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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总述》
 
 
第二篇 社会历史演进
 
 
第二章 沙俄殖民统治与帝国主义列强的争夺
 
 
第一节 沙俄的入侵与殖民统治
 
 
  19世纪末,帝国主义列强开始瓜分中国。沙皇俄国于咸丰十年(1860年)割占中国黑龙
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100余万平方公里领土以后,并没有满足其领土扩张的野心,妄图继续
占领满洲,控制朝鲜,建立“黄俄罗斯”,称霸远东。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中日甲午
战争中国战败,对日本割地赔款。沙俄利用这一时机,以联合制日为诱饵,于光绪二十二年
(1896年),诱迫清廷签订不平等的《中俄御敌互相援助条约》(即中俄密约),允许俄国
(以合办为名)在中国吉林、黑龙江地方修筑中国东省铁路(中东铁路,也译作东清铁路)
以达海参崴(今俄境符拉迪沃斯托克)。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确定哈尔滨为中东铁路
枢纽和管理中心。沙俄又迫使清廷签订《旅大租地条约》,租占旅顺口、大连湾,修筑从哈
尔滨到旅顺、大连的中东铁路南支线,形成一条以哈尔滨为中心,纵横贯穿满洲全境,长达
2800多公里的“丁”字型大铁路。
  《中俄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规定,“修造铁路所用之地,若系官地,由中国给与,
不纳地价;若系民地,(铁路)公司按时价付给。”沙俄以此为据,肆意扩大占用官地,大
量强征民地,并多次在沿线各站扩展征地,中东铁路全线占据了大量中国土地。不包括长春
以南沿线,约占土地面积10余万平方公里。其中,只有少量用于铁路路基、站场、仓库、附
属工厂和员工住宅等铁路设施,其余绝大部分是多余或空闲的非“铁路所用之地”。这些土
地本是中国领土,理应由中国政府行使主权。而沙俄竟称其为“中东铁路附属地”,宣称沙
俄有绝对独占的行政权,被从中国政府管辖之下割裂成由沙俄统治的“国中之国”,沙俄擅
定哈尔滨为“总埠”,“中东铁路附属地”的统治中心。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4月),沙俄中东铁路工程局工程师希特洛夫斯基率领由20多名
各学科专家组成的先遣队,从海参崴入境,经东宁、宁古塔、额穆索等地抵达哈尔滨。6月9
日,以中东铁路工程局副总工程师依格纳齐乌斯为首的中东铁路工程局机关人员乘船沿乌苏
里江、黑龙江、松花江抵达哈尔滨。沙俄把中东铁路工程局全体人员抵达哈尔滨之日,作为
中东铁路开工修筑的纪念日,后来还公然把这一天宣布为哈尔滨的“诞生日”。嗣后,将哈
尔滨命名为“松花江”市,以消除哈尔滨的历史痕迹。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希尔科夫
受命负责哈尔滨城市建设事宜。遂即规划新城(也称新市街,今南岗)为行政机关区,埠头
(今道里)为商业区,以及其它地区的兵营区、居民区等。随后又强征民地1500俄亩,扩展
附属地地界。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6月)将界内土地出放255段9.3万平方沙绳,获取地价
37万卢布。此后,沙俄每年收取长短期地租在100万卢布以上。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再
次扩界,强占周边民地3500俄亩,又将邻界的八区扩入界内,辟为军用铁路专用线用地,并
将修建专用线后的余地高价拍卖,又获地价300余万卢布。
  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中东铁路公司任命俄陆军上校为司令,率由哥萨克骑兵750
人组成的中东铁路护路队进驻铁路沿线。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沙俄在哈尔滨设“外阿
穆尔军区”,由中东铁路护路队扩建、改编,共有步兵、骑兵、炮兵116个连、4个旅、25个
教导队,总兵力2.5万人。在哈尔滨遍设兵营、炮队、哥萨克骑兵、步兵、工兵和连部、营
部、旅部驻地以及军官、司令官寓舍。宣统三年(1911年)哈尔滨仍驻有一个旅的沙俄军队。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中东铁路工程局设立警察部驻哈尔滨。光绪二十九年(1903
年),由沙俄陆军中校任警察部长,从外阿穆尔军区选调校级军官18人充任警官,士兵714
人,充实警察队伍。光绪三十年(1904年),设哈尔滨警察署,并分区设4个分署。宣统元
年(1909年)警察部内设侦探处,为特务机构。
  《中俄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规定,中东铁路由华俄道胜银行承办。沙俄政府还诱使
清廷入股库平银500万两成为华俄道胜银行的股东。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随着中东铁
路哈尔滨段开工,华俄道胜银行即在哈尔滨设立分行。沙俄政府赋予该行在中国经理国库业
务,代收各种税款、发行货币、偿付中国政府债息、修建铁路、安装电线、经营产业等各种
特权。分行开设后,即发行卢布做为哈尔滨的通用货币,本位币。初期发行4000万卢布。到
1913年,共发行不兑换纸币1亿卢布以上。华俄道胜银行分行相继开展铁路贷款,对中国地
方政府贷款、典当、抵押贷款、国际汇兑、经营矿业和森林采伐。它的工商贷款重点是支持
俄国资本垄断企业。到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工商贷款122万卢布,其中75%提供给垄断
哈尔滨面粉加工业的俄商企业。
  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6月),经中俄双方代表谈判签订的《中俄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
同》规定,“铁路地段命盗诉讼等事,由地方官照约办理”。而当年(1896年12月)末,经
沙俄督办西伯利亚铁路事务大臣库洛木金单独核定的《中俄合办东省铁路公司章程》却篡改
为“凡该铁路界内一切刑、民事诉讼案件,由中俄两国当地官署会同审判”。不但俄国人在
中国犯法获罪,不受中国法律约束,而且中国人相互之间的民刑诉讼,也要由俄国官署参与
审判。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沙皇发布《关于中东铁路司法权之敕令》规定,哈尔滨及
东线司法事务,为海参崴(俄境符拉迪沃斯托克)地方法院承理。在哈尔滨设地方检察厅、
地方审判厅。光绪三十年(1904年),沙俄设在旅顺的地方法院迁至哈尔滨,改称俄国边境
地方法院,管辖中东铁路沿线11所初级审判厅,并在哈尔滨及铁路沿线设有5个监狱和若干
临时拘留所。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紧随着俄国筑路员工进入哈尔滨的脚步,俄国东正教也在哈
尔滨广泛传播。即在“老哈尔滨”(今香坊)修建尼古拉教堂,由茹拉夫斯基任首任司祭,
进行宗教活动。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动工,光绪二十六年异地建成圣·尼古拉大教堂。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建成圣母报喜教堂。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建成圣·索菲亚教
堂。另有伊伯维尔随军教堂等大型教堂10余座。还有一些小教堂。东正教成为哈尔滨主要的
宗教,初由北京传教士团管辖,后划归俄境的海参崴教区管辖。1922年,经俄国最高国外教
廷批准,单独建立哈尔滨教区。哈尔滨东正教活动之兴盛,传教之广泛,教徒之众多,居中
国境内北京、上海、哈尔滨三大教区之首。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中东铁路开办第一所铁路小学,招收俄国铁路员工子弟入学,
相继开办松花江小学,扩大招收俄国人学龄儿童。以后又陆续开办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和高等学校,其中有女子商务学堂、警察学校、东方商学院、中俄工业学校(即后来逐渐发
展成的哈尔滨工业大学)及其他职业学校。至1918年已有公立各类学校20余所,私立俄人学
校25所。由中东铁路管理局学务处按照俄国教育模式,安排学制、学时,招募教师,编写教
材,形成一套俄罗斯式的教育体系。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俄文《哈尔滨每日电讯广告报》创刊。光绪二十八年(1902
年),中东铁路俱乐部开办图书馆。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中东铁路机关报《哈尔滨新
闻》创刊。以后陆续出版报刊,成为殖民统治的喉舌。1916年,俄人报纸67种,1926年达16
0种。从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东正教传教士团出版以传教为目的的非正式俄文刊物以
后,杂志刊物陆续增多,先后有《中国东正教会公报》、《远东铁路生活》、《亚洲通讯》
等10余种俄文杂志问世。1918年后,俄文杂志达117种之多。除少量消闲、中性或进步刊物
以外,绝大多数都是为沙俄殖民统治张目、宣扬俄罗斯文化的刊物,致使哈尔滨在语言文字、
电影、戏剧、音乐、舞蹈、体育、地名、建筑、服饰、饮食等社会各领域受到很大影响。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沙俄财政、外交和陆军三大臣密谋,要“限制中国向北满移
民,而由俄国向中东铁路沿线移入俄民”。转年初,沙皇尼古拉二世即批准公布《俄国臣民
迁入在满洲中东铁路附属地条例》,并公布《中东铁路附属地内,外阿穆尔军区退役军人士
兵村镇条例》,开始非法向中国移民,安置在中国退役的军人定居,妄图造成居民定居点的
既成事实。此后,哈尔滨及铁路沿线的俄国移民不断增加。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定居
在哈尔滨的俄国人近4万人。
  从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开始,俄国资本大量输入哈尔滨。首先开设铁路总工厂、制
材厂。投资建设发电所,垄断哈尔滨市的电力工业。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根据沙俄财
政大臣维特指令,沙俄资本100万卢布,在哈尔滨设立“满洲矿业公司”,声称它有权开发
满洲的各种矿产。随后,由沙俄资本投资设厂,垄断了哈尔滨的造船、面粉加工、榨油酿酒、
机制糖、卷烟等行业。沙俄通过减税和中东铁路降低运费、提供道线、仓储便利等政策,鼓
励俄商在哈尔滨经营进出口贸易,俄国商业资本也大量输入哈尔滨,先后有罗西安洋行、阿
盖耶夫洋行等大型商铺在哈尔滨设立,秋林洋行在哈尔滨设立分行,经营百货、农杂、粮食、
拖拉机、汽车等,并开办具有特色的服装、食品、酿酒等附属工厂。俄商洋行、商会垄断哈
尔滨商业贸易,以不平等价格收购、出口中国的农林牧副产品和丝棉织品,倾销俄国的工业
产品。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俄商从哈尔滨运出农副产品36.8万普特,光绪三十二年
(1906年)增加到325.3万普特。其中,从哈尔滨运往海参崴转口的粮食44.2万普特,占当
年海参崴转口外运总量的67%。1913年,从哈尔滨及铁路沿线运往俄国(包括少部分转口贸
易)的农副产品6100万普特,1917年达到7400万普特。俄国经哈尔滨向中国倾销的产品,光
绪二十九年(1903年)为140万普特,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为334万普特,光绪三十二年
(1906年)为559.7万普特,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高达2644万普特。
  早在中东铁路修建初期,沙俄迫使清廷允许俄国船只通航松花江,运送筑路员工和器材
物资,“铁路造成,俄船即应退出”。但铁路建成后的1903年,由中东铁路工程局将这些船
只,就地移交给中东铁路管理局船舶部,设立航运公司,在松花江上经营航运,并限制、排
挤在松花江航运已久的中国船只。在哈尔滨设“水利会”,向中国船只征收水运捐税,盘查
中国船只,甚至提出“要中国船只向俄国领事申领船牌,或由中国官员签发执照经俄国官员
签字方准行驶的无理要求,企图独占松花江航运。1913年,沙俄航运公司已拥有各种船只10
0余艘,在松花江、嫩江、黑龙江、乌苏里江开辟了由哈尔滨到伯力(俄境哈巴罗夫斯克)、
海兰泡(俄境布拉戈维申斯克)、庙街(俄境尼古拉耶夫斯克)等定期航线和中国境内沿江
各港的多条航线。1915年,在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3条水道航运的船只,属于俄国的
汽船、货船551艘,汽艇80只,而中国船只仅剩汽船18艘。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沙俄
在哈尔滨建立气象站。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又在哈尔滨开设邮局,嗣后,设立无线电
台、电话、电报局。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又修建哈尔滨市内有轨电车。由沙俄独占了
哈尔滨的气象、广播、邮电和市内交通事业。
  沙俄非法在哈尔滨及铁路沿线征税,虽经中国地方当局多次抗议,仍强行征税。以“封
闭店铺”、“驱逐出境”相威胁,“逼勒华商纳捐”,甚至出动军警对中国店铺捣毁匾额、
毁坏什物,封闭铺面,拘押中国官员,强行非法收税。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中东铁路建
成通车后,每年向中国商民非法征税10万卢布以上。
  中东铁路管理局名为铁路管理机构,实为以哈尔滨为“总埠”的中东铁路附属地的殖民
统治机构。它隶属于沙俄财政部的中东铁路公司。局下设军事、民政、警察、法律、商务、
矿务、船舶、地亩、学务、新闻发行、对华交涉等十几个部或处。除管理经营铁路外,依照
俄国法律和沙皇敕令,对哈尔滨及中东铁路沿线大小城镇行使行政、司法、驻军、警察、税
务、邮政等各种权力和采矿、森林采伐,并经营松花江及东北各水道、沿海的航运。为维护
沙俄对中东铁路附属地绝对独占的殖民统治,极力推行“自治”。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
召集居哈的俄国房产主、工商业主、地主,选出代表组成“城市公共事业管理委员会”。光
绪三十一年(1905年),又由沙俄驻哈远东军后方司令伊万诺夫中将担任主席,组成“哈尔
滨实施自治问题审议委员会”。经过长期策划,制定了《哈尔滨自治公议会章程草案》。经
中东铁路公司理事会通过,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中东铁路管理局公布《哈尔滨自治公
议会章程》。按照章程,从中东铁路附属地中划出新市街(今南岗)、埠头区(今道里)约
7.8平方公里的地域,设置“自治”的哈尔滨市,成为中东铁路管理局管辖下的地方行政区。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正式选举产生“哈尔滨自治公议会”和“哈尔滨市董事会
(即市政府)”。公议会会长、议员、董事会董事全由俄国人担任。市董事会职能,包括编
报或执行财政预算、管理收支、征收市税、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小学教育、市营房产、医院、
公园、环境卫生、营建批发零售市场。施政中的重大事项须报经中东铁路管理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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