补贴。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17年预算数为169.49万元,比2016年执行数182.63万元减少13.14万元,下降7.19%。主要原因是2016年为离退休人员补发上调的工资。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2017年预算数为57.56万元,比2016年执行数50.62万元增加6.94万元,增长13.71%。原因为医疗保险随着计算基数、工资总额变动而增加,工资总额受人员增加、职务调整、工资政策规定等因素影响。
    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2017年预算数为51.86万元,比2016年执行数58.42万元减少6.56万元,下降11.23%;提租补贴(项)为65.65万元,比2016年执行数63.69万元增加1.96万元,增长3.08%。原因是住房公积金随着政策而调整,提租补贴随着工资总额变动,计算基数增长而增加。
    三、关于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788.77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679.9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事业单位医疗、公务医疗补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离休费、退休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108.8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零星印刷费、会议费和维修费、职工教育费、办公楼取暖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工会经费、公务接待费、福利费、离休特需经费、离休公用经费、退休公用经费等。
    四、关于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4.3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0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29万元,无因公出国(境)经费,也无公务用车购置经费。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总体比2016年减少,具体情况如下:一是公务接待费比上年预算0.97万元增加1.09万元。原因是哈尔滨年鉴职能从市社科院划入市地方志办公室,人员、经费与业务量同时增加所致。二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比上年预算25.93万元减少23.64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将在职车改补贴38.9万元和车改特殊公务用车3.89万元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分离出来,以“其他交通费”科目列支。2.29万元为下属未车改部门方志馆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预算经费。
    五、关于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的说明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2017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六、关于2017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的说明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2017年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
    七、关于2017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申报情况的说明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2017年没有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申报。
    八、关于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2017年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和上年结转;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教育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2017年收支总预算996.36万元。
    九、关于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2017年收入预算996.36万元,其中:上年结转25.64万元,占2.57%;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970.72万元,占97.43%。
    十、关于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2017年支出预算996.3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88.81万元,占79.17%,项目支出207.55万元,占20.83%。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哈尔滨市地方志办公室本级、哈尔滨市方志馆共两家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970.72万元,比2016年预算增加19.69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上调所致。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办、馆政府采购预算总额9.1万元,其中:采购办公电脑及配套软件3万元,照相机及器材3.25万元,办公家具0.5万元,计算机工作站2万元,应用软件0.35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哈尔滨市地方志办公室本级已实行车改,无公务车。哈尔滨市方志馆有一般公务用车1辆。无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2017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及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尚未实行绩效目标管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教育(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项):是指用于职工教育发生的支出。
    (六)文化体育与传媒(类)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款)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项):是指用于部门工资性支出、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活补贴、奖励金、托儿费、采暖补贴、按定额管理的日常公用支出、其他公用支出、工会经费(代扣代缴部分)、其他交通费(在职车补)以及各专项支出。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部门未实行归口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八)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
    1.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约20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2.提租补贴(项):指经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贴90元。
    3.购房补贴(项):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1999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
    (九)“三公”经费:纳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部门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入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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