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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总述》
 
 
第三篇 经济与社会事业
 
 
第五章 国民经济恢复
 
 
第二节 统一财政金融
 
 
  一、统一财政收支
    为了克服当时国家财政经济遇到的困难,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统
一国家财政经济的决定》,要求统一财政收支,把应管的财政收支都纳入到预算进行管理,执
行国家统一规定的预决算制度、会计制度、税收制度和人员编制、工资标准,实行高度集中的
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收支,主要控制在中央,不准任何单位、任何人擅自开征新科目的收入和
不经批准的开支。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生产进行了清理整顿,按照紧缩脱产人员的要求,重新
核定了行政人员的编制,并清理了机关的小公家物和小家底。对市属公营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并规定了新的财务管理制度,逐步推行定额管理,实行经济核算。1951年,国家财政经济状况
初步好转,为改变财政过分集中的情况,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规定,把高度集中、统收统
支,改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范围,既保证中
央财政的需要,又发挥地方的积极性。财政管理,实行了由供给制财政向生产财政的转变。地
方财政增加了用于经济建设的开支,1952年已占全部开支的52.1%。支持了“南厂北迁”企业
迅速恢复生产和糖厂.造纸厂等地方企业的恢复与建设;支援了农田水利建设和农村互助合作
生产的发展,还增拨流动资金,解决了一些企业生产发展的急需。
  三年经济恢复时期,在经济逐步稳定好转和生产发展的基础上,较好的完成了地方财政收
支任务,1952年预算内收入完成2834万元(折新人民币,下同),比1949年增加26.3倍,其中
企业收入占45.9%,比1949年增长21.45倍;预算内支出1714万元,比1949年增长5.8倍。
  二、统一税法,建立新税制
    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收的规定》和《全国税收实施要则》,
统一了税法,规定了税收立法权限,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新的税收管理制度,哈尔滨市按规定除
农业税外,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特种消费行为
税、使用牌照税等14个税种。下半年又根据第三次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的“在公私兼顾,调
整工商业的总方针下调整税收”的原则,减少了税种,简并了税目,调整了税率。工商税收减
为11种,货物税的征收品目由1136个减并为358个,印花税品目由原来30个减少为25个。哈尔
滨市按国家统一规定实行的新税制,体现了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在经济恢复时期的经济政策.对
保证国家财政经济的统一和兼顾国家与地方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建设的需要,发挥各种经济成分
的积极性,稳定经济秩序,安定人民生活起了重要的作用。工商业税按营业税和所得税分别征
收,营业税税率最低为1%,最高为3%;所得税级距1950年初定为14级,年末调整为21级,税
率均为最低5%,最高为30%。依法成立的合作社减收营业税,农、牧、渔民自产自销的产品
也依法减收营业税,对一些同国计民生关系密切的行业按不同的税率分别减低所得税。货物税
不论国内生产或国外输入均依货物税条例纳税,采取比例税率,最低为3%,最高达到120%。
人民生活必需的吃、穿、用商品和文教用品、矿产品等税率较低,而烟、酒等贵重食品和化
妆品、迷信品等税率较高。各种形式的利息所得要征税。房产、地产分别征税,按标准房租、
地租计征。车船使用牌照税执行松江省政府的规定,按季征收。牲畜交易税主要对纯属交易
的行为课税,属于慰问或救济性的购买,不属课税范围。特种消费行为税分别按不同情况课
税,舞场、赛马场较高,按50%课税,小饭店最低为5%,电影院最低为10%。
  1952年各项税收完成611万元,占地方财政预算内收入21.56%,比1949年增长31.16倍。
  三、统一金融与整顿金融市场
    1950年初开始贯彻稳定金融的总方针,实行现金管理,大量吸收存款,建立金库,掌握
外汇,控制游资,以稳定金融,扶植生产。根据全国统一币制的决定,停止了东北流通券的
流通,以9. 5∶1的比价统一兑换人民币进行流通。当年共收回东北流通券14915亿元,收回
率为95%。1951年4月将银行机构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所属机构,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分行,
1952年又改组成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支行。1951—1952年原功成、益发.益通和犹太4家私人
银行,除犹太银行以犹太人为对象继续营业外,其余3家均先后废业,从而形成了单一的金融
体系。三年经济恢复时期,银行贷款对保证“南厂北迁”企业按时投入生产,以及一些国营、
公营企业的恢复、建设和生产都给予了积极支持。1952年,市区银行发放贷款23477万元(折
人民币,下同),比1950年增长1.59倍,其中:对国营与公营工业企业的贷款金额上升到2592
万元,并保证了定额流动资金25%的发放。对私营工业适当放宽了贷款条件,按不同行业采
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对生产资料生产和市场紧缺的日用消费品生产优先给予贷款,到1952年
末对私营工业的贷款余额达到974万元。对国营商业重点支持农副产品和地方工业品收购所
需要的贷款和统购包销、代购代销所需要的贷款,增强了国营商业的领导地位。1952年对国
营商业的贷款余额上升到20781万元,比1950年增长1.52倍。为支持郊区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
展,1952年对农业的贷款上升到104万元,比1950年增长1.31倍。
  1950年开始统一现金管理,先在机关和公营企业中试行,逐步推开。实行现金统一管理
的单位,一切现金收入全部存入当地银行,支出现金时按规定到银行领取,单位现金的库存
不得超过规定数额。1951年国营、公营企业和机关,全面推行了转帐结算制度,据市人民银
行统计,当年总收入中,转帐占93.78%,当年总支出中,转帐占93.3%。银行由于贯彻财政、
信贷、现金三个平衡的政策,有计划地进行货币投放,基本控制了通货膨胀。1952年全市货
币(指现金)流通量上升到1419万元,比1950年增长57.69%,城乡居民手持现金同社会商品
供应量基本相适应。从1951年起,首先在东北地区推行联行会计制度,方便了用户,东北地
区内的相互往来,统一清算,不计汇差。三年内还根据经济政策的调整,对贷款利率也做了
相应调整。1950年对国营企业结算户的利率低于非结算户,1951年根据不同的贷款对象和不
同的经济性质实行差别利率,1950—1952年对农村副业与土特产品生产的贷款,在物价趋于
稳定的情况下,两次下调利率。
  到1951年全国币制统一后,黄金价格平稳,黑市基本绝迹。7月下旬调整物价后,因黄金
价低,市场缺货,黑市又见活跃。哈尔滨市的国营金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指示,采取大量
抛售足金金条、元宝及K金饰品,保持了金价稳定,经过“五反”运动,取缔了私营金银业,
全国金银牌价统一,使哈尔滨的金银黑市敛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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