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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宾州设治之初,其大租按照旧章,每垧征收库平银一钱八分,无银者以钱折算。自光绪十八年,经前厅曹司马祯廷任内,奉饬每垧折收中钱六百文,永著为令,且改解银为解钱。其征收之手续,归度支股(即前之户房)经理,设征收处,俗谓之租子柜。征收之时期,每年自十月初一日起,出示晓谕,当堂设柜,派员督贵,至翌年五月十五日封柜。约计开征之年,不过收十分之二,翌年三月始收其半,至封柜之期,即能如数报竣矣。所征钱,均为吉林永衡官帖,陆续均存商号。每年一次汇解,解款亦用永衡官帖。共征中钱十四万一千七百一十九吊八百八十六文。
(乙)阿城原为旗营养兵之地。自乾隆二十一年以后,由北京京旗兵内,陆续移拨闲散满洲三千户,令其开垦荒地,学习农作。迄今前后,共开熟地十四万五币七百三十一垧三亩,向来不征收租税。亦可招汉人耕种,但变卖止限满人,汉人不得购置。
光绪二十七年,经吉林长将军以本省摊筹庚子赔款,为数过钜,而兵饷则漫无着落,奏请清丈旗地升科,为吉省兵饷之补助,并请格外体恤,每一垧地,均比宾州民地七成折算,征收钱粮。例如宾州府所辖民地,每垧征收中钱六百文,而旗地则征收中钱四百二十文。奉旨允准,遂自光绪三十年起征,由副都统派旗翼征收。光绪三十四年,共收减成照地十四万五千七百三十一垧三亩之大租,折得中钱六万一千二百零四吊五百文。其征收之钱亦为永衡官帖,一次如数解省。其他征收手续,亦与宾州府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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