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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州府政书》
第八节 商业习惯
当未开设商号之前,股东筹备资本若干,名曰福本。邀请某商人经理其事,名曰请掌柜。其有商人向股东请求出资本若干,经营商业者,是曰领本东家。亦有二人或三,四人者,出备资本若干,以开设商店,是曰合伙。
以上当谈判决议以后,即订立红帐,将股东姓名、资本及一切规则、章程详书于上,然后度地建房,置备铺垫,办买货物,雇用工人,创立商号,择吉开市。当众订立合同,分为若干股。执事者有所谓吃劳金者,有所谓打分子者。打分子每年支养家银若干,至算帐之期(其期多规定为三年)如有盈余,仍按照合同所定之分子分用。否,亦不追前支之款。吃劳金者有定额,算期盈亏皆不与闻。其劳动者,每年工价钱百余吊至二、三百吊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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