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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经济体制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从1979年开始,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上来。1979年4月中共中央召开工作会议,讨论经济调整问题。6月市委召开六届二
次全委(扩大)会议,落实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和省委四届一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强调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同时着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哈尔滨市的经济体制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1979年除恢复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开放集市
贸易外,开始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1980年4月,市委作出《关于农业基本核算单位普遍建
立生产责任制的决定》,在郊区891个基本核算单位中,推行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达
到81%。其中:常年作业组实行“四统一、五定、一奖”(生产计划统一定、机械和车马统
一用、财产统一管、收益统一分配,定人员、定作物、定产量、定收支、定分工,超产奖励
),占生产队总数的47.2%;季节性作业组实行小段包工、定额管理,占生产队总数的32
.9%;临时作业组实行按活分组,占生产队总数的19.9%。对社队干部实行工作岗位责任
制,把增产多少作为考核条件。1982年11月市委、市政府召开郊区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推行
生产责任制的经验。会后,各公社普遍对农业生产责任制进行检查,肯定成绩,找出问题,
进一步完善了生产责任制。有的社队承包到组、到人,把责、权、利结合起来,充分发挥集
体、个人两个积极性;有的社队实行包干到户的生产责任制,全部土地按劳结合,以劳为主,
将口粮田、劳力田、饲料田承包到户。从而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纠正了管理过分集中
和经营方式过分单一的缺点,在公有制基础上,正确处理了统和包的关系,使农民有了生产
和分配的自主权,把责、权、利结合起来,普遍增产增收10—30%。
1983年2月,市委召开常委会议,讨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
题(草案)》,确定进一步推行与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和进行政社分设的改革。郊区推行的
各种形式农业生产责任制,由点到面逐步发展,到1983年基本形成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体,
多种形式农业生产责任制并存,农、林、牧、副、渔、工全面发展的新局面。当年有93%的
生产队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其中家庭联产承包占60%。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实行
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精神,对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体制进行了改革,实行政社
分设,建立乡政权。1983年5月,成立哈尔滨市建乡办公室,经过试点逐步在全市铺开,到1
984年8月末,市郊区22个农村人民公社改建成21个乡,分别设立中共乡委员会、乡人民政府
和乡经济管理委员会。1984年进一步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郊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
生产队,年末达到98%,并由种植业扩展到林业、渔业、副业和乡镇企业。从1985年开始,
对多年农副产品的统购派购制度进行改革,除粮食实行合同订购外,不再下达生猪、禽、蛋
等派养派购任务,加上主要农副产品的提价,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为农业生产
向商品经济方向发展打开了大门,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在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生产发展的情况下,贯彻“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
种经营”的指导方针,各类专业户和联合体开始涌现,打破了农村经济单一的格局,逐步向
多种经营和二、三产业发展。农村的经济结构发生了新变化,农村工业、建筑业、运输业、
商业、饮食服务业迅速发展起来。1987年农村非农业产值的比重达到43.7%,有的乡还发
展了农工商联合体。1989年和1990年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全市有447个村,12
.5万户调整了土地,占承包土地的53.8%。调整后的土地有90%实行“两田制”(承包田、
口粮田),并对一部分机动田实行租赁制,促进了适度规模经营,提高了土地利用率。1990
年进一步完善合作经济双层经营体制,全市有468个村实行了“双保制”(是区域性的合作
经济组织,村为一方,农户为一方,双方协商条款,签订契约),占总村数的62.1%;有1
9个村实行统种分管,连片种植,组建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合作农场115个。各类为生产和
社会服务的专业组织也迅速发展,农民开始进入流通领域,开办饭店、旅店和商店等,并逐
步发展到市区兴办。
二、工业经济体制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以城市为中心的一系列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展开。工
业经济体制改革以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从逐步理顺国家和企业、企业内部、企业之间各方
面的关系出发,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入手,由浅入深,由单项改革到综合配套改革。
根据国务院1979年10月《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1979—
1980年哈尔滨市先后在70多个国营工厂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统得过死的状况有所改变,
取得了较好经济效益。其中进行全面试点的14个工厂,1979年工业总产值比上年增加18.5
%,劳动生产率提高10%,成本降低3.8%,企业利润增加28.7%。1980年市政府批准4家
国营企业进行“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的试点。1982年随着在部分国营企业和集
体企业松绑放权的十条规定的颁布,各有关部门也分别把部分权限下放给企业。1984年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市委、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相继
提出25个方面,510条给企业松绑放权的规定和措施。1986年市政府在进行深入调查的基础
上,针对放权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了《关于落实简政放权扩大企业自主权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重申凡市委、市政府和各综合部门按上级政策规定下放给企业的权利一律有效,任何部门
不得擅自截留或抽紧收回。进一步推进了简政放权与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理顺了国家和
企业的关系,增强了企业活力。
从1979年开始,一些企业进行领导体制改革的探索。198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
要求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中有计划地试行厂长负责制,哈尔滨市选择30户全民所有制企业
试行。到1986年全市已有92%的预算内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了厂长负责制。1986年7月
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了《关于国营企业试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
厂长(经理)是法人代表,对企业全面负责,强化了厂长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统一指挥,企业
党组织逐步向保证监督方面转化,加强了企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完善了企业民主管
理制度,有95.8%的企业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促进了企业的
劳动人事制度、干部制度和管理方式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对分配制度也进行了改革,使职工
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用工实行合同制,干部实行聘任制。在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厂长(
经理)负责制的同时,逐步推行了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
1986年在市属预算内工业企业全面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的目标利润责任制,取得
了明显效果。1988年在市属预算内工业企业中,全面实行以“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
留,欠收自补”为基本原则,以“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为主要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发展经济联合是工业经济改革的一种重要形式。1985年各种经济联合协作组织发展到80
0多个,参加联合的企业达到2000多户。1986年4月,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了
《哈尔滨市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当年,建立了哈尔滨轴承工业公司、哈尔
滨工具工业公司、哈尔滨抗生素联合体和哈尔滨亚麻产品集团公司等集团性联合体。1988年
1月29日成立哈尔滨市电站设备成套(集团)公司,经国家计委批准从1988年起在国家计划
中实行单列。到1990年企业集团已发展到30个,企业集团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已占35%以上,
实现利税占全市工业实现利税总额的40%以上,成为哈尔滨市经济的主要力量。在巩固和完
善已组建的企业集团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企业集团在生产计划、劳动用工、产品销售和进
出口方面的自主权,并对医药、化工等大型企业集团实行了计划单列和集团总承包。
三、商品流通与物资管理体制
1984年开始,国营批发企业逐步由单一化的经营型向经营服务型转变,打破了划分三级
站的纵向分配形式的批发体系。7月省政府决定将省设在哈尔滨市的百货、五金、糖酒3个二
级批发站和商业储运公司、商业中转站下放给哈尔滨市管理,同市管理的三级站合并,建立
了哈尔滨市工业品贸易中心。1986年将批发站改为批发公司,逐步形成批零结合,综合批发
与专业批发并存的新格局。大中型商业企业主要进行内部配套改革,推行经理负责制、干部
聘任制、用工劳动合同制、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等。1987年进行了股份制试点,3月在
原同记商场的基础上组建起同记股份有限公司。小型商店逐步放开,在积极推进租赁制的基
础上,逐步转为集体和个人承包经营,引入竞争和风险机制。1988年市属国营商业有106户
大、中型企业实行工资和效益挂钩,使经济效益和职工收入都有明显增长。
1989年清理整顿党政机关开办的公司,以从事商业批发、物资供应、对外贸易和金融性
的公司为重点,全面整顿流通秩序。当年共撤、并、降各类公司1297个,占总数的40.6%。
城乡集市贸易发展较快,到1990年全市集贸市场发展到215处,其中市区170处;全市城乡集
贸市场的成交额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17.7%,其中市区占17.6%,初步形成了以国营商
业为主体,集体、个体和城乡集贸市场并存的商品流通体系。同时还发展了工商、农商、商
商之间的多种形式联合,组建220多个经济联合体。对哈尔滨市第一百货商店、哈尔滨市秋
林公司、哈尔滨同记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品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特殊企业试点。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物资管理突破了生产资料不是商品的观念,逐步由过去依靠统
一计划分配转向多渠道供应,陆续进行流通体制、分配方式、供应办法、开办农村市场、发
展补充加工和推行承包经营六个方面的改革。1985年后,进一步按照“两开、两改、一推行”
(开发物资资源、开拓生产资料市场,改革经营方式和供应方式,推行现代化管理)的目标
进行深化改革。国家和省统一分配给哈尔滨市的物资数量逐年减少,市场调节的空间逐渐扩
大。1984年取消废钢铁回收利用的指令性计划,1987年取消市自筹钢材、木材、水泥的分配
计划。1987年1月开办钢材市场,允许钢材进入市场流通,自由交换。由市物资贸易中心牵
头同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三市组成了物资贸易中心联合体,打破了物资流通上的地区
与行业界限,扩大了物资流通幅射面。开展了物物、物商、物工、物农、物企、物科、物学
等方面的联合。到1990年先后组建各类生产资料交易市场10个,形成了多层次、多功能、多
方位、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生产资料流通体制。随着物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到1990年由国
家统一分配的物资已减少到23种。物资流通体制由过去主要抓统一分配物资的申请、分配、
管理,向组织社会资源、培育和发展生产资料市场转化。
四、计划管理体制
1984年8月,省委、省政府决定将哈尔滨市作为省的经济改革试点城市。10月国务院批
准哈尔滨市从1985年1月起恢复计划单列,赋予相当于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并批准为全国综
合改革的试点城市。1984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按照
“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原则,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计划体制改革。一是逐步
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范围。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活动实行指导性计
划;饮食业、服务业和小商品生产实行市场调节;主要农副产品的生产实行指导性计划,粮
食、油料、烤烟、生猪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副产品的收购和调拨,按品种和数量、质量
规定指令性指标。对社会商品零售总额指标实行指导性计划。到1990年,纳入指令性计划的
指标,工业主要产品只剩发电设备、水泥、化学医药等6种,由国家统一分配的商品减少到3
3种。由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减少到23种,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仍实行指令性计划。二是根据
国家规定:对人民生活迫切需要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执行国家计委关于五个方面不纳入基
本建设规模的规定,包括用县级机动财力或预算外资金安排的中小学校舍建设,用县级机动
财力或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县或县以下医院、文化站、博物馆的建设,用养路费新建、扩建的
公路,用城市维护资金安排的新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车辆购置,老企业用自有资
金安排的职工宿舍建设等。基本建设审批权限在统一控制投资规模的前提下,实行分级管理。
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适当下放到区、县和企事业
主管部门,个体所有制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按市下达的计划控制投资规模,全部由区、县
(市)审查批准。1988年规定用自有外汇进口原材料、引进技术和设备,可直接到市外汇管
理局办理手续,用自有外汇引进智力改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用自有外汇出国考察、学
习和业务洽谈改由出国归口单位审批。三是加强计划部门的宏观调控职能。从1983年开始增
加了国民收入和综合财政信贷计划、综合物资计划等综合性计划指标,并开展了对全社会固
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控制与管理。
五、财政管理体制
根据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把“吃大锅饭”改为“分灶吃饭”。按
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划分中央财政预算与市财政预算。按规定的范围核定收支基数,收大于
支的部分上解,不足部分从工商税中按一定比例进行调剂,比例一定5年不变。国家要求市
财政按规定范围量入为出,自求平衡。当年把划给市的收入范围作为固定收入,把工商税作
为省对市的调剂收入,1982—1983年改为固定收入全部留给市,3%的工商税作为市的调剂
收入,1984年又把调剂收入比例提高到9%。企业在实行基金制度.利润留成制度.盈亏包干和
以税代利试点的基础上,1983年和1984年分两步实行利改税的改革,确定了企业和国家的分
配关系。1985年恢复计划单列,财政预算在中央财政中单独列出,对市实行“划分税种,核
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按第二步利改税的税种,确定市财政固定收入,包括:
集体企业所得税、农牧业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
交易税、集市贸易税、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税款滞纳金、其他收入和城市维护建筑税。
对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在哈尔滨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
值税、资源税、建筑税、盐税,地方包干企业收入和地方经营的粮食、供销、外贸企业亏损,
以及外资、合资企业工商税、所得税划为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共享收入。1985年确定市的总额
留成比例为38.12%,上解中央26.88%,上解省35%。1986年国家决定将粮食亏损和价格
补贴指标下放给市,对分成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总额留成比例为50%,上解中央20%,上解
省30%。1988年国家对财政管理体制进行局部调整,一是将中央向地方的借款进入预算,调
减地方支出基数;二是将13种小税划给市,抵顶支出。1988—1990年财政管理体制实行“收
入递增包干”的办法,核定市的留成比例为45%,上解中央30%,上解省25%,总额分成收
入递增包干率为5%。“收入递增包干”是对现行体制的过渡办法,“划分税种,核定收支,
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不变。市财政对所属工交企业按利改税和承包经营责任制进行改
革,对商业盈利企业,改按财政部下达的财政收入指标分解到各商业公司,自编财务计划,
经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1980年市对区财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年一变”的体制。1985年市对区实行
“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超收分成,一定三年”的体制。1986年进一步将一些小
型商业企业、饮食服务业的收入和工商管理罚没收入等下放给区级财政管理。1987年又将集
体所有制企业所得税和新开征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划归区财政。1988年
市对各区又实行了“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总额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确定区
级财政收支范围,经过核定基数,按收支挂钩确定总额分成比例。
1984年阿城、呼兰两县划归哈尔滨市管辖,继续执行省对市、县“划分收支,分级包干
”的财政管理体制,按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县级财政预算的收支范围。1985年改
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划分财政收入基本上按照第二步利
改税的税种设置。阿城县的留成比例为40%,上解市为60%,1985—1986年每年另外补助50
万元。呼兰县每年除定额补助外,市还单独给予补助。1986年由于下放了粮食企业亏损和提
价补贴,阿城县留成比例调整为52%,上解市为48%,呼兰县因减少收入指标,相应增加了
定额的补助。1988年对两县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对呼兰县将中央向县财政的借款调减县支出
基数,将13种小税划给县作为县的固定收入,全部收入尚不抵支出基数的差额由市定额补助,
确定1988—1989年每年递增5%,1990年不再递增,体制外的补助延长到1990年。阿城县(市
)1986—1990年将“总额分成”改为“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调整后的留成比例为45%,
上解比例为55%,在此基础上,对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再加25%的增长分成,一定三年。另
外还将1987年体制外单独补助延长到1990年。
六、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
建筑业主要是对用工制度、工资分配和工程承发包方式进行改革。根据哈尔滨地处北方、
施工周期短、旺季与淡季用工人数变化悬珠的情况,决定了哈尔滨建筑业弹性队伍的特点。
1983年初,针对建筑业队伍发展过猛的现象,对用工制度进行改革,压缩固定职工比重,
到1988年底,固定职工的比重由1980年的83.7%下降到54.9%。从1983年起,市属8家国
营建筑安装施工企业陆续试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制度,改变了过去按人头核定工资总额
的办法,调整国家对企业的工资分配关系,使企业在工资含量有节余的情况下,有权实行再
分配。1984年9月,国务院批准下发《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
定》,哈尔滨市陆续在基本建设中推行投资包干,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建筑安装企业普遍
推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制度。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
包干试行办法》,1986年12月,市政府决定在市属8家国营建筑施工企业和区、县以上具备条
件的15家集体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中扩大试点。到1988年底,哈尔滨市建筑业有174个企业实
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占全市施工企业的44.9%。1986年市政府发布了《哈尔滨市建筑
业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并组建哈尔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1990年市建委制定了《
关于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实行定量管理的规定》,对在哈尔滨市注册的综合开发、建筑及市政
施工企业和设计单位的工作量、工程量做出了限额规定。凡限额定量已满的单位,不准参加
投标承揽新任务;限额定量未满的单位凭《建设工程投标证》参加投标和议标,承揽任务。
到1990年末,在哈尔滨市注册的企业有116家办理了投标证。
1983年2月,国家计委下发《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从此,先
后在生产性建设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并把编制与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必经的阶段,
以后逐步推行到其他行业。“七五”计划期间,按照国家关于以内涵为主,扩大再生产的精
神,根据国家规定,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管理。其中技术改造
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基本建设性质进行管理。1983年对各种所有制(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和个体)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全社会管理,控制投资规模。根据国家规定从1
985年开始,用国家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简称拨改贷),
并实行差别利率。改革建筑材料供应方式,由工程承包单位包工包料,计划分配的三大材料
(钢材、木材、水泥)不足部分允许采购议价材料。住宅建设逐步实行商品化,建立了房屋
开发办公室,按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开发。
七、外经外贸体制
国家从1979年起实行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制度,哈尔滨市从1981年开始有出口商品外汇分
成收入,因国家和省确定哈尔滨市的留成外汇额度较晚,而且留成少,只能根据留成额度,
按用汇的轻重缓急量入为出,严格控制,随时审批。“六五”计划期间外汇收入增加,五年
共8926万美元,其中出口留成外汇2766万美元,扩权外汇6000万美元(含计划单列后一次性
的扩权外汇5000万美元),地方外汇160万美元。五年累计支出2572万美元,其中进口机电设
备用汇811万美元,进口紧缺原材料1415万美元,出国人员用汇79万美元,其他267万美元。
为适应外贸体制改革,鼓励出口,增加外汇收入,1985年3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部、国家
计委制定的《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办法》,规定从1985年起,实行按出口商品外汇金额的比例
留成,除出口的军品、增产原油、增产成品油等出口商品外汇留成按现行办法不变外,对一
般出口商品的外汇留成,按25%留给地方、部门或企业。为鼓励出口,以1985年国家经济贸
易部下达的出口商品计划创汇额为基数,对超计划出口的部分,由地方负责盈亏,外汇实行
中央和地方倒“三七”分成。1986年市政府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优惠政策。一是提高外
汇留成比例,一般出口生产企业的外汇留成,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提高5%,出口基地企业提
高10%,超计划部分留成80%;二是对超额完成出口计划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人民币补贴;
三是对出口产品实行优质优价,使出口产品所获效益略高于内销产品;四是对有出口任务的
企业所需资金、原材料、燃料、电力等优先供应;五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专业厂、专业车间,
可以试行中外合资企业的管理方式;六是制定了鼓励外商在哈尔滨投资的优惠政策。
随着国家批准哈尔滨市享有省级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权限和进出口业务经营权限,1986年
1月1日正式对外自营。从此,哈尔滨市对外经济贸易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由收购型向
自营型转变,可以自主从事对外谈判、签约、报关、运输、结汇等业务,开展来料加工、来
样生产、来件装配、补偿贸易、易货贸易、租赁贸易,兴办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还可以通过交易会、洽谈会、出国考察、推销产品等形式广泛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建立联
系,开展业务。为适应对外贸易发展需要,市政府强化了市对外经济贸易局的职能,先后组
建了一些外贸专业公司,批准10家生产企业为外贸扩权企业,自营进出口业务。新建了哈尔
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开发公司,同时还成立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哈尔滨分会。
八、城市经济体制综合改革
1983年9月,根据国务院决定,将阿城县、呼兰县划归哈尔滨市管辖,实行市带县的体制。
1984年经国家批准把哈尔滨市作为全国综合改革的试点城市,并实行计划全面单列,经济联
合面向全省、全国。为发挥中心城市的功能与作用,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国家和省陆续将所
属企业下放到哈尔滨市。1984年9月,省委、省政府决定把省属的哈尔滨电影机厂、哈尔滨电
缆厂、哈尔滨电碳厂、哈尔滨绝缘材料厂、哈尔滨第一工具厂、哈尔滨电表仪器厂、阿城继
电器厂等23家企业下放给哈尔滨市管理。由市管理的工商企业和事业单位也适当下放给区一
部分,扩大了区管理经济的职能。随着改革的深入,劳动工资、物价、信贷、科学技术等管
理体制和城市管理体制也都进行了相应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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