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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视级者,电承发吏领赴书记处,缮具堂单,在候审厅坐候审判。当日即由检验官,核移审判厅讯问。准后再赴缮呈处缮呈,用京钱二千文,作为起诉有效之起点,再由检察官,查核移审判厅讯问,不准者令其退出。有不服判决者,其手续与民事同。
(乙)在地方者,由承发吏领赴书记处,缮具堂单,在候审处坐候审判。当日即由检察官核移审判厅讯问。准后再赴缮呈处缮呈,用京钱二千文,由检察官查核移审判厅讯问。有不服判决者,其手续与民事同。
凡系刑事,皆有予审。其情节较重及毫无理由者,仍令跪讯,并不准旁听。
以上两级检察厅,无论民事、刑事,有必需关传被告人及其他连及人者,即由两检察厅写具传票,牒交宾州府衙门,即饬巡警前往票传。巡警路费,每六十里,发京钱八百文,先由审判厅典簿处县领。其关于传票所生之票费、食宿费由诉讼人给之。再由厅发给回执,以昭信实。而杜勒索,其诉讼人应出票费、食宿费之例如下:
(一)票费,每票一张,收费银一钱。十里外,每五里加征银五分,至六十里以外,则征收食宿费。
(二)食宿费,路远不能一日往返者, 每日加征银三钱, 连票共收银七钱。
以上二者,俱用实银折算,留作四厅经费。惟命、盗案件,相验费及赴省接送犯人等费,概由该厅自备。其经售状纸,均有定章。民事诉讼状二吊,刑事诉讼状一吊,然有时加倍售取者,原数解省,余即为厅费之补助、其他则均如例收取。
民事上诉状,赴高等审判上诉者,状纸中钱二吊。
民事限状,判定期限,届时辨自者,状纸中钱五百文。
民事交状,因判定之交项,届时呈缴者,状纸五百文。
民事甘结状,因案出结者,须用状纸,状纸钱一吊。
民事领状,二吊。
民事和解状,二吊。
民事保状,一吊。
刑事上诉状,一吊。
刑事保状,五百文。
刑事交状,五百文。
刑事领状,一吊。
刑事限状,五百文。
刑事甘结状,五百文。
举发状,无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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