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旧志 |
|
|
|
|
|
|
《宾州府政书》 |
|
|
第六节 监狱 |
|
|
凡审判后,定有罪名之人命、胡匪情节最重各要犯,由检察厅片送监狱收禁。如审判厅,再须审讯犯人者,仍由检察厅移片到巡检署提出。
查宾州监狱,在巡枪衙门之后院,西街路北,创立于光绪七年,地势窄狭卑湿,房间湫隘。光绪三十四年,前任金司马永任内,奉饬改良监狱,于是将旧有规模扩充,周围院墙高一丈五尺,共长二十八丈五尺三寸。狱内之构造,北房五间,南房五间,东西囚房各四间,中有了望台一座。东西隅,木板室各一间。狱门外,更夫房三间,共计房舍三十三间,其人数之组织,看守长一名,看守兵五名,司事一名,更夫六名,看守妇一名,看守衣履者一名,均承巡检之指挥,履行职务。 |
|
|
|
|
|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
|
|
|
|
|
|
|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